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投資損失的稅前扣除
頒布時間:2011/1/3 12:12:59
股權投資損失的稅前扣除
國稅發[2000]11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第二條對股權投資損失的定義為: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后的余額。
在新法實施之前,股權投資損失是有扣除限額的。國稅發[2000]11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第三條規定: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而發生的股權投資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但每一納稅年度扣除的股權投資損失,不得超過當年實現的股權投資收益和投資轉讓所得,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新法實施之后,相關政策發生了變化,國稅發[2009]8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第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上述資產損失,應在按稅收規定實際確認或者實際發生的當年申報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因各類原因導致資產損失未能在發生當年準確計算并按期扣除的,經稅務機關批準后,可追補確認在損失發生的年度稅前扣除,并相應調整該資產損失發生年度的應納所得稅額。調整后計算的多繳稅額,應按照有關規定予以退稅,或者抵頂企業當期應納稅款。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損失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規定:一、企業對外進行權益性(以下簡稱股權)投資所發生的損失,在經確認的損失發生年度,作為企業損失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一次性扣除;二、本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本規定發布以前,企業發生的尚未處理的股權投資損失,按照本規定,準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納稅人在具體扣除時還需注意兩個方面:一是雖然股權投資損失可以一次性稅前扣除,但不能自行扣除,需要報稅務機關審批確認。因為根據國稅發[2009]88號文件的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資產損失按稅務管理方式可分為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和須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除企業自行計算扣除以外的資產損失需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稅前扣除。二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損失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第二條要求:本規定發布以前,企業發生的尚未處理的股權投資損失,按照本規定,準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由此可見,以后年度就不能再在當年扣除以前年度的股權投資損失了。
股權投資損失扣除在報表中如何填列
國稅函[2010]14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第三條第五款規定:“投資損失扣除填報口徑。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的規定,企業發生的投資(轉讓)損失應按實際確認或發生的當期扣除,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三“納稅調整明細表”相關行次,對于長期股權投資發生的損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十一“長期股權投資所得損失”“投資損失補充資料”的相關內容不再填報。”據此看2010年度的納稅申報表有可能又要改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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