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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發布《橫琴、平潭開發有關增值稅和消費稅退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70號 頒布時間:2014/12/19 19:26:07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發布《橫琴、平潭開發有關增值稅和消費稅退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70號
 
    根據《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橫琴 平潭開發有關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1號),經商財政部、海關總署同意,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橫琴、平潭有關增值稅和消費稅退稅管理辦法(試行)》。現予以發布,自相關監管設施驗收合格、正式開關運行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12月19日

橫琴、平潭有關增值稅和消費稅退稅管理辦(試行)

  第一條 根據《財政部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橫琴 平潭開發有關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1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其他地區(以下簡稱區外)銷往橫琴、平潭(以下簡稱區內)適用增值稅和消費稅退稅政策的貨物(包括水、蒸汽、電力、燃氣),視同出口,由區內從區外購買貨物的企業(以下簡稱區內購買企業)或區內水電氣企業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增值稅和消費稅退稅。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區內購買企業是指,依法在區內辦理工商登記、稅務登記和海關注冊登記手續,并購買區外貨物的企業;區內水電氣企業是指,依法在區內辦理工商登記、稅務登記,并購買區外水、蒸汽、電力、燃氣的企業。

  第四條 購買企業及區內水電氣企業應依以下規定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

  (一)未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的區內購買企業,應在首筆購進區外與生產有關的貨物之日起30日內辦理認定,辦理認定不需提供《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二)區內水電氣企業應在首筆購買區外水、蒸汽、電力、燃氣之日起30日內辦理認定,辦理認定不需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注冊登記證書,以及《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三)除以上情況外,區內購買企業及區內水電氣企業應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三條規定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

  第五條 區內購買企業應在購進辦理報關出口手續的區外貨物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提供以下資料向主管國稅機關進行區外購進貨物增值稅、消費稅退稅申報。逾期的不得申報退稅。

  (一)《區內企業退稅匯總申報表》(見附件1);

  (二)《區內企業退稅進貨明細申報表》(見附件2),在“業務類型”一欄填寫“GHQYTS”;

  (三)《區內企業退稅入區貨物明細申報表》(見附件3),在“退(免)稅業務類型”一欄填寫“GHQYTS”;

  (四)區外貨物增值稅、消費稅退稅正式申報電子數據; 

  (五)下列原始憑證:

  1.從區外銷售企業取得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

  2.進境貨物備案清單(復印件加蓋海關印章);

  3.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出口退稅進貨分批申報單;
  4.屬應稅消費品的,還應提供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或分割單;

  5.主管國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六條 區內水電氣企業向區外購進的用于區內與生產有關的水、蒸汽、電力、燃氣,應在取得購進水、蒸汽、電力、燃氣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提供以下資料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退稅。逾期的不得申報退稅。

  (一)《購進水電氣退稅申報表》(見附件4),在業務類型一欄填寫“GJSDQ”;

  (二)正式電子申報數據;

  (三)下列原始憑證:

  1.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

  2.水電氣使用清單(經所在地的區管委會行業主管部門審核蓋章,見附件5)。

  第七條 區內購買企業及區內水電氣企業在正式申報退稅前,應向主管國稅機關進行預申報,在主管國稅機關確認申報憑證的內容與對應管理部門電子信息無誤后,進行正式申報。

  在退稅申報截止之日前,如果企業申報退稅憑證仍沒有對應管理部門電子信息或憑證內容與電子信息比對不符,無法完成預申報的,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出口退(免)稅申報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1號)第四條規定處理。

  第八條 區內購買企業對申報退稅的貨物(包括水、蒸汽、電力、燃氣)應單獨設賬核算購進金額和進項稅額。

  第九條 區內購買企業購進貨物(含水、蒸汽、電力、燃氣)退稅,不實行備案單證管理。

  第十條 主管國稅機關對區內購買企業申報退稅提供的憑證、資料及相關電子信息審核無誤后,按規定程序辦理退稅。

  第十一條 主管國稅機關發現區內購買企業將購進貨物用于商業性房地產開發項目的,不予辦理退稅;已辦理退稅的,應追繳已退稅款。

  第十二條 區內購買企業退稅,本辦法未作規定的,按視同出口貨物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相關監管設施驗收合格、正式開關運行之日起施行。從區外購進貨物(不包括水、蒸汽、電力、燃氣)的,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從區外購進水、蒸汽、電力、燃氣的,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日期為準。
 
  附件:1.區內企業退稅匯總申報表    
 
 
 
       4.購進水電氣退稅申報表
 
       5.水電氣使用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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