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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政策問題討論(市國稅)

頒布時間:2014/5/1 18:58:05

2013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政策問題討論

 

一、不征稅收入項目是否仍然比照稅收優惠項目實施備案?如需備案,在CTAIS備案模塊應如何選擇減免稅項目?

答:按照省局《遼寧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遼國稅發〔2010〕59號第三十一條規定,企業不征稅收入可比照本辦法關于事后備案稅收優惠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省局已在ctais2.0系統中加入錄入模塊,具體見省局“所得稅信息管理平臺”-業務解答-2013匯算清繳35。

二、民政福利企業取得的增值稅退稅是否應征稅,請市局予以明確。

答:待請示省局后確定

三、關于新辦企業認定標準的財稅【2006】1號文是否有效,是否有相關的新政策文件。

答: 財稅【2006】1號全文有效。

四、根據財稅【2012】27號文第七條,企業外購的軟件,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含)。

(1)此處的企業,是所有企業還是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企業?

(2)軟件是所有的軟件還是特定軟件,如果是特定軟件,相關標準是什么?

(3)此文發布,是不是意味著最短為2年的折舊年限不再需要到稅務局備案,企業可以直接選擇執行?

答:企業外購任何軟件,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含)。但需到稅務機關進行備案。

五、我局管轄一戶飼料企業,2012年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有效期3年。該企業是國內某知名飼料企業的全資子公司,且該集團在全國各地還有多家子公司。2012年度企業研發費用中有很大一部分是企業為養殖戶無常提供飼料進行實驗而產生的,該企業先后為數萬頭豬提供實驗飼料,結轉進入研發費用接近2000萬元。針對這種情況,我局提出兩點疑問:

1、無償提供金額如此龐大的實驗用飼料充當研發費用,合理性如何界定。

2、該企業如果與其他子公司分享研發成果,在已經掌握相關技術的前提下,刻意虛增研發費用,增加稅前扣除,稅務機關該如何應對。

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第四條 研究開發活動確認及研究開發費用歸集(2)直接投入企業為實施研究開發項目而購買的原材料等相關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氣和電)使用費等;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達不到固定資產標準的模具、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等;用于研究開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簡單維護費;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等。

《指引》對哪些支出可以作為研發費用有規定但沒有對該費用金額的合理性規定判斷標準,在執行中應如何把握。

答:就目前所述情況建議從以下兩點考慮:

1、企業無常提供飼料給養殖戶,如果是作為研發必經將的試驗階段,可以作為研發費稅前扣除并加計。但是還有一種可能就是研發已經結束,企業為了進行宣傳推廣,而將無常提供飼料給養殖戶。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前者應有大量的試驗數據做支持,并且在與養殖戶簽訂的協議中應該有定期取樣的條件。而后者一般沒有。

2、如查實企業存在刻意虛增研發費用,增加稅前扣除,屬偷稅行為,可按相關規定處理。

六、福利企業在年中取消福利企業資格,取消前月份的殘疾人員工資是否允許加計扣除?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二款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福利企業資格不是安置殘疾人員工加計扣除的必要條件,只要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規定,就可以加計扣除。

七、關于節能服務企業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優惠政策: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77號 中第八項 提到的“第三方節能量審核機構”和“政府節能主管部門”,具體是哪些機構和部門?

答:所謂“第三方節能量審核機構”是指財政部、發改委聯合公告的第三方節能量審核機構目錄中的機構;“政府節能主管部門”一般是指省及省以下政府經信委下設的節能辦。

八、小微企業月收入不足2萬元所減免的增值稅是否作為營業外收入計入收入總額?(關于小微待省局會議后予以明確)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

九、財稅【2009】59號文件第六條第(四)項中的3“可由合并企業彌補的被合并企業虧損的限額=被合并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截至合并業務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中的限額是每年可彌補虧損的限額還是可彌補虧損總的限額?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 第二十六條 《通知》第六條第(四)項所規定的可由合并企業彌補的被合并企業虧損的限額,是指按《稅法》規定的剩余結轉年限內,每年可由合并企業彌補的被合并企業虧損的限額。

十、企業在本期沈陽市企業自查稅款中補繳以往年度稅款和基本保險費,是否在匯算清繳時納稅調整?

答:應調整相應屬期的年報表。

十一、房地產企業代收業主契稅、印花稅、房屋維修基金及備案費用,并掛在其他應付款賬目,在年度的匯算清繳時是否應調整收入?

答:不應調整收入。

十二、新辦企業環境綠化費用(額度非常大)是否可以一次性列支,在稅前扣除?

答:在沒有明確的相關政策出臺前,暫按以下辦法執行,待有明確規定后再按規定辦理;

額度較大的按照長期待攤費用處理,攤銷期不得低于3年。(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四)款;條例第七十條)

十三、企業所得稅扣除項目中的公益性捐贈如何界定?

我局某企業出資購買2輛汽車,捐贈給區管委會(符合縣以上人民政府條件),供社區運送垃圾使用,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所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企業認為該項業務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三條第三款“(三)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是否予以認可,該捐贈是否符合公益性捐贈條件?應要求企業提供什么資料?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60號 第八條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在接受捐贈時,應按照行政管理級次分別使用由財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印制的公益性捐贈票據,并加蓋本單位的印章;對個人索取捐贈票據的,應予以開具。因此企業應該持有公益性捐贈票據。

十四、根據“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操作指引”的規定,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應向稅務局報送財務報告,此財務報告應怎樣報送,有何具體要求?

答:隨同年報表一同報送。財務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財務情況說明。

十五、關于以前年度發生應扣未扣支出的稅務處理問題

《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六條:“關于以前年度發生應扣未扣支出的稅務處理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問題]:此文中“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具體應如何操作,稅務機關的具體受理流程是什么?

答:按照修改納稅申報表的流程辦理

十六、關于企業融資費用支出稅前扣除問題

《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二條:“企業通過發行債券、取得貸款、吸收保戶儲金等方式融資而發生的合理的費用支出,符合資本化條件的,應計入相關資產成本;不符合資本化條件的,應作為財務費用,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問題]:實際工作中遇到的問題,企業為建造廠房而向金融機構貸款,貸款期限為十年,每年付利息,到期時支付本金。

廠房的建造時間為三年,現已建成,投入使用。

對于企業在廠房投入使用后向金融機構所支付的利息是否應作為財務費用據實扣除?

答:按照“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款執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

十七、遼寧輝山乳業集團(秀水)有限公司,主行業:食品制造業,發生如下資產損失:

1、原材料。氯化鎂存放形成結晶,不能使用,已做進項稅額轉出,產生的資產損失可否稅前扣除?適用于清單申報還是專項申報?

2、進貨。包裝盒生產企業按遼寧輝山乳業集團(秀水)有限公司要求為其制作包裝盒。由于定制時未確定是否需要打印標簽,該批次包裝盒未打印標簽,造成無法使用,已做進項稅額轉出,產生的資產損失可否稅前扣除? 適用于清單申報還是專項申報?

3、產品。產品不達標,已報廢,已做進項稅額轉出。產生的資產損失可否稅前扣除? 適用于清單申報還是專項申報?

4、固定資產。筆記本電腦損壞。維修費用較高,無維修價值,申請報廢;房屋年久失修,維修費用較高,申請報廢。筆記本電腦、房屋均未到折舊的最低年限,產生的資產損失可否稅前扣除?

答:可以扣除,都為專項申報。

十八、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企業在2010年開始進行廠房建設、購置設備,2012年開始經營,2013年在增值稅進項稅額專項檢查中,發現該企業有一部分進項稅額屬于不動產項目所用,按規定不能抵扣,因此企業做進項轉出處理,對于轉出的進項稅額應當增加固定資產的原值,通過折舊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對于此種情況,增加的資產價值從何時開始計提折舊,如何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15號第六條關于以前年度發生應扣未扣支出的稅務處理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企業由于上述原因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以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遞延抵扣或申請退稅。

虧損企業追補確認以前年度未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業經過追補確認后出現虧損的,應首先調整該項支出所屬年度的虧損額,然后再按照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后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并按前款規定處理。

十九、商貿企業購進的材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當期未能申報抵扣,轉出的進項稅額是進入生產成本還是記入庫存商品?

答:增加相應的材料或庫存商品的計稅成本

二十、農民專業合作社問題

根據《關于實施農 林 牧 漁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8號)規定,對企業(含企業性質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下同 )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享受有關優惠政策,如何理解企業性質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專業合作社做為經營主體,承包土地,購買農資,統一種植、養殖,產品及收入歸專業合作社所有,按照上述經營模式的經營所得,符合規定的可以享受有關優惠政策;而對于專業合作社銷售成員產品所得、提供農資所得、提供技術所得不屬于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不得享受有關優惠政策。以上意見是否可行。

答: 按照《關于實施農 林 牧 漁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8號)規定執行

二十一、單位職工飯店聚餐支出如何處理?單位加班,廠長帶工人吃飯支出如何處理。

答:1.此類支出不屬于期間費用不得稅前扣除;

2.如確屬福利費支出范圍可按福利費支出處理。

二十二、投資抵免問題

財稅[2008]48號文件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購置并實際投入使用目錄內的設備,按10%抵免,專用設備的投資額是指專用設備發票價稅合計金額,但不包括退還的增值稅及設備運輸、安裝、調試等費用。

1、如何理解購置并投入使用,試生產是否屬于投入使用。

2、企業購置并使用年度發生虧損是否需要備案。

3、設備投資額如何準確把握:如采購合同總額100萬元,明細項目包括符合條件的設備80萬元,備件5萬元,專用工具5萬元,技術服務費用5萬元,運輸費用5萬元;發票開具金額100萬元,假如不考慮進項稅額,投資額是按80萬元計算,還是按100萬元計算。如合同總額100萬元,同時明確運費由銷售方負責,未明確具體金額,應如何把握可抵減的投資額。

答:1.試生產可按投入使用處理;

2.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備案時限應于實際抵免企業所得稅年度報備;

3.從相關合同和發票上能準確劃分運費等其他費用金額的應扣除后以設備價款確認投資抵免額;如不能準確劃分運費等其他費用金額的一律不得享受投資抵免優惠政策

二十三、個人將其土地、房產投資入股,簽屬投資協議,在未辦理產權證件變更之前,上述資產是否可以計提折舊。

答:不可以。

二十四、高新技術企業研發費范圍、人員比例等方面在政策上的規定比較籠統,同時與加計扣除的研發費范圍有所不同,因此部分稅源科所人員在政策反饋時提出,核查等實際操作做出準確認定有一定的難度,建議能由專業的部門來給予審計,出具相關的審計報告,以此作為享受低稅率優惠政策的備案資料,希望能夠統一在相關的優惠政策備案資料中予以明確。

答:企業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是要出具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報告的,人員方面可以參考審計報告中的認定人數,研發費范圍參考財企[2007]194號,研發費加計扣除參考國稅發[2008]116號和財稅[2013]70號文。

二十五、我局兩戶企業簽署聯建協議,規定一方A企業將房屋產權歸另一方B企業所有(房屋用途為商業酒店公寓)。B企業將該房屋作為了固定資產入賬進行經營使用,繳納了房產稅與土地使用稅。但房屋產權證辦理在A公司名下。此種情況B企業是否可以對該房屋計提折舊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答:不可以

二十六、企業發生分立業務適用特殊性業務重組,根據財稅〔2009〕59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規定應進行備案。應如何具體確認企業計稅基礎確認等相關特殊性重組業務處理事項是否合理?

答:涉及特別納稅調整此問題不做答。

二十七、某加油站主行業為零售業,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為核定征收,但目前主要收入為租金收入,即將相關場地及設備出租,由他人進行經營,該加油站僅收取租金,如何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答:按實際經營行業核定。

二十八、核定征收企業的“應稅收入總額”的具體計算問題。如文件中規定:“應稅收入額”等于收入總額減去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后的余額,即:應稅收入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收入總額”為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納稅人取得的非主營業務經營活動收入,扣除相關的成本及稅費后,其余額并入應納稅所得額,計征企業所得稅。相關成本無法查實或核實的,按非主營業務經營活動收入乘以應稅所得率后并入應納稅所得額,計征企業所得稅。

那么,如果企業轉讓固定資產取得的收入,雖計入營業外收入,是否仍應該算作計稅收入?而具體計算時,如果固定資產凈額準確,是否可以按凈額直接*25%;而如果其他營業外收入無法準確計算成本的,是否可以用收入*應稅所得率*25%來具體計算?

答:是。

二十九、核定征收企業低價處理固定資產問題

近期我局在注銷檢查中發現很多核定征收企業存在如下問題:企業在注銷前仍有部分固定資產沒有進行處置,并在資產負債表期末余額中體現。針對以上問題,我局擬在注銷檢查中對這部分未處置的固定資產進行查補處理。對按應稅所得率核定征收的企業來說,取得的處置固定資產收入是否并入收入總額,大家的意見不統一。

若企業在處置中實際取得營業外收入,我們認為應按營業外收入計算核定征收所得稅基數;

若企業在處置中實際發生營業外支出,我們認為應不計算征收企業所得稅,但有人認為應該按處置固定資產的金額確認收入,并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請問哪種做法正確?

答:按所得稅法第五十三條第三款、第五十五條和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處理。

三十、總分機構部分

(一)跨地區匯總納稅的總分機構問題,08版錄入中更新的預算級次和科目能否與收入核算部門研究統一下。匯總申報模式等此類征管事項能否與征管部門研究統一下。以上問題皆非政策法規工作,屬征收管理問題。

答:預算科目與稅種登記中的預算科目一致,預算級次除特殊企業外,跨省總結構為60%中央,20%待分配,20%縣區;其他所有企業為60%中央,40%縣區。

(二)CTAIS系統升級后,2008版匯總(合并)納稅信息維護模塊將總、分機構的年度匯繳預算科目和年度匯繳預算級次列為必填項目,請市局明確該項目如何填列。

答:預算科目與稅種登記中的預算科目一致,預算級次除特殊企業外,跨省總結構為60%中央,20%待分配,20%縣區;其他所有企業為60%中央,40%縣區。

(五) 2008版匯總(合并)納稅信息維護模塊新增的兩個必錄項“年度匯繳預算科目”和“年度匯繳預算級次”應如何錄入,請市局明確。

答:預算科目與稅種登記中的預算科目一致,預算級次除特殊企業外,跨省總結構為60%中央,20%待分配,20%縣區;其他所有企業為60%中央,40%縣區。

(六)跨省二級分支機構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要到稅務局申報大廳進行前臺申報,但此申報應在哪個模塊錄入申報表,對于具體的申報要求,申報時的注意事項請市局明確。

答:CTAIS——納稅申報崗——納稅申報——所得稅申報——2013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A類)

(七)跨省二級分支機構在前臺進行年度納稅申報時,提示需錄入分支機構年度匯算預算科目和級次,否則無法申報。相應地08版中增加了分支機構年度匯算預算科目和預算級次兩個項目。經與局內收入核算部門溝通,答復預算級次可按照中央60%地方40%錄入,但預算科目未予明確。針對上述情況,請示市局給予統一明確。

答:預算科目與稅種登記中的預算科目一致,預算級次除特殊企業外,跨省總結構為60%中央,20%待分配,20%縣區;其他所有企業為60%中央,40%縣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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