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業務問題的通知
遼地稅函[2011]225號 頒布時間:2011/9/26 12:12:02
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業務問題的通知
遼地稅函[2011]225號
各市地方稅務局:
為了加強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收管理,經研究,現將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問題
按照《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88]國稅地字第015號)的有關規定,凡土地使用證中土地類別為建設用地的(不包括住宅用地等免稅土地),應當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關于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的有關規定,對由于政府動遷不及時等原因,政府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將土地交付給受讓者的,土地受讓人應與出讓者簽訂補充協議,重新明確交付土地的時間;也可由國土部門出具有效證明,證明該宗土地確因政府的原因改變交付土地的時間。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確認后,可按補充合同或政府有關部門證明的時間,確定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
三、關于防火、防爆安全區的認定問題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89]國稅地字第140號)的有關規定,對各類危險品倉庫、廠房所需的防火、防爆安全區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界定范圍,可按企業建造時,由工程設計部門按照建設部等部門批準的規范進行設計的《防爆區域劃分圖》中標明的安全區確定免稅范圍。但安全區改變用途的,則應當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關于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免稅的有關問題
按照《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88]國稅地字第015號)的有關規定,我省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十年,改造的廢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五年。其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山和廢棄土地需經國土等主管部門認定。
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納稅人應當于動工整治土地前,將改造前的圖紙、圖片等影像資料,縣區以上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其占用廢棄土地、山地等文件或證明材料,海洋與漁業部門發放的海域使用證等,營業執照副本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土地使用證復印件、土地出讓或者轉讓合同等資料報送至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備案。
各主管地方稅務局要加強對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的減免稅管理,必須及時取得上述備案資料并認真核實。對已經批復減免的,要加強日常管理,掌握開山填海和改造廢棄土地的時間和進度,并做好記錄,準確確定減免時限。
五、關于企業具有公共交通功能的道路征免稅問題
對企業擁有土地使用權的道路,在該企業用于生產運輸的同時,社會其他單位和個人也無償使用,具有公共交通功能的,可比照市政道路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六、關于省政府第247號令的問題
2011年1月13日,省政府以第247號令發布了《遼寧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修正案》和《遼寧省房產稅實施細則修正案》,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因而,省政府于1987年發布的《遼寧省房產稅實施細則》和1992年發布的《 遼寧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省地方稅務局1998年制定的《遼寧省房產稅征收管理工作規程》和2003年制定的《遼寧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管理工作規程》的相關內容被廢止,請各市局認真做好新政策的貫徹落實工作。
二Ο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