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遼寧省財政廳中國保監會遼寧監管局關于印發《遼寧省車船稅征收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遼地稅發[201l]111號 頒布時間:2011/12/22 12:12:24
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遼寧省財政廳中國保監會遼寧監管局關于印發《遼寧省車船稅征收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遼地稅發[201l]111號
2011-12-22
各市地方稅務局、財政局,綏中、昌圖縣地方稅務局、財政局,各財險公司遼寧省分公司: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9會次議審議并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2011年11月23日,國務院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11號);2011年12月15日,遼寧省人民政府制定并頒發了《遼寧省車船稅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267)號,均自2O12年1月1日起施行。為確保車船稅征收管理工作的規范有序開展,現將《遼寧省車船稅征收管理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1.車船稅減免稅證明
2.車船稅代收代繳報告表
3.車船稅代收代繳報告表填表說明
遼寧省車船稅征收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實施條例》、《遼寧省車船稅實施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機動車車船稅代收代繳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規定,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車船稅納稅人
在我省境內,屬于車船稅法規定的車輛、船舶(以下簡稱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為車船稅的納稅人,應當依法繳納車船稅。
第三條 車船稅征稅對象
(一)依法應當在車船登記管理部門登記的機動車輛和船舶;
(二)依法不需要在車船登記管理部門登記的在單位內部場所行駛或者作業的機動車輛和船舶。
第四條 車船稅稅目和適用稅額
(一)乘用車,是指在設計和技術特性上主要用于載運乘客及隨身行李,核定載客人數包括駕駛員在內不超過9人(含)的汽車。乘用車適用稅額按發動機氣缸容量(以下簡稱排氣量)從小到大分檔遞增確定。
1、排氣量為1.0升(含)以下的乘用車,年基準適用稅額每輛為300元;
2、排氣量為1.0升至1.6升(含)的乘用車,年基準適用稅額每輛為420元;
3、排氣量為1.6升至2.0升(含)的乘用車,年基準適用稅額每輛為480元;
4、排氣量為2.0升至2.5升(含)的乘用車,年基準適用稅額每輛為900元;
5、排氣量為2.5升至3.0升(含)的乘用車,年基準適用稅額每輛為1800元;
6、排氣量為3.0升至4.0升(含)的乘用車,年基準適用稅額每輛為3000元;
7、排氣量為4.0升以上的乘用車,年基準適用稅額每輛為4500元。
(二)商用車,是指除乘用車外,在設計和技術特性上用于載運乘客、貨物的汽車,劃分為客車和貨車。
1、客車(核定載客人數9人以上,包括電車),其適用稅額按照載客人數20人以下和20人(含)以上劃分中型客車和大型客車兩檔遞增確定。商用中型客車,年基準適用稅額每輛為960元;商用大型客車,年基準適用稅額每輛為1200元。
2、貨車(包括半掛牽引車、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年基準適用稅額按整備質量每噸為96元。
半掛牽引車,是指裝備有特殊裝置用于牽引半掛車的商用車。
三輪汽車,是指最高設計車速不超過每小時50公里,具有三個車輪的貨車。
低速載貨汽車,是指以柴油機為動力,最高設計車速不超過每小時70公里,具有四個車輪的貨車。
(三)專用作業車和輪式專用機械車(不包括拖拉機),年基準適用稅額按整備質量每噸為96元。掛車按照貨車適用稅額的50%計算。
掛車,是指就其設計和技術特性需由汽車或者拖拉機牽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種無動力的道路車輛。
專用作業車,是指在其設計和技術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的車輛。
輪式專用機械車,是指有特殊結構和專門功能,裝有橡膠車輪可以自行行駛,最高設計車速大于每小時20公里的輪式工程機械車。
(四)摩托車,是指無論采用何種驅動方式,最高設計車速大于每小時50公里,或者使用內燃機,其排量大于50毫升的兩輪或者三輪車輛。摩托車年基準適用稅額每輛為36元。
(五)船舶,是指各類機動、非機動船舶以及其他水上移動裝置,但是船舶上裝備的救生艇筏和長度小于5米的艇筏除外。其中,機動船舶是指用機器推進的船舶;拖船是指專門用于拖(推)動運輸船舶的專業作業船舶;非機動駁船,是指在船舶登記管理部門登記為駁船的非機動船舶;游艇是指具備內置機械推進動力裝置,長度在90米以下,主要用于游覽觀光、休閑娛樂、水上體育運動等活動,并應當具有船舶檢驗證書和適航證書的船舶。
1、機動船舶適用稅額為:
(1)凈噸位不超過200噸的,年基準適用稅額每噸3元;
(2)凈噸位超過200噸但不超過2000噸的,年基準適用稅額每噸4元;
(3)凈噸位超過2000噸但不超過10000噸的,年基準適用稅額每噸5元;
(4)凈噸位超過10000噸的,年基準適用稅額每噸6元;
(5)拖船按照發動機功率每1千瓦折合凈噸位0.67噸計算征收車船稅。
(6)拖船、非機動駁船分別按照機動船舶稅額的50%計算。
2、游艇適用稅額為:
(1)艇身長度不超過10米的,年基準適用稅額每米600元;
(2)艇身長度超過10米但不超過18米的,年基準適用稅額每米900元;
(3)艇身長度超過18米但不超過30米的,年基準適用稅額每米1300元;
(4)艇身長度超過30米的,年基準適用稅額每米2000元;
(5)輔助動力帆艇,年基準適用稅額每米600元。
第五條 車船稅減免
(一)捕撈、養殖漁船。捕撈、養殖漁船,是指在漁業船舶登記管理部門登記為捕撈船或者養殖船的船舶。
(二)軍隊、武裝警察部隊專用的車船。軍隊、武裝警察部隊專用的車船,是指按照規定在軍隊、武裝警察部隊車船登記管理部門登記,并領取軍隊、武警牌照的車船。
(三)警用車船。警用車船,是指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領取警用牌照的車輛和執行警務的專用船舶。
(四)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的車船。
(五)公共交通車船。公共交通車船是指經有關部門批準;依法取得營運資格,有關部門核發公共交通經營許可證,在規定的行政區域內(城市公共交通車船是指在城市行政區域內,農村公共交通車船是指在本縣行政區域內)按照規定的時間、線路和站點從事公共交通營運,執行物價部門規定的票價標準,供公眾乘用并承擔部分社會公益性服務或執行政府指令性任務的車船。但不包括出租車、城際交通車船、長途客運車船。公共交通車輛包括校車。校車是指獲得校車使用許可,用于接送幼兒園、小學、中學等從事學前教育、義務教育的教育機構的幼兒或者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
(六)農村居民擁有并主要在農村地區使用的摩托車、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農村居民擁有并主要在農村地區使用的摩托車、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是指具有農業戶籍居民擁有的,符合摩托車、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設計和技術特性上規定的技術標準,在城市行政區域以外的農村地區使用的機動車車輛。
(七)對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的乘用車、商用車、其他車輛、摩托車和船舶免征或者減半征收車船稅。具體減免范圍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
(八)受地震、洪澇等嚴重自然災害影響納稅困難,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確需減免稅的車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內減征或者免征車船稅,具體減免期限和數額由省人民政府確定,并報國務院備案。
(九)按照規定繳納船舶噸稅的機動船舶,自車船稅法實施之日起5年內免征車船稅。
(十)依法不需要在車船登記管理部門登記的機場、港口、鐵路站場內部行駛或者作業的車船,自車船稅法實施之日起5年內免征車船稅。
第六條 車船稅納稅地點
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為車船的登記地或者車船稅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辦理登記的車船,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為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第七條 車船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車船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取得車船所有權或者管理權的當月。取得車船所有權或者管理權的當月,應當以購買車船的發票或者其他證明文件所載日期的當月為準。
第八條 車船稅申報納稅期限
車船稅按年申報,分月計算,一次性繳納。納稅年度為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具體申報納稅期限為:
(一)依法需要購買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的車輛,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在購買交強險的同時一次性申報繳納車船稅。
(二)船舶以及其他應稅車輛(包括不購買交強險的車輛),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船稅。
第九條 車船稅征收機關
車船稅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第十條 車船稅扣繳義務人
從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
第十一條 車船稅納稅申報和認定
(一)主管稅務機關征收車船稅和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車船稅時所涉及的排氣量、整備質量、核定載客人數、凈噸位、千瓦、艇身長度,以車船登記管理部門核發的車船登記證書或者行駛證所載數據為準。
納稅人繳納車船稅時,應當提供反映排氣量、整備質量、核定載客人數、凈噸位、千瓦、艇身長度等與納稅相關信息的相應憑證以及征收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納稅人以前年度已經提供前款所列資料信息的,可以不再提供。
依法不需要辦理登記的車船和依法應當登記而未辦理登記或者不能提供車船登記證書、行駛證的車船,主管稅務機關征收車船稅和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車船稅時以車船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憑證標注的技術參數、數據為準,對乘用車可參照汽車管理部門發布的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確定排氣量,在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中未納入的老舊車輛,納稅人應提請扣繳義務人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核定排氣量;納稅人不能提供車船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憑證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國家相關標準核定,沒有國家相關標準的參照同類車船核定。
(二)主管稅務機關征收車船稅和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車船稅時,對納稅人購置的新車船,購置當年的應納稅額自納稅義務發生的當月起按月計算。應納稅額為年應納稅額除以12再乘以應納稅月份數。
對納稅人購置的新機動車,主管稅務機關和扣繳義務人認定相關技術信息以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或進口車的車輛一致性證書所載相應數據為準。
對納稅人購置的新機動車,主管稅務機關和扣繳義務人在計算征收(代征)購置當年的應納稅款時,應從購買日期的當月起至該年度終了按月計算。對國內購買的機動車,主管稅務機關和扣繳義務人購買日期以《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所載日期為準;對進口機動車,購買日期以《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所載日期為準。
(三)扣繳義務人已代收代繳車船稅的,納稅人不再向車船登記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船稅。
沒有扣繳義務人的,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繳納車船稅。
(四)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沒有按規定期限繳納車輛車船稅的,自次年1月1日起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在代收代繳車輛車船稅稅款時,可以一并代收代繳欠繳稅款的滯納金。
第十二條 車船稅減免申報和辦理
(一)對符合減免車船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的車船,納稅人在申請辦理車船稅免稅事項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以下資料:
1、本機構或個人身份的證明文件;
2、車輛所有權證明文件;
3、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的相關國際條約或協定。
(二)對受地震、洪澇等嚴重自然災害影響納稅困難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經省政府批準減稅或者免稅的車船,納稅人在辦理車船減稅或者稅免稅事項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以下資料:
1、減免稅申請;
2、減稅或者免稅車船的詳細信息;
3、單位或者個人的證明
4、車船登記部門核發的車船登記證書或者行駛證。
(三)對符合減免車船稅的公共交通車船(包括校車),納稅人在辦理車船稅免稅事項時,應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供以下資料:
1、減免稅申請;
2、營業執照;
3、交通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核發的公共交通經營許可;
4、車船登記部門核發的車船登記證書或者行駛證;
5、物價部門規定票價標準的相關文件。
對符合減免車船稅的校車,納稅人除提供減免稅申請、營業執照、車船登記部門核發的車船登記證書或者行駛證等資料外,還應提供政府或有關部門批準為校車的文件和其他證明資料。
對上述符合減稅或者免稅規定的車船,納稅人在辦理車船減稅或者稅免稅事項時,主管稅務機關應向納稅人開具《車船稅減免稅證明》(附件一),并將《車船稅減免稅證明》的相關信息及時傳遞給扣繳義務人。
(四)依法不需要在車船登記管理部門登記的機場、港口、鐵路站場內部行駛或者作業,自車船稅法實施之日起5年內免征車船稅,納稅人應將免稅車船的相關信息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備案。但對需要購買交強險的上述免稅機動車,納稅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減免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應向納稅人開具《車船稅減免稅證明》,并將《車船稅減免稅證明》的相關信息及時傳遞給扣繳義務人。
(五)按照規定繳納船舶噸稅,自車船稅法實施之日起5年內免征車船稅的機動船舶,以及在漁業船舶登記管理部門登記為捕撈船或者養殖船免征車船稅的船舶,納稅人應將免稅船舶的相關信息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六)對在軍隊、武裝警察部隊車船登記管理部門登記,并領取軍隊、武警牌照的車船,以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執行警務免征車船稅的專用車船,有關部門應將免稅車船的相關信息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車船稅減免稅證明》由各市地方稅務局統一自行印制、管理和按照要求使用。
第十三條 扣繳義務人不代收代繳車船稅的認定
(一)對農村居民擁有并主要在農村地區使用的摩托車、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扣繳義務人在銷售交強險時,不代收代繳車船稅,上述車輛根據以下資料認定:
1、摩托車。擁有摩托車的農村居民本人的身份證,農村居民戶籍證明,由車輛登記管理部門核發給農村居民本人的車輛登記證書或者行駛證書。
2、三輪汽車。擁有三輪汽車的農村居民本人的身份證,農村居民戶籍證明,由農業(農業機械)部門登記并核發給農村居民本人的三輪汽車登記證書或三輪汽車行駛證書(車輛登記管理部門核發給農村居民本人并注明為三輪汽車的車輛登記證書或者行駛證書)。
3、低速載貨汽車。擁有低速載貨汽車的農村居民本人的身份證,農村居民戶籍證明,由農業(農業機械)部門登記并核發給農村居民本人的低速載貨汽車登記證書或低速載貨汽車行駛證書(車輛登記管理部門核發給農村居民本人并注明為低速載貨汽車的車輛登記證書或者行駛證書)。
(二)對軍隊和武裝警察部隊專用車輛、警用車輛,扣繳義務人在銷售交強險時,不代收代繳車船稅。
軍隊和武裝警察部隊專用車輛以軍隊和武裝警察部隊核發的軍車號牌和武警號牌作為認定依據;警用車輛以公安機關核發的警車號牌(最后一位登記編號為紅色“警”字)作為認定依據。
(三)拖拉機,臨時入境的外國機動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機動車,扣繳義務人在銷售交強險時,不代收代繳車船稅。
拖拉機以在農業(農業機械)部門登記,并擁有拖拉機登記證書或拖拉機行駛證書作為認定依據;臨時入境的外國機動車以中國海關等部門出具的準許機動車入境的憑證作為認定的依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機動車根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批準文書作為認定依據,具體操作辦法由進入內地或大陸口岸所在地稅務機關認定。
(四)對于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外國使館、領事館專用號牌的機動車,扣繳義務人銷售交強險時,不代收代繳車船稅。
(五)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會同汽車行業主管部門公布的享受車船稅優惠政策的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車型目錄后,對納入車型目錄的機動車,扣繳義務人在銷售交強險時,根據車型目錄的規定免征或減征車船稅。
(六)對納稅人已經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在銷售交強險時,不代收代繳車船稅,但應根據納稅人出示的完稅憑證原件,將上述車輛的完稅憑證號和出具該憑證的稅務機關名稱錄入交強險業務系統。
(七)對稅務機關出具減免稅證明的車輛,扣繳義務人在銷售交強險時,對免稅車輛不代收代繳車船稅;對減稅車輛根據減稅證明的規定處理?劾U義務人應將減免稅證明號和出具該證明的稅務機關名稱錄入交強險業務系統。
第十四條 完稅憑證和代收稅款憑證
(一)機動車車船稅扣繳義務人在代收車船稅時,應當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單以及保費發票上注明已收稅款的信息,作為代收稅款憑證。
(二)納稅人需要另外開具完稅證明的,扣繳義務人應告知納稅人憑交強險保單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
(三)對于納稅人直接向征收機關申報繳納車船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向納稅人開具含有號牌號碼等機動車信息的完稅憑證。納稅人一次繳納多輛機動車車船稅的,可合并開具一張完稅憑證,分行填列每輛機動車的完稅情況;也可合并填列一張完稅憑證,同時附繳稅車輛的明細表,列明每輛繳稅機動車的完稅情況,并加蓋征稅專用章。稅務機關應將相關納稅信息及時傳遞給保險機構。
第十五條 車船稅退稅
(一)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已完稅的車船被盜搶、報廢、滅失的,納稅人可以憑有關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和完稅憑證,向納稅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自被盜搶、報廢、滅失月份起至該納稅年度終了期間的稅款。
已辦理退稅的被盜搶車船失而復得的,納稅人應當從公安機關出具相關證明的當月起計算繳納車船稅。
(二)已繳納車船稅的車船在同一納稅年度內辦理轉讓過戶的,不另納稅,也不退稅。
納稅人依法申請辦理退稅的,由扣繳義務人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代扣代繳爭議處理
納稅人對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稅款數額有異議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在接到納稅人申訴或扣繳義務人的報告后立即啟動爭議處理機制,按照有關規定派出主管工作人員到現場對納稅人提出的異議進行調查了解。
(一)如果是扣繳義務人的責任,主管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要對有關人員進行業務輔導,并要求其按照稅法的有關規定為納稅人辦理交強險業務并代收代繳車船稅。
(二)如果是納稅人的責任,主管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要對納稅人進行稅法宣傳,并要求其按照稅法的有關規定依法繳納車船稅。
如果納稅人對主管稅務機關依法作出的決定仍持有異議的,主管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告知納稅人按照稅法的有關規定先繳納車船稅,同時告知納稅人有權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申請復議和訴訟。
(三)如果主管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對納稅人提出的異議按照現行的規定無法確認的,主管稅務機關工作人員要告知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最遲在30個(含)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并及時通知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主管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要將有關情況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的有關領導匯報,同時向上級稅務機關請示;上級稅務機關在接到下級稅務機關的請示后要及時作出回復,在規定的期限內通知下級稅務機關。
第十七條 稅款解繳
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解繳代收代繳的稅款和滯納金,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劾U義務人向稅務機關解繳稅款和滯納金時,應當同時報送明細的稅款和滯納金扣繳報告。
(一)稅款解繳方式。市級保險機構本身開展交強險業務的扣繳義務人所代收代繳的車船稅,應向市級保險機構所在地的縣(市、區)地方稅務機關申報解繳稅款;所屬縣(市、區)級保險分支機構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的車船稅,由縣(市、區)保險機構向所在縣(市、區)地方稅務機關申報解繳稅款。實行報賬制的扣繳義務人不能直接向主管稅務機關解繳稅款的,可由上級保險機構將其代收代繳的稅款劃轉至扣繳義務人,在由扣繳義務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解繳稅款。
扣繳義務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解繳稅款時,要以電子的方式或其他方式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代收代繳報告表》(附件二),報告投保、繳稅機動車的明細信息。主管稅務機關與扣繳義務人共同核對無誤后,填開代收代繳車船稅報告表和稅收繳款書,由扣繳義務人簽字蓋章后,解繳稅款。對不能直接提取《代收代繳報告表》中明細信息的扣繳義務人,應由其上級保險機構提取后下傳給扣繳義務人,在由扣繳義務人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
車船稅按照現行財政體制入庫。不同財政體制可采取不同的辦法。對于車船稅屬于市本級收入的,由扣繳義務人應將其代收代繳的車船稅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后,直接繳入市級國庫。對于車船稅屬于縣(市、區)級收入或市、縣(市、區)共享收入的,市級地方稅務機關定期匯總后向市級財政部門提供車船稅分縣(市、區)數額,市級財政部門根據現行財政體制會同同級人民銀行國庫定期將車船稅劃入相關縣(市、區)國庫。
(二)稅款解繳期限。代收代繳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應于每個月終了后的25日內,向其所在地的縣(市、區)地方稅務機關申報解繳稅款。
第十八條 代收代繳手續費
地方稅務機關應當依法按照規定,支付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車船稅的手續費。財政部門應當依據規定安排預算給予保障。
(一)撥付方式。財政部門要依照法律的有關要求保障車船稅代收代繳手續費。按照收入負擔對等的原則,車船稅代收代繳手續費由車船稅收入歸屬的財政部門負擔。市級財政部門負責將車船稅代收代繳手續費按規定撥付給市級地稅機關后,由市級地稅機關撥付給各個縣(市、區)地稅機關或直接撥付給扣繳義務人。
(二)撥付期限。車船稅代收代繳手續費每半年撥付一次。財政部門應于每年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將車船稅代收代繳手續費及時撥付給市級地稅機關;市級地稅機關應于每年7月20日和次年1月20日前,將車船稅代收代繳手續費及時撥付給縣(市、區)地稅機關或扣繳義務人;由縣(市、區)地稅機關撥付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手續費的,要于每年7月28日和次年1月28日前足額撥付。
車船稅代收代繳手續費撥付比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車船稅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責任和義務
(一)納稅人
納稅人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的規定依法履行車船稅納稅義務。納稅人違反車船稅有關規定的,稅務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二)扣繳義務人
1、扣繳義務人要嚴格按照車船稅的有關規定,認真履行代收代繳機動車車船稅的法定義務。協助稅務機關做好車船稅的宣傳工作。在稅務機關的協助下做好對保險從業人員的車船稅培訓工作,確保稅款的及時、足額解繳國庫。
2、扣繳義務人在銷售交強險時,要嚴格按照規定代收代繳車船稅,并將相關信息據實錄入交強險銷售系統中。不得擅自多收、少收或不收機動車車船稅,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減免、贈送機動車車船稅,不得遺漏應錄入的信息或錄入虛假信息。扣繳義務人不得將代收代繳的機動車車船稅計入交強險保費收入,不得向保險中介機構支付代收車船稅的手續費。
3、扣繳義務人要做好機動車投保、繳稅信息以及其他相關信息的檔案保存、整理工作,并接受稅務機關和保險監管部門的檢查。對于稅務機關提供的信息,扣繳義務人應予保密,除辦理涉稅事項外,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4、扣繳義務人除對第十三條中規定不代收代繳車船稅的情形外,扣繳義務人在銷售交強險時按照規定的稅額標準代收代繳車船稅;投保人無法立即足額繳納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不得將保單、保險標準和保費發票等票據交給投保人,直至投保人繳納車船稅或者提供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免稅證明。
5、扣繳義務人委托保險中介機構銷售交強險的,應加強對中介機構的培訓,并要求中介機構根據本暫行規定的要求在銷售交強險時代收車船稅,錄入相關信息,保存相關涉稅憑證的復印件。保險中介機構應自覺接受稅務機關和保險監管部門的檢查。
6、扣繳義務人違反車船稅有關規定的,稅務機關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同時將處理情況以書面形式通報保險監管部門。
(三)財政部門
財政部門要會同地方稅務機關做好車船稅政策的貫徹落實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安排預算并及時撥付車船稅代收代繳手續費;協助稅務機關扣繳義務人做好車船稅稅款的解繳和入庫工作。
(四)保險監管部門
保險監管部門要與稅務機關和各保險機構積極溝通,協助稅務機關做好車船稅代收代繳的監督管理工作。對于以任何形式誘導、慫恿投保人不繳、少繳或緩繳車船稅進行惡性競爭、擾亂保險市場秩序的,保險監管部門應依據相關規定對該扣繳義務人及其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及時配合稅務機關向扣繳義務人傳達車船稅的有關政策精神,向稅務機關及時反映扣繳義務人的意見和要求,確保車船稅代收代繳工作和機動車車船稅按時入庫。
(五)稅務機關
1、稅務機關要嚴格貫徹執行車船稅政策,積極做好對納稅人的納稅服務和稅法宣傳工作;及時解決納稅爭議。
2、稅務機關要定期對扣繳義務人進行義務培訓和指導,及時解決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機動車車船稅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及時撥付車船稅代收代繳手續費;及時加強對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車船稅、稅款解繳、稅款入庫的管理。
3、稅務機關要加強與保險監管部門的溝通與配合,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和信息交換機制;主動征求保險監管部門和扣繳義務人的意見和建議,及時改進工作方法,不斷完善管理方式;聯合保險監管部門共同對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機動車車船稅進行監督和檢查;對于保險監管部門和扣繳義務人提供的信息,稅務機關應予保密,除辦理涉稅事項外,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4、稅務機關可以在車船登記管理部門、車船檢驗機構的辦公場所集中辦理車船稅征收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的有關規定,協調公安、交通運輸、農業、漁業等車船登記管理部門、船舶檢驗機構等部門做好車船信息提供和稅源控管等征收管理工作。
5、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車船稅有關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條 本暫行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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