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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企業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繳納企業繳費的,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是否允許還原至所屬月份?

頒布時間:2012/4/5 12:12:04

對企業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繳納企業繳費的,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是否允許還原至所屬月份?

來源:遼寧省地方稅務局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94號)“二、企業年金的企業繳費計入個人賬戶的部分(以下簡稱企業繳費)是個人因任職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在計入個人賬戶時,應視為個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不與正常工資、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費用,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當期應納個人所得稅款,并由企業在繳費時代扣代繳。


    對企業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繳納企業繳費的,在計稅時不得還原至所屬月份,均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不扣除任何費用,按照適用稅率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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