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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應考人員考場守則

財考[2012]5號 頒布時間:2012/9/6 9:35:33

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應考人員考場守則

財考[2012]5號

頒布時間:2012-9-6

發文單位: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

  第一條 為了規范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應考人員考場行為,保證考試正常有序進行,根據《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辦法》和《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違規行為處理辦法》,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 應考人員應當遵守《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辦法》、《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違規行為處理辦法》和本守則的規定。

  第三條 考試開始前40分鐘,應考人員可以憑準考證和有效的身份證件進入考場。在進入考場時,應考人員應當在接受監考人員核對證件后,在《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考場情況記錄表》(以下簡稱《考場情況記錄表》)中的“考生簽字”欄內簽名、拍照、對號入座。

  第四條 在進入考場時,應考人員只準攜帶藍色或黑色鋼筆、圓珠筆、直尺以及不具有文字儲存及顯示、錄放功能的計算器,不得攜帶手機等通訊設備和電子設備、書籍、紙張、飲料以及其他與考試無關的物品進入考場座位。

  如果應考人員攜帶與考試無關的物品,應當存放在監考人員指定的位置。

  第五條 對號入座后,應考人員應當將準考證和身份證件擺放在座位左上角,以備監考人員檢查。

  第六條 對號入座后,應考人員不得擅自離開考場。如果有特殊情況需要暫時離開考場,應當由流動監考人員陪同,返回考場時應當重新拍照。

  在同一考場同一時間,只允許1名應考人員暫時離開考場。

  第七條 對號入座后,應考人員可以登錄考試頁面,核對考試相關信息。

  第八條 考試開始15分鐘后,應考人員不得進入考場。

  第九條 應考人員交卷退場時間不得早于考試結束前30分鐘。

  第十條 考試結束前30分鐘以前,應考人員有違規行為或特殊情況需場外處理的,應當經監考人員批準,在《考場情況記錄表》中填寫交卷時間并簽字確認,由流動監考人員陪同其至備用休息室,至考試結束前30分鐘方可離開。

  第十一條 應考人員根據答題情況可向監考人員申請草稿紙。

  第十二條 考試期間,如果應考人員突發疾病不能繼續考試,應當停止考試,立即就醫。

  第十三條 如果出現考試機故障、網絡故障或供電故障等異常情況,導致應考人員無法正常考試,應考人員應當聽從監考人員的安排。

  第十四條 因考試機故障等客觀原因導致應考人員答題時間出現損失,應考人員可以向監考人員提出補時要求,但需報財政部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辦公室批準。

  第十五條 考試結束時,應考人員應當聽從監考人員指令,停止考試,將草稿紙整理好放在桌面上,等候監考人員清點回收。待監考人員宣布退場時,應考人員方可退出考場。應考人員離開考場后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喧嘩。

  第十六條 應考人員對試題內容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將試題內容抄錄或復制后帶出考場。

  第十七條 考試期間,應考人員應當嚴格遵守考場紀律,保持考場肅靜。如出現違規行為,將按照《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違規行為處理辦法》相關規定處理,有關情況將向所在單位通報,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 選擇紙筆作答考試的應考人員,客觀題在計算機上作答,主觀題在答題卷上作答,答題結果填寫在草稿紙或未填寫在指定位置上無效。

  第十九條 本守則自2012年8月28日起施行。財政部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印發的《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應考人員考場守則》(財考[2010]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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