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
遼地稅發[2002]4號 頒布時間:2002/1/14 12:12:01
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
遼地稅發[2002]4號
各市地方稅務局,省局直屬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為進一步加強個人所得稅征管,現將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明確如下:
一、 關于個人取得的采曖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
個人領取的采暖費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關于差旅費包干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
對實行差旅費包干辦法的企業,其差旅費包干辦法經各市地稅局審核批準后,出差人員取得的差旅費包干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關于雇員身份的確定
本單位員工應是與用人單位簽定勞動用工合同,如用人單位屬于國家或省規定的社會保險參保范圍,并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同時按照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為雇員。
四、關于離退休人員受聘取得的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
對離退休人員受聘在企事業單位工作而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本款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遼地稅所[1995]160號文件第四款的規定同時廢止。
五、關于私立學校員工工資的列支標準問題
私立學校員工的工資,可以據實在對辦學者的辦學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時扣除。
六、關于銷售大包干執行問題
1、對實行銷售大包干企業購銷人員取得的包干費,應按照其實際得到的包干費為計稅基數征收個人所得稅。
2、對于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其銷售大包干方案經各市地方稅務局批準后,企業購銷人員的包干費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可以扣除60%的費用。各市地方稅務局未批準其銷售大包干方案,但企業對購銷人員實行銷售包干的,經各市地方稅務局批準后,銷售人員的費用可按照上述規定執行,但企業所發生的銷售費用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
3、對實行銷售大包干的企業購銷人員的包干費征收個人所得稅時,如果需要提高稅前扣除比例,各市地方稅務局采取一事一議的辦法,報省局審批。
七、企業實行年薪制的范圍、審批問題
鑒于年薪制已逐漸成為企業的主要分配方式。因此,可以由企業在年初提出申請,經市地方稅務局審批后,對其經營者可以按照年薪制的有關計稅方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八、關于納稅義務及扣繳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對企業集資或向個人借款已經提取尚未支付的利息,應在提取時征收個人 所得稅即納稅義務發生,在企業向個人支付利息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即扣繳義務發生。
九、關于個人在商場為廠家做代理取得的收入征稅問題
個人在商場為廠家代銷商品取得的收入,應根據他們與廠家的關系確定個人所得稅應稅項目。如果代銷人員是廠家的雇員,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如果是非雇員,應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遼寧省地方稅務局
二ΟΟ二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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