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價"低首付"既違規又增稅負
頒布時間:2012/10/4 12:12:30
提價“低首付”既違規又增稅負
轉自中華會計網校
時下為能多賣房子,部分開發商采用“低首付”來吸引顧客,有的首付款比例甚至低至一成。這種促銷方法,對于一次拿不出足額首付款的購房者來說看似利好,實則屬于違規操作,存在風險。而且,一些開發商先調價再打折,會造成買賣雙方稅負增加。
案例:某房地產企業開發一個項目,開盤日即不公開承諾只要首付10%,便能辦理七成按揭。以總價48萬元的單套商品房為例,該企業將總價提升為60萬元,客戶只需交6萬元即可成交,辦理按揭所需約20%的首付款12萬元,可開具發票但不需客戶支付,該企業將這12萬元以商業折扣進行處理。
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企業為促進商品銷售而在商品價格上給予的價格扣除屬于商業折扣,商品銷售涉及商業折扣的,應按扣除商業折扣后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債權人為鼓勵債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付款,而向債務人提供的債務扣除屬于現金折扣,銷售商品涉及現金折扣的,應按扣除現金折扣前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現金折扣在實際發生時作為財務費用扣除。企業因售出商品的質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價上給的減讓屬于銷售折讓;企業因售出商品質量、品種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發生的退貨屬于銷售退回。企業已確認銷售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折讓和銷售退回,應在發生當期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
根據以上規定,該企業給予客戶的20%折扣既不屬于商業折扣,又不屬于銷售折讓,可推理為提前承諾給客戶的一種現金折扣。由于現金折扣不能直接沖減銷售收入,而是計入財務費用,所以企業所得稅確認收入60萬元,財務費用12萬元?此茖{稅所得額沒有影響,卻不能保證這種財務費用能獲得主管稅務機關認可而在稅前扣除。另外,即便企業可將折扣額和房價款開具在同一張發票上,企業所得稅收入也仍然要按照60萬元計算。
營業稅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若將價款與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注明,以折扣后的價款為營業額;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的,不論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營業額中扣除。
就該企業情況而言,如果不將折扣和房價款開具在同一張發票上,顯然要按照60萬元全額繳納營業稅。由于企業開具發票的目的,在于套取銀行按揭貸款回籠資金,盡管可以按折扣后凈額繳納營業稅,但往往不能做到將折扣和房價款開具在同一張發票上。因此,虛增收入12萬元存在多繳納營業稅金及附加12×5.6%(稅率)=0.67(萬元)的可能。
土地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已全額開具商品房銷售發票的,按發票所載金額確認收入;未開具發票或未全額開具發票的,以交易雙方簽訂的銷售合同所載的售房金額及其他收益確認收入。
對于該企業來說,若折扣額開具發票,則以發票金額48萬元確認收入,否則以60萬元確認收入,計入財務費用的折扣就不能進行抵減了。但實際上,以實際售價48萬元計算確認收入的可能性較小。若以60萬元確認收入,按照最低土地增值稅稅率計算,要多繳納土地增值稅12×(1-5.6%)×30%=3.4(萬元)。
點評
該企業48萬元的商品房,盡管采取提高售價的辦法為客戶辦理了按揭套貸,自己及時獲得了資金,但同時也損失了稅收利益。不考慮企業所得稅,僅營業稅金及附加和土地增值稅就要多繳納0.67+3.4=4.07(萬元)。企業48萬元的商品房按60萬元出售,實際收益只有60-12-4.07=43.93(萬元)。同時,對購房者來說,雖然沒有多支付房款,但辦理房屋產權手續也要按照60萬元來計繳契稅、維修基金、印花稅、交易費等,實際多出了部分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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