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轉租收入是否繳納房產稅?
頒布時間:2015/3/30 20:08:06
房屋轉租收入是否繳納房產稅?
轉自:互聯網
回答:《吉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房產稅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吉地稅發[2006]42號)第二條規定:“承租人轉租的房屋,按轉租人取得的租金收入減去支付租金后的余額計算繳納房產稅。”這個文件在吉林省2011年7號公告中第167個目錄,是全文有效的文件。
全國絕大數省稅務機關都出文,轉租行為不再征收房產稅,有的省文件,是請示過總局的。
《云南省稅務局關于印發<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若干問題的解答>的通知》(云稅四字[1987]14號)第六條規定:“凡已繳納了房產稅的房產,租用人又再轉租他人所取得的房租收入不再繳納房產稅。”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轉租房產租金收入不征房產稅問題的通知》(粵稅發[1990]432號)的規定:“根據房產稅《條例》規定“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的精神,對單位和個人將租用的房產再轉租所取得的租金收入不征收房產稅。”
深圳經咨詢12366,回復是企業轉租行為無需繳納房產稅,原因是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規范房產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浙地稅函[2002]257號)第一條第三款的規定:“對租入房產再轉租的行為,不征房產稅。”
《安徽省個人出租房屋稅收征管暫行辦法》(皖地稅[2006]146號)第三條規定:“出租房屋的個人,為房屋租賃業稅收的納稅義務人。將承租的房屋轉手再出租的,對轉租人不征收房產稅。”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房產轉租收入不征收房產稅的通知》(瓊地稅函[2006]299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承租者承租房產后再轉租的,由于轉租者不是產權所有人,因此對轉租者取得的房產轉租收入不征收房產稅。”
《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大地稅函[2006]149號)第三條規定:“對轉手出租房屋所取得的租金收入,不繳納房產稅。”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重新明確轉租房產有關房產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蘇地稅發[2006]135號)的規定:“經研究,蘇地稅發[1999]087號第一條第(四)款“對轉租房產的,由轉租人按轉租收入和承租租金的差額繳納房產稅”的規定停止執行。對轉租房產取得的收入,仍按原規定繳納有關地方稅收。”
《江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對轉租房屋收入不征房產稅的通知》(贛地稅發[2008]95號)規定:“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因此對單位和個人租賃的房屋再進行轉租所取得的收入不征房產稅。”
《湖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轉租房產租金收入停止征收房產稅的通知》(鄂地稅發[2008]97號)的規定:“房產稅屬于財產類稅,不同于流轉稅,根據規定應由房產的產權所有人或代管人為納稅義務人。對出租房產已由產權所有人或代管人按租金收入繳納房產稅,是否要再對承租人將租入房產進行轉租按收取租金高于原支付租金的差額征收房產稅的問題,經請示國家稅務總局,現明確如下:從發文之日(2008年5月6日)起對轉租行為不再征收房產稅。”
云南、廣東、浙江、安徽、海南、大連、江蘇、江西以及湖北省地稅局都下發文件,遵循暫行條例的規定,認為轉租行為人不屬于房產稅的納稅義務人,對轉租行為不征收房產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