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于中外合資企業、華僑、僑眷擁有的房產、住宅以及使用國家土地征免稅收問題的通知
財稅[1980]82號 頒布時間:1980/6/2 12:12:37
財政部關于中外合資企業、華僑、僑眷擁有的房產、住宅以及使用國家土地征免稅收問題的通知
財稅[1980]82號
頒布時間:1980-6-2
發文單位:財政部
各省、市、自治區財政廳(局)、稅務局:
隨著對外經濟合作的發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在我國內興建、購買廠房,華僑、僑眷購買和建造住宅的情況也在發展。不少地區和部門,要求我部對合資企業和華僑、僑眷占用房地產的稅收問題予以明確。現根據《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和國務院國發[1980]61號轉發國家城市建設總局、國務院僑委辦公室《關于用僑匯購買和建設住宅的暫行辦法》、國務院辦公室[1980]室字第12號轉發旅游總局《關于美國伊沈公司在北京、上海合作建造和經營旅游飯店的請示報告》中的有關規定精神,對征免房地產稅的問題,明確如下:
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自有房產,仍按《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征收房產稅。房產稅的征收地區,由各省、市、自治區按照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合營企業使用的土地,所有權屬于國家,由各有關部門按照規定征收土地使用費,不再征收地產稅。
二、華僑、僑眷用僑匯購買或建造的住宅,其土地所有權屬于國家,由當地房管部門征收土地使用費,不再征收地產稅。房產稅仍按稅法及有關規定征收,即從發給產權證之日起,免征5年,期滿后,按實際價格計算征收。
三、中外合作經營、外商獨資經營的企業或單位,其房地產稅的征免,可參照第一條的規定辦理。
以上意見,望結合本地區的情況布置執行,在執行中有什么問題,請隨時告訴我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八○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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