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地方稅務局 遼寧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操作辦法(試行)》的通知
遼地稅發[2013]8號 頒布時間:2013/1/24 18:04:12
遼寧省地方稅務局 遼寧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操作辦法(試行)》的通知
遼地稅發[2013]8號
發文日期 :2013-01-24
各市地方稅務局、經信委(不含大連),綏中、昌圖縣地方稅務局、經信委:
為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鼓勵企業加大科技研發投入,保證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落實,根據我省實際,制定《 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操作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遼寧省地方稅務局
2013年1月24日
(對系統只發電子文件)
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操作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引導企業增加研發費用投入,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積極推進我省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轉型升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印發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國發〔2006〕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遼寧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遼地稅發〔2009〕15號)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實行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并能正確歸集研究開發費用的居民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條 研究開發費用核算應符合:
(一)企業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設置明細帳;
(二)對不同研究開發項目進行單獨歸集和反映;
(三)對多個研究開發項目共同使用的資源,有關費用能在項目間進行合理分攤。
第四條 企業研究開發項目分自主開發、委托開發、合作開發和集中開發等類別。
第五條 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包括項目確認、項目登記和加計扣除三個環節。
第二章 項目確認及登記
第六條 項目確認是指享受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項目,需經當地政府經信部門確認,并取得《企業研究開發項目確認書》(式樣見附件1)。
第七條 項目確認及登記實行屬地化管理。企業研究開發的項目按工作職能分別由企業所在地的省轄市、縣(市)政府經信部門進行確認,由主管稅務機關進行項目登記。
第八條 企業申請項目確認時,應報送以下資料:
(一)《遼寧省企業研發項目情況表》(分自行開發、委托開發、合作開發、集中開發,見附件4)(一式三份)。
(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計劃書和研究開發費預算(一式三份)。
(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和專業人員名單(一式三份)。
(四)企業總經理辦公會或董事會關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立項的決議文件(一式三份)。
(五)委托、合作、集中等研究開發項目的合同或協議(一式三份)。
(六)稅務機關、政府經信部門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九條 政府經信部門對企業報送的項目資料進行審核,對符合《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國科發火〔2008〕172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發布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11年度)》(2011年第10號)的,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企業研究開發項目確認書》。
第十條 項目登記是指主管稅務機關收到《企業研究開發項目確認書》和第八條規定相關資料后審核并進行項目登記,出具《企業研發項目登記信息告知書》(式樣見附件2)。
第十一條 已列入省部級或市級經信部門年度科技計劃并經確認的項目,不需再向當地經信部門審核,可直接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項目登記。
第十二條 企業當年存在多個研究開發項目的,按項目進行登記。企業當年存在自行開發、委托開發、合作開發、集中開發項目的,按開發項目類別逐項進行登記。
第十三條 項目登記采取編號的辦法,每個項目一個編號。企業跨年度的研發項目,采取一次登記編號的辦法。
第十四條 企業當年立項或變更立項的研究開發項目,應自項目立項或變更立項之日起1個月內申請項目確認和登記;企業跨年度開發的研發項目,在首次立項研發的年度申請項目確認和登記,以后年度不再報送研究開發項目確認和登記資料。
第十五條 研究開發項目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于研究開發項目變更的情形,企業應向政府經信部門辦理研究開發項目變更登記(式樣見附件3),重新取得研究開發項目登記號:
(一)研究開發項目名稱發生改變的;
(二)研究開發單位名稱發生改變的;
(三)研究開發方式(自行開發、委托開發、合作開發、集中開發)發生改變的;
(四)研究開發項目內容發生調整,或者研究開發費預算發生改變超過10%的;
(五)研究開發項目未按時間完成的;
(六)需要進行項目變更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主管地稅機關對企業申報的研究開發項目有異議的,呈報省地稅局,由省地稅局會同政府經信部門提出鑒定意見。
第十七條 各級地稅機關及政府經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并結合本地實際情況聯合制定項目確認及登記辦法,明確具體流程。
第三章 加計扣除
第十八條 加計扣除是指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對已經登記的研發項目所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備案后享受稅法規定的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第十九條 已取得《企業研究開發項目登記信息告知書》的企業,享受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時,應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按規定進行備案,并附報以下資料:
1.《涉稅事項備案申請表》,列明備案依據、范圍等;
2.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副本)的復印件;
3.《研究開發項目可加計扣除的研究開發費用情況歸集表》(附件5)。
委托開發項目,同時報送受托方提供的《研究開發費用支出明細表》(受托開發項目填報,附件6)。
集中開發項目,同時報送研究開發費決算表、費用分攤表和實際分享收益比例等資料。
第二十條 企業必須對研究開發費用實行專賬管理,同時必須按照本辦法附表的規定項目,準確歸集填寫年度可加計扣除的各項研究開發費用實際發生金額。企業申報的研究開發費用不真實或者資料不齊全的,不得享受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主管稅務機關有權對企業申報的結果進行合理調整。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各級地稅機關、政府經信部門應采取多種形式,輔導企業規范研究開發費用的核算工作,幫助企業按研究開發項目正確歸集、分配和匯總研究開發費用,做好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年度納稅申報工作。
第二十二條 地稅機關要結合本地區產業發展重點,為高新技術企業、新興產業以及國家和省重點扶持發展的產業,及時宣傳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把國家產業稅收政策落到實處。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遼寧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各地按照本辦法制訂的操作辦法,需報省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3年2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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