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開征土地增值稅后辦理舊房及建筑物轉讓權屬變更手續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沈地稅一[1997]106號 頒布時間:1997/5/9 21:05:34
關于開征土地增值稅后辦理舊房及建筑物轉讓權屬變更手續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沈地稅一[1997]106號
各分局,新民、遼中、法庫、康平地稅局;
沈陽市地方稅務局、沈陽市房產管理局聯合下發的沈地稅[1995]238號文件,經過一年多的運作,取得了較好的效果。現就工作中的實際問題,對需要進一步明確的政策,做如下補充通知,
一、關于征收率問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轉讓舊房及建筑物除繳納土地增值稅以外,還應繳納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為簡化納稅手續,方便納稅人,對在轉讓舊房及建筑物時發生的土地增值稅、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等各種稅收,在交易時區分不同情況,實行按交易額乘以綜合征收率合并計征的辦法。具體綜合征收率見附表。
二、納稅地點。凡我市企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業戶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時,均應到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登記和納稅申報手續。
1、個人與單位轉讓舊房及建筑物時,納稅登記和納稅申報在房產所在地縣、區)地方稅務局(分局)辦理。
2、單位與單位發生轉讓舊房及建筑物時,納稅登記和納稅申報統一在沈河分局辦理。市局今后不再辦理單位與單位轉讓舊房及建筑物等納稅登記和納稅申報手續。
3、各基層局在不違背本通知的前提下,可根據實際情況委托當地房產交易部門對有關稅收進行代扣代繳,簽訂的代扣代繳協議書需報市局備案。
三、涉外企業發生轉讓舊房及建筑物時的征稅問題。
l、已在經濟開發區分局、北站商貿金融開發區分局、南湖科技開發區分局辦理納稅登記的涉外企業,發生轉讓舊房及建筑物時,仍在上述分局辦理有關手續。于洪、東陵區屬以下的涉外企業,發生轉讓業務時,到所在區地稅分局辦理有關手續。
2、其他涉外企業,發生轉讓舊房及建筑物時,在沈陽市地方稅務局涉外分局辦理手續。
四、在房改過程中,單位向職工出售的公有住房、全部產權首次轉讓給職工個人的,在轉讓時可緩征土地增值稅;發生二次轉讓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五、其他問題。
1、對轉讓舊房及建筑物的單位和個人,按綜合征收率計算的土地增值稅與按增值額計算的土地增值稅稅額相差較大的,經地稅機關審核后,也可按轉讓舊房及建筑物取得的增值額計算征收土地增值稅。
2、轉讓舊房及建筑物時,是否需要公證,由交易雙方自定。經檢查發現有意隱瞞交易價格的,按《征管法》有關規定處理。
3、今后地稅機關在辦理開具《房地產交易及產權變更登記通知單》時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房產局,一份交納稅人,一份由地稅局留存。《土地增值稅免稅證明書》今后不再使用。
4、代扣代繳稅款時使用完稅證。按綜合率合并計征的稅款,實行一票征收,分稅種入庫,同時加蓋代扣代繳戳記。
5、各基層局要建立代扣代繳稅款統計臺帳。
本文從1997年1月1日起執行。以前規定與本文件有抵觸的,以本文件為準。
沈陽市地方稅務局
一九九七年五月九日
轉讓舊房及建筑物稅收綜合征收率表
|
綜合征 |
其 中 |
項 目 |
收率% |
土地增值稅 |
營業稅 |
城建稅 |
教育費附加 |
免征土地增值稅 |
市區 |
5.55 |
|
5 |
0.35 |
0.2 |
的單位或個人 |
效區 |
5.45 |
|
5 |
0.25 |
O.2 |
其它
|
5.25
|
|
5
|
0.05
|
O.2 |
減半征收土地增
值稅的個人 |
市區
|
6.55
|
l
|
5
|
O.35
|
O.2
|
效區 |
6.45 |
l |
5 |
0.25 |
0.2 |
其它
|
6.2S
|
l
|
5
|
0.05
|
0.2
|
增值額未超過扣
|
市區
|
7.5S
|
2
|
5
|
O.35
|
0.2
|
除項目金額
|
效區
|
7.45
|
2
|
5
|
O.25
|
O.2
|
100%
|
其它
|
7.25
|
|
5
|
O.05
|
0.2
|
增值額超過扣除
|
市區
|
8.55
|
3
|
5
|
0.35
|
0.2
|
項目金額100%
|
效區
|
8.45
|
3
|
5
|
O.25
|
0.2
|
未超過200%
|
其它
|
8.25
|
3
|
5
|
0.05
|
0.2
|
增值額超過扣除
項目金額200% |
市區
|
9.55
|
4
|
5
|
0.35
|
0.2
|
效區
|
9.4S
|
4
|
5
|
0.25 |
O.2
|
其它
|
9.25
|
4
|
5
|
0.05
|
0.2
|
說明:市區是指市內五區和蘇家屯區政府所在地及東陵、于洪區在街道辦事 處管區內和新民市市區內的;;
郊區是指縣城或郊區、縣的鎮以及較大工礦區;
其它是指上述以外的農村地區;
省,中央企業教育費附加按0.15綜合率計算,
外資企業不征收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