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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遼寧省國家稅務局注銷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

遼國稅發[2010]52號 頒布時間:2010/4/1 12:12:55

遼寧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遼寧省國家稅務局注銷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
遼國稅發[2010]52號
頒布時間:2010-4-1
發文單位:遼寧省國家稅務局
  各市國家稅務局(不發大連):
  現將《遼寧省國家稅務局注銷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
  1.注銷稅務登記卷宗資料交接單(略)
  2.注銷稅務登記清理檢查報告(略)
二O一O年四月一日
遼寧省國家稅務局注銷稅務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注銷稅務登記管理,防止國家稅款流失,夯實征管基礎,根據《中華人民共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及《國家稅務總局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依法在遼寧省國稅系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注銷稅務登記工作應遵循合法和效率原則,必須按照法定權限和法定程序實施,注重提高工作效率,切實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注銷稅務登記各環節工作人員職責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第五條納稅人注銷稅務登記原則上應通過實地清理檢查,企業納稅人未經實地清理檢查的,不得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核準手續,但納稅人在存續期間未發生經營業務且未領購發票的除外。
  第二章崗責分工
  第六條各級國稅機關負有綜合征收管理職能的部門(以下簡稱“征收管理部門”)負責本單位注銷稅務登記工作的業務指導、組織實施、審核(審批)及監督檢查工作。
  第七條辦稅服務廳負責受理納稅人注銷稅務登記申請、繳銷稅務登記證件、其他稅務證件以及發票等,書面審核納稅人提交的資料。
  第八條稅源管理部門負責納稅人注銷稅務登記清理檢查工作。
  基層征收管理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組織開展清理檢查工作,有條件的地區可實行專業化管理。
  第九條稽查部門負責注銷稅務登記清理檢查中涉嫌逃避繳納稅款行為的查處工作。
  稽查部門根據稽查選案程序篩選確定的納稅人,除按規定不宜公開的以外,應當在選案后及時書面告知該納稅人的主管稅務機關,主管稅務機關尚未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核準的,未經稽查部門檢查,不得辦理注銷核準手續。
  第三章受理與轉交(移交)
  第十條納稅人申請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應當持稅務登記證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領取《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以下簡稱《審批表》)、稅控收款機注銷登記表(使用稅控收款機的用戶填報),填寫相關內容后持《審批表》在辦稅服務廳相關窗口辦理注銷報稅、結清稅款、滯納金及罰款,繳銷結存的發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同時附報以下資料:
  (一)主管部門批文或董事會(職代會)決議以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的原件及復印件(個體工商戶及個人獨資企業不需提供);
  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應提供決定原件及復印件。
  (二)清算報告或已經受理完畢的清算申報表(企業法人單位提供,按規定不需進行清算的除外)。
  (三)非增值稅納稅人主管地稅機關出具的注銷稅務登記核準證明。
  已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的納稅人應在結清出口貨物退(免)稅款、按規定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注銷認定手續后,再申請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已取得其他稅務認定資格的納稅人申請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參照本款規定辦理稅務認定注銷手續。
  第十一條辦稅服務廳受理納稅人填報的《審批表》及附報資料,即時審核以下內容:
  (一)《審批表》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相關稅務資料是否繳銷完畢。
  (二)附報資料是否齊全。
  (三)納稅人提供的原件與復印件是否相符,復印件是否注明“與原件相符”字樣并由納稅人簽章,核對后原件返還納稅人。
  (四)通過綜合征管信息系統調閱納稅人申請注銷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情況,清算情況以及稅務處理、處罰決定的履行情況。
  文書填報符合規定、附報資料齊全、各項涉稅義務履行完畢的,稅務機關文書受理人員應即時在綜合征管信息系統中錄入受理信息,打印《文書受理回執單》交納稅人,填寫《注銷稅務登記卷宗資料交接單》(附件1),并自受理之日起2日內連同《審批表》等資料通過內部轉送的方式移交(或通過其他方式告知)縣區級稅務機關征收管理部門。納稅人提交文書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告知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文書填寫不符合規定或資料不齊全的,以及各項涉稅義務未履行完畢的,即時制發相應稅務文書告知納稅人。
  第十二條主管稅務機關征收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審批表》及相關資料之日起2日內,通知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管理權限和流程辦理防偽稅控企業注銷認定登記,填寫《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表》、《繳銷防偽稅控設備登記表》,收繳金稅工程專用設備、稅控收款機兩卡等。
  稅務機關亦可在繳銷納稅人稅務證件、發票的同時收繳上述設備,辦理相關手續,具體要求參照金稅工程、稅控收款機操作規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主管稅務機關征收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審批表》(或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調閱納稅人的相關資料,登記后連同有關資料移交相關部門開展清理檢查或根據情況自行組織人員開展清理檢查。
  需移交稽查部門檢查的納稅人,還應提供檢查的疑點項目書面說明。
  第四章注銷稅務登記的清理檢查
  第十四條清理檢查工作必須由2名以上稅務人員完成。其中由稅源管理部門負責的,不得安排該納稅人的主管稅收管理員參加清理檢查;由征收管理部門負責的,不得安排該注銷登記的審核、審批人員參加清理檢查。
  第十五條清理檢查工作應采取實地核查與賬面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除實地核查納稅人是否已經停止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外,還應根據不同性質、行業納稅人的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清理檢查,核實申請注銷的原因與實際情況是否相符,重點檢查容易出現問題的環節和項目。需重點檢查項目如下(主管稅務機關可在此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增加檢查項目):
  (一)采取定期定額方式征收稅款的個體工商戶
  1.查驗納稅人發票領、用、存情況,核實是否存在未按規定領購、使用、保管發票等問題。
  2.查驗、統計納稅人已開具發票存根聯數據,核實是否存在開具發票未申報或超過定額未補稅等問題。
  3.檢查納稅人申請注銷當期納稅義務的履行情況。
  4.檢查已經下達的稅務處理、處罰決定的履行情況。
  (二)實行查賬征收的納稅人
  1.除檢查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內容外,還應檢查納稅人的賬簿、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全面檢查、核實各項納稅義務的履行情況。
  2.檢查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納稅人的適用范圍、適用時間和適用條件等情況,核實有無不應享受而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等問題。
  3.調取金稅工程生成的存根聯滯留票數據,實地檢查發票入賬情況,核實有無賬外經營等問題。
  4.實地盤點庫存,檢查固定資產、存貨等賬實是否相符,核實是否存在貨物已經銷售而未計收入、是否發生視同銷售行為或進項稅額轉出行為。
  5.對向國稅機關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還應重點檢查申請注銷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情況。
  (三)按照規定需要進行清算的納稅人
  對按照《公司法》、《企業破產法》以及企業重組中需要按清算處理的企業,稅務機關除檢查本條第一、二款規定的內容外,還應重點審核、檢查納稅人的清算情況,具體如下:
  1.檢查納稅人《清算申報表》申報的資產處置損益、負債清償損益是否正確,核實是否存在少繳稅款的問題。
  2.檢查清算環節流轉稅繳納情況,核實納稅人是否按照規定繳納了清算環節的流轉稅,確定的計稅依據是否合理、合法。
  第十六條清理檢查期間原則上為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期和清算期(按規定不需進行清算的除外),無必要上溯檢查到整個生產經營期的,參照以下標準執行:
  (一)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及僅向國稅機關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查賬征收方式),檢查期限為3年(含申請注銷當年,但不包括納稅人停止正常生產經營進行零申報的時間)。
  (二)對其他納稅人,檢查期限為1年(含申請注銷當年,但不包括納稅人停止正常生產經營進行零申報的時間,申請當年實際經營期不足6個月的,再向前追溯檢查1年)。
  (三)納稅人在申請注銷前已經過稅務稽查的,檢查期限可從最后一次稅務稽查的檢查所屬期限的截止日期起,到申請注銷登記之日止。具體要求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經檢查發現納稅人有逃避繳納稅款嫌疑的,檢查期限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清理檢查工作應自接到清理檢查任務的15日內完成。在清理檢查過程中發現納稅人有涉嫌逃避繳納稅款情形的,應按規定移交稽查部門進行查處(已經由稽查部門實施清理檢查的除外)。
  情況特殊,需要延長檢查時限的,報縣區級稅務機關主管稅務局長批準。
  移交稽查部門檢查并已被立案的,檢查程序和時限按照稅務稽查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注銷稅務登記的核準
  第十八條清理檢查人員應當自清理檢查結束之日起5日內根據有關規定制發(或移交有關部門制發)相應的稅務文書,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將查補的稅款、滯納金、罰款組織入庫,并根據清理檢查情況形成《注銷稅務登記清理檢查報告》(附件2),連同《交接單》等有關資料報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征收管理部門。清理檢查人員應在《注銷稅務登記清理檢查報告》中對稅負偏低情況、發票用量情況及增值稅與所得稅配比情況進行分析說明。
  納稅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相關處理、處罰決定的,按照稅務管理和稅款征收的有關規定辦理,本辦法規定的時限自送達處理、處罰決定之日起中止。
  按照本辦法規定移交稽查部門檢查的,稽查部門應向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征收管理部門反饋相關法律文書,其中檢查未發現問題的,還應提供書面的疑點情況檢查說明。
  第十九條主管稅務機關征收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清理檢查報告之日起5日內對接收的資料進行審查,并區分以下情況進行處理:
  (一)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資料的,通知相關部門或人員補充資料,或由征收管理部門自行補充資料。
  (二)經審查發現納稅人檢查后的稅負率仍低于同期全省(或各市)同行業平均稅負率又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未能對疑點問題查實說明的,應退回重新檢查。涉嫌逃避繳納稅款的,移交稽查部門立案檢查。
  按照本辦法規定已經交由稽查部門檢查的,主管稅務機關征收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稽查部門出具的文書履行注銷手續,不再移交稽查部門。
  (三)審查通過的,報主管局長批準同意后,將相關資料交由辦稅服務廳相關崗位在綜合征管信息系統中履行注銷手續,制發《注銷稅務登記通知書》,通知納稅人領取。
  最終的核準權限,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為市級稅務機關或縣區級稅務機關。
  第二十條按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可不進行實地清理檢查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征收管理部門應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10日內報主管局長批準并履行核準手續。
  第二十一條納稅人注銷稅務登記的檔案資料應由已注銷納稅人原主管稅務機關征收管理部門統一負責歸集,整理完畢后統一歸檔。需歸檔的檔案資料如下(各市可根據實際情況增加歸檔資料內容):
  (一)基本歸檔資料
  1.《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
  2.《注銷稅務登記清理檢查報告》;
  3.申請注銷最后一期的《納稅申報表》及相關財務報表(相關的財務報表不含個體工商戶);
  4.《統一發票領購簿》、《稅務登記證副本》;
  5.補繳稅款、滯納金、罰款的稅收完稅證明復印件。
  (二)其他歸檔資料
  1.《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表》和《繳銷防偽稅控設備登記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必備歸檔資料);
  2.《稅控收款機注銷登記表》(安裝使用稅控收款機的納稅人必備歸檔資料);
  3.各類《取消稅務認定申請審批表》(取得各類稅務認定資格的納稅人必備歸檔資料);
  4.《納稅人清算報告》(企業納稅人必備歸檔資料,按規定不需進行清算的除外);
  5.稽查部門出具的相關法律文書及疑點情況說明(移交稽查部門進行注銷清理情況的必備歸檔資料);
  6.其他需歸檔的有關資料。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所稱“日內”、“以上”、“以下”均含本數;本辦法規定的日期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二十三條非正常戶注銷稅務登記不適用本辦法。納稅人發生走逃等情況,不能依法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和納稅申報的,應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四條各市國家稅務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意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遼寧省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自2010年5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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