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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全國總工會關于印發《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辦法》的通知

總工發[2009]47號 頒布時間:2009/10/28 12:12:19

中華全國總工會關于印發《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辦法》的通知

總工發[2009]4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總工會,中華全國鐵路總工會、中國民航工會全國委員會、中國金融工會全國委員會,中央直屬機關工會聯合會,中央國家機關工會聯合會:

    為規范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進一步提高基層工會財務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工會會計制度》、《工會預算管理辦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全國總工會對1998年頒布的《基層工會經費使用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制定了新的《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辦法》,并將于2010年1月1日起執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組織貫徹實施。并將執行中遇到的有關問題及時函告全總財務部。

 

                                                                              中華全國總工會

                                                                             2009年10月28日

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辦法

 

    為規范和加強基層工會經費的收支管理,充分發揮基層工會為職工服務、為發展工運事業服務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工會會計制度》、《工會預算管理辦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工會經費收支管理原則

    1、遵紀守法原則。各項經費收支,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所在地方政府和中華全國總工會的有關規定,認真執行工會財務會計制度,遵守財務紀律。

    2、經費獨立原則。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基層工會,應單獨開設銀行賬戶,實行工會經費獨立核算。

    3、預算管理原則。工會經費收支應全部納入預算管理,按照《工會預算管理辦法》執行。

    4、依法收繳原則。基層工會應依法收繳工會經費,并按規定留成上繳。

    5、服務職工原則。工會經費使用要突出重點,保證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開展職工服務和工會活動。

    6、勤儉節約原則。工會經費使用要精打細算,少花錢多辦事,節約開支,提高經費使用效益。

   7、民主管理原則。要依靠職工管好、用好經費,定期公布賬目,實行民主管理,接受會員監督和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

    二、工會經費收入范圍

    工會經費收入包括:

    1、會費收入。指工會會員依照規定向工會組織繳納的會費。

    2、撥繳經費收入。指建立工會組織的單位依照規定向基層工會撥繳的經費,或上級工會委托稅務代收后按規定比例轉撥基層工會的經費。

    3、上級補助收入。指基層工會收到上級工會補助的款項。

    4、行政補助收入。指所在單位行政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和國家的有關規定給予工會的補助款項。

    5、事業收入。指工會附屬獨立核算的企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和非獨立核算的附屬事業單位的各項事業收入。

    6、投資收益。指基層工會對外投資發生的損益,如購買國債或企業債券取得的收益。

    7、其他收入。指基層工會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項收入,如銀行存款利息、接受捐贈收入等。

    三、工會經費支出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工會委員會的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獎勵、補貼,由所在單位支付。社會保險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單位職工同等待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其他有關文件精神,應當由各級財政和企業、事業、機關等單位行政方面承擔的費用,不得由工會經費開支。

    工會經費主要用于為職工服務和工會活動。基層工會要按照所在省級工會確定的經費分成比例,及時足額上解經   費。留成經費支出包括:

  1、職工活動支出。指工會為會員及其他職工開展教育、文體、宣傳等活動發生的支出。基層工會應將會員繳納的會費全部用于會員活動支出。

    職工教育方面。用于工會開展職工教育、業余文化、技術、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學、消耗用品;職工教育所需資料、教師酬金;優秀學員(包括自學)獎勵;工會為職工舉辦政治、科技、業務、再就業等各種知識培訓等。

  文體活動方面。用于工會開展職工業余文藝活動、節日聯歡、文藝創作、美術、書法、攝影等各類活動;文體活動所需設備、器材、用品購置費與維修;文藝匯演、體育比賽及獎勵;各類活動中按規定開支的伙食補助費、夜餐費等;用會費組織會員開展集體活動等。

    宣傳活動方面。用于工會開展政治、時事、政策、科技講座、報告會等宣傳活動;工會組織技術交流、職工讀書活動、網絡宣傳以及舉辦展覽、板報等所消耗的用品;工會組織的重大節日宣傳費;工會舉辦的圖書館、閱覽室所需圖書、工會報刊以及資料費等。

  其他活動方面。除上述支出以外,用于工會開展的技能競賽等其他活動的各項支出。

    2、維權支出。指工會直接用于維護職工權益的支出。包括工會協調勞動關系和調解勞動爭議、開展職工勞動保護、向職工群眾提供法律咨詢、法律服務等、對困難職工幫扶、向職工送溫暖等發生的支出及參與立法和本單位民主管理等其他維權支出。

    3、業務支出。指工會培訓工會干部、加強自身建設及開展業務工作發生的各項支出。包括開展工會干部和積極分子的學習和培訓所需教材資料和講課酬金等;評選表彰優秀工會干部和積極分子的獎勵;組織勞動競賽、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和協作活動;召開工會代表大會、委員會、經審會以及工會專業工作會議;開展外事活動、工會組織建設、建家活動、大型專題調研;經審專用經費、基層工會辦公、差旅等其他專項業務的支出。

  4.資本性支出。指工會從事建設工程、設備工具購置、大型修繕和信息網絡購建而發生的支出。包括房屋建筑物購建、辦公設備購置、專用設備購置、交通工具購置、大型修繕、信息網絡購建等資本性支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應當為工會辦公和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設施和活動場所等物質條件。

    在行政方面承擔資本性支出的經費不足,并且基層工會有經費結余的情況下,工會經費可以用于必要的資本性支出。

    5.事業支出。指對工會管理的為職工服務的文化、體育、教育、生活服務等獨立核算的附屬事業單位的補助和非獨立核算的事業單位的各項支出。

    6.其他支出。指工會以上支出項目以外的各項開支。如用會費對會員的特殊困難補助、由工會組織的職工集體福利等方面的支出。

    工會經費必須及時、足額收繳。不得截留、挪用,不得用于非職工服務和工會以外的開支;不得支付社會攤派或變相攤派的費用;不得為單位和個人提供資金拆借、經濟擔保和抵押。工會經費開支實行工會委員會集體領導下的主席負責制,重大開支集體研究決定。

    四、附 則

  1、各級工會可根據本辦法和上級工會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2、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1998年9月全國總工會財務部制定的《基層工會經費使用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附件:基層工會與單位行政方面有關費用劃分的法律、法規(摘錄)說明

 

    在這次修訂基層工會經費使用管理辦法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和國家的有關規定,繼續摘錄了工會與行政有關費用劃分的相關規定,作為附件印發。

    一、關于工會房屋、設備費用方面

    1、《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45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應當為工會辦公和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設施和活動場所等物質條件。

    2、國家計劃委員會、國家建設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物資總局、中華全國總工會《關于妥善解決各級工會房屋、設備問題的通知》([79]財事字第426號 工發總字[1979]162號):

    產業公司工會和基層工會及其所屬職工集體文化、福利事業所需房屋設備及其維修和水電取暖等費用,均由同級行政解決。

    二、關于工會專職人員費用方面

    3、《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41條:

    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工會委員會的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獎勵、補貼,由所在單位支付。社會保險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單位職工同等待遇。

    4、全國總工會、財政部《關于<工會法>中有關工會經費問題的具體規定》(工總財字〔1992〕19號):

    工會脫產專職人員工資等列支問題。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支付工會委員會脫產專職人員的工資、獎勵、補貼、勞動保險和其他福利待遇,與所在單位行政管理人員有關經費的列支渠道相同。

    5、財政部《關于企業基層工會工作人員離、退休費和退職生活費開支問題的復函》([82]財企字第98號):

    關于企業基層工會工作人員的離、退休費及退職生活費開支問題,應與企業職工一樣,由企業行政方面負責支付,在營業外列支。

    三、關于工會開展活動有關費用方面

    6、全國總工會辦公廳《關于解決勞動保護工作經費問題的通知》(工廳生字[1986]21號):

    基層工會為搞好勞動保護工作所需費用,應在本單位的行政勞動保護經費中支付,不能在工會經費中開支。

    7、國家勞動總局《關于企業勞動保護宣傳教育經費開支問題的函》[(80)勞護字18號]:

    “凡企業開展勞動保護宣傳教育(包括裝備勞動保護教育室)所需經費,應按《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項目總名稱表》第四項規定,在企業勞動保護措施經費中開支”。

    第四項的規定為:

    “購置或編印安全技術勞動保護的參考書、刊物、宣傳畫、標語、幻燈及電影片等。

    舉行安全技術勞動保護展覽會、設立陳列室、教育室等。

    安全操作方法的教育訓練及座談會、報告會等。

    建立與貫徹有關安全生產規程制度的措施。

    安全技術勞動保護的研究與試驗工作,及其所需的工具、儀器等。”

    8、全國總工會財務部《關于職工代表大會的費用由誰擔負的通知》[工財字(1981)29號]:

    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是整個企業的工作,其開支費用應由企業負擔。

    四、關于職工教育、療休養活動費用方面

    9、財政部、全國總工會《關于組織少數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短期休養活動經費開支問題的通知》(工發財字[1982] 100號):

    組織勞模、先進生產(工作)者休養活動的往返路費、伙食補助費和床位費由勞模、先進生產(工作)者所在單位的企業基金或利潤留成中列支;活動費、公雜費由組織活動的工會負擔。

    10、財政部《關于企業職工療養費用開支的復函》([82]財企字100號):

    職工經批準到療養所療養的往返路費,屬于因工負傷的,全部由企業報銷;屬于疾病或非因工負傷的,五十公里以內的,由職工本人自理,五十公里以外的,原則上由企業補助二分之一。職工在療養所療養期間的伙食費,可由企業適當給予補助,最多不得超過伙食費的二分之一,如因身體衰弱或經濟確實困難負擔不起伙食費的,可酌量提高其補助費,但不得超過伙食費的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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