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個人向境內單位提供完全發生在境外的咨詢服務,境內企業是否需要代扣代繳其個人所得稅?
頒布時間:2014/12/27 17:03:11
外籍個人向境內單位提供完全發生在境外的咨詢服務,境內企業是否需要代扣代繳其個人所得稅?
轉自:遼寧省地方稅務局
日期:2014-10-14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個人所得稅將納稅義務人分為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所謂非居民納稅人是指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居住不滿1年的個人。非居民納稅人僅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下列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一)因任職、受雇、履約等而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二)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三)轉讓中國境內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權等財產或者在中國境內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四)許可各種特許權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五)從中國境內的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因此,勞務報酬所得是以勞務發生地判定是否屬于來源于境內的所得。若此外籍個人是非居民納稅人,其在境外取得的勞務報酬所得,屬于來源于境外的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境內單位無需代扣代繳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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