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本公司與一自然人合伙出資成立一間合伙企業,請問合伙企業如何繳交企業所得稅?
頒布時間:2014/11/9 21:03:15
問:本公司與一自然人合伙出資成立一間合伙企業,請問合伙企業如何繳交企業所得稅?
答:《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因此,合伙企業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但對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則要按規定分別征收所得稅。具體應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在計算其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用合伙企業的虧損抵減其盈利。
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則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一)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以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二)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協商決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三)協商不成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實繳出資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四)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合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
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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