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業銷售額確定需注意臨界點
頒布時間:2013/9/20 17:16:42
小微企業銷售額確定需注意臨界點
從今年8月1日起,對小微企業中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暫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為此,一些小微企業來電咨詢,上述稅收優惠政策適用中,對于按月或按季作為納稅期的,月營業額或季度營業額應如何認定?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這里銷售額是針對增值稅納稅人而言的,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營業額是針對營業稅納稅人而言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和營業稅暫行條例二十三條和十五條的規定,納稅人可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一個納稅期,為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3〕5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9號)分別作出了按月和按季銷售額或營業額的具體適用政策優惠確定標準:
(一)以一個月為納稅期的銷售額或營業額確定。
財稅〔2013〕52號文件規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增值稅;對營業稅納稅人中月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營業稅。這里的“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月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是指月銷售額或營業額在2萬元以下(含2萬元)。月銷售額或營業額超過2萬元的,應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假定某小微餐飲企業稅款繳納以1個月為申報期,其中10月營業額1.5萬元,11月營業額2.5萬元,則10月可免稅,11月必須全額納稅。
(二)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銷售額或營業額確定。
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中,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6萬元(含6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可按照財稅〔2013〕52號文件規定,暫免征收增值稅或營業稅。假定某小微餐飲企業稅款繳納以1個季度為申報期,其中10月營業額1.5萬元,11月營業額2.5萬元,假如該企業12月營業額1.5萬元,第四季度的營業額合計為5.5萬元,則該季度可免稅;假如該企業12月營業額2.5萬元,第四季度的營業額合計為6.5萬元,則該季度必須全額納稅。
(三)兼營行為應當分別核算銷售額和營業額。
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的企業和非企業性單位,兼有增值稅應稅項目和營業稅應稅項目的,納稅人既屬于增值稅納稅人,又屬于營業稅納稅人。因而其兼營營業稅應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增值稅應稅項目的銷售額和營業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的,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1〕111號)第三十六條也明確規定規定,納稅人兼營營業稅應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應稅服務的銷售額和營業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應稅服務的銷售額。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按季納稅6萬元)的暫免征收增值稅,月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按季納稅6萬元)的,暫免征收營業稅。
(四)小微企業營業稅優惠,符合規定可申請退稅。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按季納稅6萬元)的,當期因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條規定,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應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因此,月初或月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時,尚不能確定其月銷售額是否達到2萬元(季銷售額6萬元)。按照現行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時,應先繳納增值稅稅款。但是如果小微企業實際銷售額當月不超過2萬元(按季納稅6萬元)的,先行繳納的增值稅可在追回代開發票全部聯次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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