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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稅手續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廢止】

財行[2007]659號 頒布時間:2007/12/31 12:12:10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稅手續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廢止】


財行[2007]659號

根據財行【2019】11號,此文廢止

頒布時間:2007-12-31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確保機動車車船稅代收代繳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強代扣代收代征稅款手續費管理的通知》(財行[2005]365號)的規定,現就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機構(以下簡稱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稅手續費的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稅的手續費,由稅款解繳地的地方財政、稅務部門按照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稅的實際收入予以審核、支付,具體支付標準暫按5%。


    二、保險機構要將獲得的手續費收入用于彌補代收代繳車船稅的成本開支,確保實現與稅務機關信息平臺的暢通對接。要按照本地區代收代繳管理辦法規定的期限和方式,及時向  地方稅務機關輸申報、結報手續,如實報送有關信息。


    三、地方財政、地稅部門要按照財行[2005]365號文件的規定,加強對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稅手續費的管理。


    四、地方財政、地稅部門要及時向保險機構足額支付手續費。對本通知下發前,已按原標準向履行代收代繳車船稅義務保險機構支付手續費的,應按照本通知規定標準補足手續費。


    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每年將對手續費標準進行審核,并根據車船稅代收代繳手續費收入和保險機構代收代繳成本的變化,適時予以調整。
以上規定,請遵照執行。
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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