巧簽合同 合理節稅
頒布時間:2012/2/24 12:12:42
巧簽合同 合理節稅
轉自中華會計網校
某市A公司總承包某建筑單位的辦公樓與住宅樓工程,現B公司準備組織安排C、D公司簽訂分包合同,合同總金額3600萬元,A公司另支付給B公司200萬元的中介費。
B公司取得的中介費按“服務業”稅目適用5%的稅率計算繳納營業稅,其應繳納營業稅=200×5%=10(萬元);應繳納的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10×(7%+3%)=1(萬元);B公司共應繳納稅款=10+1=11(萬元)
為合理節稅,B公司可進行如下籌劃,即在具備建筑行業承包資質的情況下,B公司可與A公司直接簽訂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約定工程承包金額為3800萬元,之后B公司可將工程轉包給C、D公司,轉包金額為3600萬元。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三)款“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之規定,B公司繳納營業稅(3800-3600)×3%=6(萬元);應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6×(7%+3%)=0.6(萬元);B公司共應繳納稅款=6+0.6=6.6(萬元)。
籌劃后,B公司200萬元的收入按“建筑業”3%的稅率繳納營業稅,其承擔的稅負可大大降低,將少繳納稅款4.4萬元。
上述籌劃,依據的是(國稅函發[1995]156號)第七條的規定: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裝工程業務,即工程承包公司與建設單位簽訂承包合同的建筑安裝工程業務,無論其是否參與施工,均應按“建筑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工程承包公司不與建設單位簽訂承包建筑安裝工程合同,只是負責工程的組織協調業務,對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項業務則按“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也就是說,B公司將工程分包或轉包給他人時,應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額3800萬元減去付給分包人或轉包人價款3600萬后的余額200萬元為營業額。B公司與A公司簽訂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無論其是否參與施工,均應按建筑業稅目適用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若B公司不與A公司簽訂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而是簽訂行紀合同,只負責工程的組織協調業務,那么對其收取的中介費則應按“服務業”稅目適用5%的稅率征收營業稅。
因此,對一些工程項目應繳納的營業稅,合同性質不同適用的稅目也不同,納稅人應綜合分析自己的業務情況,利用稅目不同這一籌劃空間合理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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