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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0號

頒布時間:2012/4/1 12:12:46

解讀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0號

轉自中華會計網校

    日前,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于調整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政策管理措施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0號),自12月1日起,決定調整增值稅即征即退企業實施先評估后退稅的管理措施,由先評估后退稅改為先退稅后評估。

    即征即退,是指對按稅法規定繳納的稅款,由稅務機關在征稅時部分或全部退還納稅人的一種稅收優惠。即征即退與出口退稅先征后退、軟件產品超稅負退稅等均屬于退稅范疇,其實質是一種特殊方式的免稅和減稅。與先征后返相比,具有稅款返還及時、操作程序簡單易行的優點。與直接減免相比,對稅務機關和納稅人而言,兩者結果并沒有區別,但無論是納稅人還是購貨方的相關進項稅額符合規定的均可得到抵扣,因而,即征即退政策可以說更優于直接減免。同時,即征即退方式有利于稅務機關加強對稅收優惠的監管。

    國家稅務總局曾在2009年下發《關于增值稅即征即退實施先評估后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32號),規定主管稅務機關受理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政策的納稅人的退稅申請后,應對其銷售額變動率和增值稅稅負率開展納稅評估。銷售額變動率或者增值稅稅負率正常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辦理退稅手續。

    值得注意的是,國稅函[2009]432號文件是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若干具體措施》(國稅發[2009]114號)后下發的。國稅發[2009]114號文件要求在認真落實結構性減稅政策的同時,積極采取措施堵塞收入流失漏洞,努力做到應收盡收。國稅函[2009]432號文件正是在堵漏增收這一背景下出臺的現實之舉。

    國稅函[2009]432號文件執行近兩年來,各地稅務機關為便于操作,相應的制定正常的“銷售額變動率”或“增值稅稅負率”標準值,對于超出標準值的企業采取先評估后退稅政策。由于可以先評估,所以對指標異?梢詴和M硕悓徟⑦M入納稅評估程序,視評估情況再行退稅或移交稽查處理,能及早發現并及時處理發現問題,并收到實效。這些做法雖然對組織稅收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在執行中也存在一些問題。

    對于國稅函[2009]432號文件“將增值稅先征后退作為審批類減免處理”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第八條規定,減免稅審批機關由稅收法律、法規、規章設定。也就是說,可享受即征即退的納稅人在辦理退稅時只有實體要求,并不涉及程序規定。

    在執行中,由于需要實施先評估后退稅程序,限制了納稅人如期實現退稅的權利。實際工作中,計算設定的行業稅負等預警值只是篩選納稅評估對象的參考指標,是不能作為征稅的依據和標準的。而國稅函[2009]432號文件則是以省級或計劃單列市國稅局人為確定的參考指標值和主管稅務機關對正常的主觀判斷,這種做法是基于基本不相信納稅人會依法納稅的理念,對納稅人退稅申請進行事前管理監控,會導致不能及時退稅的后果。

    基于上述原因,為加快退稅進度,提高納稅人資金使用效率,扶持企業發展,國家稅務總局決定調整增值稅即征即退企業實施先評估后退稅的管理措施。由此,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0號適時出臺。該公告與此前下發的國稅函[2009]432號文件內容基本一致,只是調整了管理環節的規定,即將前置評估管理調整為后續評估管理,既保證了納稅人及時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又是稅務機關對減免稅款進行監督管理的一種手段。

    公告第三條規定,各地可根據不同的即征即退項目設計、完善評估指標。主管稅務機關通過納稅評估發現企業異常情況的,應及時核實原因并按相關規定處理。雖然公告中只對退稅的順序進行了改變,但也看到了僅按銷售額同比、環比的變動率、增值稅稅負率及變動率等指標是不夠的。專業評估部門在稅收一體化征管模式下的數據共享,充分引用第三方信息的綜合分析,增設銷售利潤率變動率、毛利率變動率等財務指標的分析,對特定的項目如嵌入式軟件的退稅可以引入硬件投入產出率的分析,對民政福利企業可以引入對單位工資產出額等專業評估指標。建立項目專項稅收風險特征庫,通過指標預警,作出風險控制意見。日常評估部門按預警指標進行評估,如疑點未能消除的,應移交專業評估或稽查部門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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