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稅收風險管理后續工作的通知
稅總發[2013]100號 頒布時間:2013/9/22 20:02:43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稅收風險管理后續工作的通知
稅總發[2013]100號
2013.9.22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進一步做好稅務總局定點聯系企業稅收服務和管理工作,引導和幫助大型企業集團加強稅收管理、防范稅務風險,提高企業稅法遵從度,稅務總局于2012年開展了對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以下簡稱中石化集團)部分企業的稅收風險管理專項工作(以下簡稱專項工作)。各地稅務機關按照稅務總局的統一部署分步實施、穩步推進,基本完成前期各階段工作任務。現通報前期有關情況,并安排后續工作如下: 一、 前期工作開展情況 (一)整體情況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中國石油化工集團部分企業稅收自查工作有關事宜的通知》(國稅辦函〔2011〕800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部分企業針對性稅收服務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11〕691號)要求,中石化集團的71戶企業開展了稅務風險自查,各地稅務機關對所在地企業稅收自查進行了全面督導。在此基礎上,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部分企業稅務風險集中分析評估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12〕152號)要求,各地稅務機關組織開展了對71戶自查企業的分析評估工作,稅務總局抽調稅務系統業務骨干組成工作團隊,對中石化集團71戶自查企業中具有代表性的14戶企業進行了集中案頭審計和分戶現場審計。
此次專項工作寓服務于管理,對中石化集團整體進行了一次全流程的稅收風險管理實踐,探索實行了稅務總局直接牽頭組織實施,各地稅務機關系統聯動、相互配合的工作方式。專項工作得到了稅務總局領導的高度重視和堅強領導,稅務總局內部各部門密切配合,及時明確相關稅收政策,推動了爭議問題的及時解決;各地稅務機關認真貫徹落實文件精神,按照稅務總局的統一部署,成立了國稅局、地稅局聯合工作小組,制定詳細工作方案,積極指導企業開展自查。專項工作準備充分、工作開展扎實、工作成效顯著。
(二)主要做法 專項工作從理念、方式方法、技術手段等多方面進行了創新和嘗試,主要包括:
1.以風險為導向,探索專業化管理和個性化服務。專項工作在稅企互動、合作的基礎上,從企業集團整體環境入手,了解把握企業內控機制,梳理分析企業重大稅收風險,對企業集團整體進行了全流程的稅收風險管理。
2.統一部署,分步實施,建立一體化工作機制。稅務總局制訂了規范的工作標準和制度,統一規劃和布置各項工作,統一政策解答口徑;各地稅務機關按照要求同步開展工作。從工作方案制定、工作實施、信息反饋共享等方面,稅務總局及各級國稅、地稅部門始終上下聯動、統籌協作、緊密配合,形成了一體化工作機制。
3.以業務骨干為依托,打造高素質的專業化管理團隊。專項工作中,從稅務總局到各地稅務機關,都組成了相應的管理團隊,通過團隊方式開展自查督導和評估審計工作。稅務總局對團隊成員進行了專項培訓,使團隊成員不僅掌握了專項工作必需的稅收政策、法律和財務知識,而且熟悉了企業集團所屬行業的相關業務知識以及保密廉政等工作紀律要求。
4.區分業務板塊,細化行業專業化管理。以企業產業鏈為線條,區分不同業務板塊,充分考慮不同板塊的業務特點,梳理風險點、選定自查和審計對象以及組建相應的工作團隊。同時,又把各個業務板塊作為一個有機的整體,以此開展工作。
5.抓住重點事項和重要風險點,進行針對性督導。針對中石化集團生產經營核算特點,梳理匯總了9個方面的重點事項,提示企業自查時重點關注,同時要求各地稅務機關重點督導。
6.以稅務審計為重點,創新風險應對手段。根據稅收風險的高低,采取不同的應對措施,充分借鑒和運用國內外先進的審計方法和經驗,統一工作底稿,通過案頭和現場審計相結合的方式,穩步開展稅務審計。
7.以信息技術為支撐,提升整體工作水平。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直接從企業(集團)服務器抽取企業ERP系統中相應年度的生產經營、財務核算電子數據,在采集大型企業系統數據方面進行了探索實踐。編制和使用大企業稅收風險管理(自查)軟件,通過稅務總局FTP開展跨地區、跨層級的工作協作,探索運用多種電算化方法,有力地推動了專項工作整體水平的提升。
8.以提高稅法遵從度為目的,有針對性地向企業提出風險管理建議。全面梳理歸集企業在稅收方面存在的風險問題、性質和成因,提出完善稅務風險防控的建議,及時反饋企業,切實幫助企業防范和控制稅務風險,提高稅法遵從度。
(三)主要成效 通過稅企合作和各級稅務機關的共同努力,專項工作實現了預期目標,主要成效如下: 1.深入查找分析了企業的主要涉稅風險和成因。在企業自查的基礎上,各級稅務機關對企業存在的稅務風險作了進一步查找分析。通過對中石化集團14戶企業的案頭和現場審計,發現存在一些涉稅風險,其中部分涉稅風險為企業集團內的共性問題。
2.全面掌握中石化集團的整體情況。通過開展此次專項工作,對中石化集團的組織架構、內控機制、生產經營、財務核算以及稅務管理等基本情況進行了全面深入地了解、分析和評價,詳細地掌握了中石化集團的整體生產經營和稅收管理情況。
3.進一步加強了稅企合作互信。專項工作通過稅企合作,共同梳理、排查稅務風險,實現了服務與管理的有機結合。工作過程中,稅務部門認真傾聽企業意見,及時研究解決企業反映的涉稅訴求和建議。通過專項工作,加深了稅企互信,進一步夯實了稅企合作的基礎。
4.創新豐富了稅務審計這一大企業稅收風險應對的核心手段。專項工作注意探索稅務審計的方法、模式和程序,嚴格按照規范的審計流程和標準的審計程序開展工作,形成了一套較為完整的稅務審計工作底稿,對工作過程實現了有效控制和規范指導。
5.探索實踐了跨層級、跨區域的大企業稅收管理工作機制。通過采取稅務總局牽頭組織實施,省及省以下各級國稅、地稅部門協同參與的工作方式,探索實踐了各級聯動、跨區域協作、國稅局地稅局聯合等工作機制。
6.培養鍛煉了一支專業化的行業管理團隊。通過對中石化集團這種特大型企業集團的自查督導、評估審計實踐,團隊成員的工作經驗和實戰能力得到提高,團隊整體素質進一步加強,為建立一支專業化的大企業稅收管理團隊奠定了基礎。 但是,在工作中還存在一些不足。部分企業工作啟動較慢,力量投入不足,對專項工作的意義認識不夠,不能按要求及時向稅務機關提供相關涉稅信息;部分企業對稅務機關的工作配合不到位,風險揭示不充分,自查工作流于形式,自查出來的多是淺表問題。 少數地區稅務機關對專項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對企業自查督導不到位,自行開展的分析評估工作不夠深入扎實,效果不理想;個別地區工作中過于“放權”,統籌力度不夠,過于依賴基層主管稅務機關,沒有形成跨層級的工作合力。在稅源管理方面,掌握企業涉稅信息不全且信息質量不高,不熟悉企業會計電算化業務,管理團隊不穩定,人員業務素質不能滿足要求,稅務管理的多層級與集團企業的扁平化、一體化不對稱。
二、后續工作安排 截至目前,按照全流程風險管理專項工作的既定安排,前期工作任務已基本完成,下一步各地稅務機關要督促企業及時補繳稅款及滯納金,消除現有風險;要針對已發現的風險幫助企業完善稅務風險內控制度和工作流程,切實提高遵從意愿和遵從能力,防控潛在風險;要不斷鞏固和擴大專項工作成果,將取得的經驗和揭示的風險運用到日常稅收管理工作當中。后續工作是堵塞風險管理漏洞,實現閉環管理的重要環節;是把稅務總局專業化團隊管理能力和經驗普及推廣,取得最大成效的重要途徑;是幫助企業由點到面防控稅務風險,提高稅法遵從能力的有效方法。做好后續工作意義重大,各級稅務機關要重點落實好以下幾方面任務: (一)統一政策執行口徑 經稅務總局各相關司共同研究,根據現行稅法,部分稅政問題按如下口徑統一執行: 1.企業所得稅方面 (1)企業因雇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福利費支出,其中工資薪金支出應并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
(2)集團公司收取的安全生產保證基金,扣除當年實際發生的損失賠付及返回給成員企業金額等后的余額(含利息)為企業收益,并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成員企業收到總部返回的安全生產保證基金,應沖減相關費用或計入收入總額,返回款未沖減相關費用或計入收入總額的,其形成資產的折舊和攤銷不得在稅前扣除。
(3)企業自產自用的回收火炬氣、污水等,沒有取得銷售收入,不能享受資源綜合利用所得稅優惠政策。
2.消費稅方面 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提高成品油消費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08〕167號),除汽油、柴油、航空煤油、溶劑油、潤滑油外,對以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產的用于化工原料的各種輕質油均屬于石腦油征收范圍,對各類重油、渣油均屬于燃料油征收范圍。凡在產品特性上符合成品油稅目注釋規定的,無論取何種名稱,都應征收消費稅。
3.營業稅方面 (1)代收代繳或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消費稅、預提所得稅手續費收入應征收營業稅。 (2)股份公司總部將自有資金(不含下屬分、子公司資金)提供給成員企業使用收取的利息,應征收營業稅。
(二)督促14戶企業做好稅款及滯納金入庫 對稅務總局組織調查核實的14戶企業分戶存在的稅務風險,各地要采取相應措施,督促14戶中的本地企業盡快補繳入庫稅款及滯納金。具體落實情況要及時與稅務總局溝通,如有稅款、滯納金入庫與總局調查核實的結論不符,需向總局說明情況并提供詳細資料。
各地要在2013年10月20日之前將14戶企業稅款及滯納金入庫情況通過總局可控FTP逐級匯總上報至稅務總局(大企業稅收管理司)。上傳路徑:稅務總局可控FTP:CENTER /大企業稅收管理司/管理三處/中石化集團專項工作專用文件夾(下同)。
(三)做好其他企業的后續管理 14戶企業核實發現的具體風險點及其核查建議已整理成《中石化集團專項工作發現的稅務風險點》放在稅務總局可控FTP上供各地下載。下載路徑:稅務總局可控FTP:LOCAL /大企業稅收管理司/管理三處/中石化集團專項工作專用文件夾。各地要以核查總局下發的風險點為主要內容,制定詳細的工作方案,組建專門團隊,組織14戶企業以外的中石化集團其他成員企業,對照總局發布的風險點做好核查整改工作。 1.各地要布置中石化集團所屬71戶自查企業中未經總局調查核實的57戶企業中的本地企業,結合稅務總局通過可控FTP下發的風險點,對可能存在的稅務風險進行全面復查。各地重點針對總局下發的風險點進行復核,如確認企業存在尚未糾正的稅務風險,應督促企業及時整改,及時補繳稅款和滯納金。
2.各地要布置中石化集團71戶自查企業之外沒有參加自查的中石化集團所屬本地企業,參考稅務總局可控FTP上總局下發的風險點和71戶企業自查出的風險點,對可能存在的稅務風險進行全面自查自糾。各地要及時跟進,抽查部分重點企業,掌握企業自查及整改情況。
3.各地要在2013年9月30日前將工作方案上報稅務總局,并在11月30日前將上述企業整改、稅款及滯納金入庫情況,通過可控FTP逐級上報稅務總局(大企業稅收管理司)。稅務總局將適時組織人員對各地工作的落實情況,特別是稅款及滯納金入庫情況進行抽查,并通報抽查結果。
三、工作要求 (一)增強大局觀念。在稅務總局統一組織開展的各項專項工作中,各級稅務機關要進一步增強大局觀念,按照一體化管理和分級負責相結合的原則,認真落實好各自的工作職責和工作任務,并在信息資源、人力資源、技術手段等方面互相配合、相互支持,探索完善系統協作的一體化管理工作機制,形成大企業稅收管理和服務工作的合力,進一步提升大企業稅收專業化管理水平。
(二)堅持開拓創新。稅務總局發布的稅務風險點及其核查建議是針對14戶企業整理的,各地要在后續管理工作中積極借鑒吸收,拓寬思路、大膽創新,在已有工作基礎上不斷探索風險管理的方式手段,并及時總結上報行之有效的新方法和新發現。
(三)強化風險管理能力。各地要進一步強化風險管控能力,督促企業做好落實整改工作。要借鑒此次專項工作的做法和經驗,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向中石化集團位于本地的成員企業出具稅務風險管理建議書,并向稅務系統內部有關部門推送加強風險管理、完善稅收政策及征管措施的意見、建議。
(四)加強日常監管。全面深入地了解和分析大企業的組織架構、內控機制、生產經營核算等特點,建立日常的稅源管理和監控分析體制,形成稅務風險管理常態化工作機制,必要時通過事先裁定、預約定價等制度事先防范稅務風險。加強對大企業重大涉稅事項和關聯交易的監控管理,加強審批備案事項的審核和后續管理,及時上報發現的企業重大涉稅風險。建立國稅、地稅協作機制,加強與其他部門間的信息數據合作,構建第三方信息共享協作機制。
(五)提升服務水平。定期進行高層互訪,進一步暢通稅企高層對話渠道,加大走訪企業力度,密切稅企關系。加強與企業執行層的溝通,掌握服務需求,改善服務方式,做好政策宣傳服務。做好納稅服務提醒,按照《大企業稅務風險管理指引(試行)》的要求,積極引導企業建立健全稅務風險內控制度,完善稅務風險內控體系,提高企業稅法遵從度,降低企業稅務風險。
附件
中石化集團專項工作發現的稅務風險點
在對中石化集團部分企業開展稅收風險狀況管理的稅收實踐中,梳理其生產經營、財務管理和納稅申報等實際業務,對企業風險管理的效果和效率進行評價,我們核實確認了9大類67個稅務風險點,其中企業所得稅風險點42個、增值稅風險點10個、消費稅風險點5個、營業稅風險點3個、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風險點1個、印花稅風險點1個、個人所得稅風險點3個、房產稅風險點1個和土地使用稅風險點1個。具體風險點按稅種歸類如下:
一、企業所得稅 (一)收入類 1.取得手續費收入,未計入收入總額。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取得手續費收入。 【核查建議】核查其他應付款科目下的“其他”、“手續費”等明細科目貸方發生額及余額,是否存在收到手續費掛往來不作收入。
2.確實無法支付的款項,未計入收入總額。 【核查建議】核查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明細科目中長期未核銷余額。
3.違約金收入未計入收入總額。如:沒收購貨方預收款。 【核查建議】核查預收賬款科目,了解往來核算單位中貸方金額長期不變動的原因。
4.取得補貼收入,不符合不征稅收入條件的,長期掛往來款未計入收入總額。 【核查建議】核查其他應付款、專項應付款等科目貸方發生額,以及其相關撥付文件是否符合不征稅財政性資金的相關規定。
5.取得內部罰沒款,長期掛往來款未計入收入總額。 【核查建議】核查其他應付款—其他—監察部門、其他應付款—其他—紀檢部門等科目貸方發生額及相關原始憑證,有無可以確認不再退還當事人的罰款或違紀款。
6.用于交際應酬的禮品贈送未按規定視同銷售確認收入。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 【核查建議】核查產成品科目貸方直接對應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營業外支出等科目是否在所得稅申報時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7.外購水電氣用于職工福利未按規定視同銷售確認收入。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 【核查建議】核查管理費用、職工福利費等科目,審核水電氣使用分配表等管理報表,是否存在用于職工福利的未確認收入。
8.集團公司收取的安全生產保證基金,扣除當年實際發生的損失賠付以及返回給下屬企業金額等后,余額(含利息)未確認收益,未并入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 【核查建議】核查安保基金等科目,審核安保基金使用的相關文件,對計提安保基金使用后的余額應作納稅調整。
9.租金收入未按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確認收入。如:土地使用權出租,跨年度取得租金收入,相關攤銷已經計入成本,但是租金收益沒有確認。政策依據: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 【核查建議】核查其他業務收入等科目,審核租賃合同,按照稅法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10.政策性搬遷收入扣除固定資產重置、改良支出、技術改造支出和職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額掛往來,未計入收入總額。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18號)。 【核查建議】核查其他業務支出或專項應付款等科目,審核搬遷合同、立項合同等搬遷過程中相關文書,對收入扣除支出后的余額進行納稅調整。
(二)扣除類 11.下屬企業收到總部返回的安全生產保證基金,未沖減相關費用;返回款形成資產的,其折舊和攤銷在稅前重復列支,未作納稅調整。 【核查建議】核查安保基金等科目,審核安保基金返還的相關文件,看安保基金返還及使用是否符合稅法規定。
12.安保基金返回款用于有稅前扣除標準規定的支出,合并計算后超標準部分未做納稅調整。如用上級返還的安保基金直接發獎金或補助未計入工資薪金總額計算納稅調整;用上級返還的安保基金直接列支職工教育經費,造成實際列支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超標,超過部分未作調整。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第二條和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 【核查建議】核查企業是否將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直接沖銷上級返還的安保基金,以及其他科目下列支職工教育經費未并入應付職工薪酬—職工教育經費科目核算,其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部分是否未作納稅調整。
13.計提但未實際支出的安全生產費,未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核查建議】核查其他應付款—其他—安保基金返還科目年末貸方余額是否在企業所得稅申報時作納稅調整。
14.應視同工資薪金的各種勞動報酬支出,未作納稅調整。一是補貼性質的勞動報酬支出,如:年終獎、崗位能手獎金、碼頭津貼等,未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也未合并計入工資薪金總額計算納稅調整。二是臨時工、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工資薪金性費用,未合并計入工資薪金總額計算納稅調整。三是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限定數額的工資薪金性支出未作納稅調整。 【核查建議】核查管理費用,其他應付款等科目,審核政府發布的工資支出標準,對于不符合稅法規定的應作納稅調整。
15.計提但未實際支出的福利費和補充養老保險等,以及計提但未實際撥繳的工會經費,未作納稅調整。 【核查建議】核查其他應付款科目,審核企業在當年發生的工資、福利費、工會經費和補充養老保險在匯算清繳時的有效憑證是否能提供齊全,否則不能在稅前扣除。
16.支付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未作納稅調增。如:奧運會和世博會門票等。 【核查建議】核查管理費用等科目,審核相關支出費用的合同或管理規定,有無支付與取得收入無關的費用。
17.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作為企業發生費用列支,未作納稅調整。如:個人車輛消費的油費、修車費、停車費、保險費以及其他個人家庭消費發票;已出售給職工個人的住房維修費;職工參加社會上學歷教育以及個人為取得學位而參加在職教育所需費用。 【核查建議】核查企業是否在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營業費用等科目中列支應由職工個人負擔的個人所得稅、私人車輛維修費、養路費、年檢費和保險費等費用。
18.列支以前年度費用,未作納稅調整。 【核查建議】核查企業以前年度應計未計費用、應提未提折舊是否在當年及以前補計或補提。
19.職工福利費超過稅法規定扣除標準,未作納稅調整。如發生一些福利費性質的費用,防暑降溫費、食堂費用等,未通過職工福利費科目核算,也未并入福利費總額計算納稅調整。政策依據: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 【核查建議】核查企業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營業費用科目下其他—專項費用、差旅費用、特批開支等明細科目,是否有應作為工資薪金的津貼、補貼、獎勵、加班工資等支出未在企業所得稅申報時作調整。
20.工會經費稅前扣除憑據不合規,未作納稅調整。如用普通收款收據撥繳工會經費。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4號)。 【核查建議】核查企業管理費用—其他—特批費和應付職工薪酬—工會經費等科目,上繳時是否取得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
21.補充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醫療保險費超過稅法規定扣除標準,未作納稅調整。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 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 【核查建議】核查管理費用等科目,審核經批準的扣除標準,超過標準部分進行納稅調整。
22.業務招待費用支出超過稅法規定扣除標準,未作納稅調整。如:部分企業技術開發、消防警衛、外賓接待、在建工程、特批費和奧運會專項經費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未并入業務招待費總額計算納稅調整。 【核查建議】核查企業是否將管理費用科目下警衛消防費、其他—專項經費、外賓接待等明細科目和銷售費用科目下差旅費等明細科目以及研發支出、在建工程等科目里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在所得稅申報時一并作納稅調整。
23.為職工支付商業保險費稅前扣除,未作納稅調整。如:為職工支付人身意外險,為高管支付商業險。 【核查建議】核查企業是否在管理費用—其他科目和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科目下列支各種商業險,未在企業所得稅申報時作納稅調整。
24.贊助性支出,未作納稅調整。如:向武警支付的慰問金和補助。 【核查建議】核查營業外支出或管理費用等科目,對贊助性質的支出,進行納稅調整。
25.稅收滯納金和罰款支出,已在稅前扣除,未作納稅調整。 【核查建議】核查企業在管理費用和營業外支出等科目里支付的稅收滯納金和各種行政罰款是否在企業所得稅申報時作納稅調整。
26.建造、購置固定資產發生的應予資本化的利息支出,作為財務費用稅前列支,未作納稅調整。 【核查建議】核查財務費用、在建工程、固定資產等科目,審核相關借款合同,用途支出,將應資本化的利息進行納稅調整。
27.應予資本化的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一次性列支,未作納稅調整。 【核查建議】核查企業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是否同時符合修理支出達到取得該資產時的計稅基礎50%以上,以及修理后使用年限延長2年以上的兩個條件。
28.不符合規定的勞動保護支出,未作納稅調整。 【核查建議】根據《勞動保護用品管理規定》(勞部發〔1996〕138號)規定,勞動保護用品是指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為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或職業危害所配備的防護裝備,凡以勞保為名向職工發放的現金、人人有份的生活用品和非防護裝備等福利和勞動報酬支出應作納稅調整。
(三)資產類 29.資產處置所得,未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如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財產的處置。 【核查建議】核查其他業務收入、其他應付款等科目,審核資產處置合同,看是否按稅法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30.資產損失未按規定審批直接在稅前申報扣除,未作納稅調整。政策依據:《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088號)第五條和《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五條。 【核查建議】核查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是否經過審批或申報后在稅前扣除,申報的損失是否符合稅法文件規定。
31.無形資產攤銷年限不符合稅法規定,未作納稅調整。 【核查建議】核查企業累計攤銷科目中發生攤銷時間是否低于稅法規定的最低攤銷年限。
32.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繼續計提折舊,未作納稅調整。 【核查建議】核查長期停工費用科目,結合企業財務報告,審核停工項目費用明細,對不符合稅法規定的項目進行納稅調整。
33.將固定資產作為低值易耗品核算,一次性列支,未作納稅調整。 【核查建議】審查周轉材料或低值易耗品等科目,將應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低值易耗品,進行納稅調整。
34.不征稅收入形成資產折舊在稅前扣除,未作納稅調整;如企業取得來源于政府有關部門的港建費補貼,按不征稅收入確認,但支出所形成的資產仍然計提折舊在稅前重復扣除。政策依據: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87號)。 【核查建議】核查企業取得來源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和港建費分成收入等不征稅財政專項資金,其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其資產所形成的折舊、攤銷是否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四)稅收優惠類 35.資源綜合利用產品自用部分視同銷售,不能享受減計收入的稅收優惠,未作納稅調整。如:資源綜合利用項目回收蒸汽、可燃氣,用于本企業再生產部分。政策依據: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九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85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567號)。 【核查建議】核查產成品科目,審核資源綜合利用產品自用部分視同外銷收入,不得享受減計收入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36.研發費用加計扣除不符合稅法規定,未作納稅調整。 【核查建議】核查研發費科目,審核研發費項目數據歸集表,對不符合稅法規定的項目進行納稅調整。
(五)其他類 37.新稅法實施后補計2008年之前發生的收入或沖銷2008年之前列支的支出,未按照當期適用稅率進行核算。 【核查建議】核查企業是否將2008年前應作收入推遲到2008年及其以后年度作收入,以及2008年及其以后年度應計費用提前至2008年之前扣除。
38.總部期間費用納稅申報時全部分攤到高稅率的東部地區扣除,未在適用優惠稅率的西部地區攤銷。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企業同時從事適用不同企業所得稅待遇的項目的,其優惠項目應當單獨計算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 【核查建議】核查企業2008年共同負擔的期間費用是否在不同稅率的東、西部企業合理分攤。
39.在銷售費用中折扣額與銷售額不在同一張發票的,未作納稅調整。 【核查建議】核查銷售費用等科目,對列明折扣額的進一步審核銷售發票、銷售合同,不符合稅法規定的應作納稅調整。
40.不合規抵扣憑證,未作納稅調整。 【核查建議】核查企業在成本費用列支時使用白條、假發票等不符合規定的票據在稅前扣除。
41.吸收合并業務不適用特殊重組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企業未按規定備案,不得按特殊重組進行稅務處理。 【核查建議】核查合并重組協議,對未經稅務機關備案的,應進行納稅調整。
42.天然氣產銷量差異超過合理損耗部分未確認收入。 【核查建議】核查生產報表、銷售報表、財務報表等,對于產品產銷差異超過合理損耗部分,應做納稅調整。
二、增值稅 (一)銷項類 43.將購進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視同銷售貨物計算繳納增值稅。 【核查建議】核查營業費用、營業外支出、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等科目,將自產、外購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以及將自產的貨物用于職工福利或個人消費未計增值稅。
44.從事貨物生產及銷售的企業發生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之外的混合銷售行為,應當繳納增值稅。 【核查建議】核查銷項稅金科目,審核銷售合同,對屬于應征增值稅的混合銷售行為的計提銷項稅額。
45.處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未計算繳納增值稅。如處置舊汽車、舊設備等。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舊貨和舊機動車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2〕第29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注意2009年前后相關政策的變化。 【核查建議】核查固定資產等科目,企業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未提增值稅,或者將應按17%增值稅稅率申報,卻錯按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46.出售廢舊貨物未計算繳納增值稅。如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廢舊包裝物、廢舊材料等未按17%稅率申報繳納增值稅。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 【核查建議】核查企業銷售自己使用過的舊貨是否按17%適用稅率申報增值稅,是否存在未計提增值稅或錯按4%征收率減半繳納增值稅。
47.銷售購進的水、電未計算繳納增值稅。如加油站向施工方收取的水電費和租賃房屋單獨收取的水電費。 【核查建議】核查企業通過其他業務收入科目、或紅字沖銷管理費用和制造費用等方式收取水電費未計提增值稅。
(二)進項類 48.非油氣田企業的非增值稅應稅勞務取得的進項不得抵扣,未作進項轉出。如接受技術服務、裝卸、含油污泥處理和廢催化劑處理等勞務,取得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核查建議】核查應交稅金-進項稅等科目,審核相關勞務合同等資料,對不屬于增值稅勞務范圍內的其他勞務抵扣的進項稅不得抵扣。
49.購進材料用于不動產在建工程,不得抵扣,未作進項轉出。如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加油站所購進的彩鋼瓦、涂料、地磚、鋁塑板、衛生潔具、墻面漆等貨物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核查建議】核查應交稅金等科目,審核erp系統的“ps模塊”(在建工程)核算的材料領用情況,將應作進項稅轉出而實際未轉出的材料費進行歸集。
50.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取得的進項不得抵扣,未作進項轉出。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3號)。 【核查建議】核查應交稅金-進項稅額、固定資產等科目,審核安裝合同等,對于不符合稅法抵扣規定的,應作納稅調整。
51.購進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不得抵扣進項,未作進項轉出。如職工食堂耗用的食用油和液化氣等。 【核查建議】核查應交稅金-進項稅科目,有無將業務招待用食品、廚房設備、廠區公寓維修、職工食堂耗用的食用油和液化氣等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購進貨物抵扣增值稅。審核erp系統的“pm模塊”(維修工單)核算用于福利設施的材料領用情況,將應做進項稅轉出而實際未轉出的材料費進行歸集,不得抵扣。
(三)其他 52.適用稅率錯誤。《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正列舉了適用低稅率貨物,除此之外的其他貨物應當區分具體情況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如:企業銷售自產水蒸汽、加工水(例如:冷凝水、循環水、除氧水、化學水、鹽水等)。 【核查建議】核查其他業務收入,審核其他業務收入憑證,有無按照適用稅率計提增值稅。
三、消費稅 對個別企業存在的下述稅收風險,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提高成品油消費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08〕167號)等消費稅文件的規定作納稅調整。 53.個別應征消費稅產品未計提消費稅。 【核查建議】核查應交稅金-消費稅等科目,審核“報表系統”中的“BL\BH”等專項報表,查看是否有應征消費稅產品未計提消費稅的情況。
54.石腦油對外銷售,未取得《石腦油免稅證明單》應計提未計提消費稅。 【核查建議】核查應交稅金-消費稅等科目,審核“石腦油證明單”核銷情況,對不符合政策的外售石腦油征收消費稅。
55.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用于職工福利、作為燃料耗用或生產非應稅消費品等其他方面,沒有計算繳納消費稅。 【核查建議】核查應交稅金-消費稅等科目,審核“報表系統”中的“BL\BH ”專項報表及裝置投入產出報表,結合生產物料移送情況,對應征消費稅的成品油征收消費稅。
56.部分產品改變名稱后應計提未計提消費稅。 【核查建議】核查應交稅金-消費稅等科目,審核企業提供的未征消費稅產品合格證、化驗單與應稅消費品的合格證、化驗單進行比較,查詢erp系統“sq01”(發票模塊),對比爭議產品與應稅產品的價格、歸集物料組、貨物流向等信息,進一步約談企業生產技術人員和報表管理人員,對產品特征屬成品油范疇的產品征收消費稅。
57.消費稅成品油子稅目和稅率適用錯誤。 【核查建議】核查應交稅金-消費稅等科目,審核企業提供的產品合格證、化驗單,查詢erp系統“sq01”(發票模塊),對比產品價格,約談企業生產技術人員,對應稅產品應屬成品油種類進行界定,按照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
四、營業稅 58.股份公司將自有資金(不含下屬分、子公司)提供給成員企業使用收取的利息,未申報繳納營業稅。政策依據:《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國稅函〔1995〕156號)第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核查建議】核查內部往來、上級撥款、內部存款、財務費用、其他業務收入等明細賬發生額,查看此項收入是否繳納營業稅
59.取得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委托代征稅款手續費收入,未計算繳納營業稅。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
【核查建議】從銀行存款、現金、營業外收入等明細賬入手,查看手續費收入是否繳納營業稅。
60.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未計算繳納營業稅。 【核查建議】核查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其他應付款、其他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收入等明細賬,查看企業提供營業稅勞務時,向接受勞務方另外收取手續費、延期付款利息、補貼、基金等價外費是否繳納營業稅。
五、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61.繳納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同時未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核查建議】核查企業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金額與適用稅率計算后是否與繳納的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相匹配。
六、印花稅 62.企業以訂單、要貨單等確立供需關系、明確供需各方責任、據以供貨和結算的業務憑證,未按規定貼花。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細則、《國家稅務局關于各種要貨單據征收印花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0〕994號)和《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 【核查建議】逐項翻閱訂單、要貨單等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根據所載金額計算應繳納印花稅,與已繳納印花稅比對,查看是否足額繳納印花稅。
七、個人所得稅 63.單位和個人繳納的補充醫療保險金、補充養老保險費,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單位為員工支付有關保險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18號)。 【核查建議】逐項核查管理費用、銷售費用所屬各明細賬,查看有無繳付補充醫療保險、補充養老保險等;再進一步翻閱憑證查看在繳付補充醫療保險、補充養老保險時是否并入當月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
64.發放給個人的過節費、高溫費(或購物卡),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核查建議】:核查應付職工薪酬--應付福利費、應付職工薪酬--工會經費、管理費用等明細賬,查看有無發放過節費、高溫費等費用,再進一步翻閱憑證查看發給個人的上述福利費是否并入當月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
65.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比例和標準繳付的住房公積金,超過部分未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建設部 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 【核查建議】核查企業每月為職工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是否按照“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來計算的,超過部分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
八、房產稅 66.企業自建(購置)房屋、建筑物,未依法繳納房產稅。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財稅地字〔1986〕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 【核查建議】核查“固定資產”賬戶中房屋、建筑物、構筑物等應稅資產的原值,計算是否足額繳納房產稅。
九、土地使用稅 67.企業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未按稅法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計算繳納土地使用稅。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 【核查建議】:核查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證等權屬資料證明,根據權屬資料所載時間,查看相應應稅面積是否在規定時間內繳納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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