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對個人投資者股息紅利所得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公告》的政策解讀
頒布時間:2014/3/29 13:09:52
《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對個人投資者股息紅利所得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公告》的政策解讀
為進一步加強對高收入者管理,充分發揮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的職能作用,我局發布了《關于對個人投資者股息紅利所得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對我省境內符合核定征收條件企業(不含個人獨資、合伙企業)的個人投資者,就其享有企業稅后利潤分配的部分,按照個人所得稅法所規定的“利息、股息、紅利”項目所得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現就有關問題解讀如下:
1.為什么要對個人投資者取得的股息紅利采取核定征收的辦法?
答:目前部分企業經營管理不規范,賬目混亂,存在通過虛列成本費用方式隱形分配、賬面不能夠真實反映企業生產經營和利潤分配情況等問題,不僅造成國家稅收流失,也削弱了個人所得稅的調節分配作用。為進一步加強對高收入者管理,充分發揮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的職能作用,規范此類企業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管理,公平稅負,制定發布本《公告》。
2.個人投資者取得的哪些收入屬于股息紅利所得?
答:個人投資者股息紅利所得指企業以現金、紅股或非貨幣性資產對投資者進行的分配。不包括個人投資者在投資時產生的資本溢價和企業對非貨幣性資產評估增值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轉增投資者個人股本,以及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13〕158號)規定,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紅利分配的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的借款。
3.對個人投資者取得的股息紅利采取核定征收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答:制定本公告所依據的法律法規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上述法律法規規定,當稅務機關認定企業稅后利潤分配中存在不真實或無法查實時,可以采取核定征收的辦法。
4.對哪些企業的投資者采取核定征收的辦法?
答:對我省境內符合核定征收條件企業(不含個人獨資、合伙企業)的個人投資者,就其享有企業稅后利潤分配的部分,按照個人所得稅法所規定的“利息、股息、紅利”項目所得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符合核定征收條件是指滿足一下條件之一的企業:
(1)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
(2)最近三年均未向個人投資者分配股息、紅利或最近三年向個人投資者分配股息、紅利平均金額占近三年可供投資者分配的利潤平均余額的比例小于50%的企業(不含50%)。
5.核定征收的具體內容是什么?
答:企業應根據當期銷售額或營業額(含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收入)和主管稅務機關所確定的本企業的征收率計算本企業個人投資者應繳納個人所得稅,按月代扣代繳個人投資者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全員全額明細申報。
個人投資者按月應繳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企業月銷售額或營業額總額×個人所得稅征收率×個人投資者分配比例(出資比例)
6.個人所得稅征收率是如何確定的?
答:各地主管稅務機關將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各行業的平均利潤率,確定企業的個人所得稅股息紅利所得征收率,確定方法如下:
(1)企業利潤總額=企業年度收入總額×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行業平均利潤率)
(2)企業稅后利潤=企業利潤總額—應繳企業所得稅
(3)對依據公司法計提的法定公積金、任意公積金,在稅前給予扣除,扣除標準全省統一為企業稅后利潤的50%。應繳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企業稅后利潤×(1-50%)×20%(個人所得稅稅率)
(4)征收率=應繳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企業年度收入總額
下表是按照上述方法計算出來的各行業核定征收標準:
行 業 行業平均利潤率(%) 個人所得稅征收率(%)
農、林、牧、漁業 3-10 0.23-0.75
制造業 5-15 0.38-1.13
批發和零售貿易業 4-15 0.30-1.13
交通運輸業 7-15 0.53-1.13
建筑業 8-20 0.60-1.50
飲食業 8-25 0.60-1.88
娛樂業 15-30 1.13-2.25
其他行業 10-30 0.75-2.25
7.核定征收對企業的生產經營資金是否有影響?
答:我局在制定此征收辦法時,經過深入細致調研,并借鑒了外省市管理經驗,充分考慮了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在核算企業的征收率時,允許企業按照稅后利潤的50%在稅前扣除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所以,本征收辦法不會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和企業發展產生不良影響。
8.核定征收是否對中小企業的發展有扶持性政策?
答:為了鼓勵、支持小微企業的發展,當企業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時,暫不按照本公告所規定的征收方式征收股息紅利項目的個人所得稅。
9.企業應當怎樣辦理核定征收的手續?
答:除個人獨資、合伙企業外,所有企業均應根據主管稅務機關要求領取并填寫《股息紅利納稅事項鑒定表》,主管稅務機關調查核實后,對符合核定征收條件的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將出具《股息紅利納稅事項通知書》,從2014年5月1日起,按照《股息紅利納稅事項通知書》確定的核定征收率計算并扣繳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
10.企業對投資者實際分配股息、紅利和企業注銷時,應當怎樣辦理結算?
答:企業對個人投資者實際分配股息、紅利時,由投資者本人填寫《個人投資者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結算申請表》,并向主管地稅機關申請稅款結算。企業應根據主管稅務機關返回的《個人投資者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結算表》于次月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對企業按照實際分配股息、紅利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高于核定征收稅額的,由投資者個人補繳差額部分;低于按核定征收方法計算征收稅額的,按核定征收方法計算征收。企業注銷時,對個人投資者取得的清算所得,按照上述原則結算。
11.《公告》什么時間生效?
答:本《公告》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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