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開企業施工現場建設的臨時售樓處,是否需要繳納房產稅。計稅基礎如何確定。
頒布時間:2014/4/17 17:30:44
房開企業施工現場建設的臨時售樓處,是否需要繳納房產稅。計稅基礎如何確定。
轉自:沈陽市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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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幾個業務問題的解釋與規定》(財稅地字〔1987〕第003號)第一條中,對房產的解釋如下:房產是以房屋形態表現的財產。房屋是指有屋面和維護結構(有墻或兩邊有柱),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工作、學習、娛樂、居住或者儲藏物資的場所。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財稅地字〔1986〕第008號)第二十一條規定,凡是在基建工地為基建工地服務的各種工棚、材料棚和辦公室、食堂、茶爐房、汽車房等臨時性房屋,不論是施工企業自行建造還是由基建單位出資建造交施工企業使用的,在施工期間,一律免征房產稅。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結束以后,施工企業將這種臨時性房屋交換或者估價轉讓給基建單位的,應當從基建單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規定征收房產稅。
為此,售樓處(不論是永久性或臨時性的)若符合上述房產定義,均應按規定繳納房產稅,但如果其符合財稅地字〔1986〕第008號文件規定的免稅條件,則可以免繳房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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