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于印發《會計師事務所職業風險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會函[2007]9號 頒布時間:2007/3/1 12:12:16
財政部關于印發《會計師事務所職業風險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會函[2007]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 深圳市財政局:
為規范會計師事務所職業風險基金的管理,促進會計師事務所增強職業責任風險意識,提高抵御職業責任風險的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我部制定了《會計師事務所職業風險基金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會計師事務所職業風險基金管理辦法
二〇〇七年三月一日
會計師事務所職業風險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職業風險基金的管理,促進事務所增強職業責任風險意識,提高抵御職業責任風險的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事務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風險基金。
事務所分所的職業風險基金,由事務所統一提取和使用。
第三條 事務所應當于每年年末,以本年度審計業務收入為基數,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提取職業風險基金。
第四條 事務所可以通過購買職業保險方式提高抵御職業責任風險的能力。
事務所購買職業保險的,實際繳納的保險費可以按以下公式計算抵扣保險受益年度的應提職業風險基金金額
可抵扣金額=當年度負擔的保險費х15。
可抵扣金額大于或者等于當年度應提職業風險基金金額的,當年度可以不提取職業風險基金?傻挚劢痤~小于當年度應提職業風險基金金額的,應當按其差額提取職業風險基金。
事務所以保險費抵扣應提職業風險基金金額的,應當于每年5月31日前,將保單(含保險條款)復印件報所在地的省級財政部門、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備案。
第五條中外合作事務所由國際總部統一辦理職業保險的,該中外合作事務所應當于每年5月31日前將保險機構出具的、證明該中外合作事務所當年度交納保險費金額的文件通過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報財政部、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備案。
第六條事務所存續期問,職業風險基金只能用于下列支出:
(一)因職業責任引起的民事賠償;
(二)與民事賠償相關的律師費、訴訟費等法律費用。
第七條有限責任事務所合并,合并各方合并前已提取的職業風險基金應當并入合并后事務所。
第八條有限責任事務所分立,已提取的職業風險基金應當按照凈資產分割比例在分立各方之間分割。分立各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條脫鉤改制前事務所形成的職業風險基金,如果脫鉤改制時事務所與掛靠單位簽訂了書面協議,明確該部分職業風險基金留給脫鉤改制后事務所占有的,該部分職業風險基金納入脫鉤改制后形成的職業風險基金統一使用和分配。
第十一條除第十條規定情形外,脫鉤改制前事務所形成的職業風險基金留歸脫鉤改制后事務所的,該部分職業風險基金應當與脫鉤改制后形成的職業風險基金分別核算,僅用于脫鉤改制前業務引起的民事賠償及相關法律費用。事務所清算時,該部分職業風險基金有結余的,應當交還原掛靠單位。原掛靠單位不存在的,應當上繳國庫。
第十二條除第十一條規定情形外,事務所清算時,職業風險基金應當納入清算范圍。
第十三條事務所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印發文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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