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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保監會關于實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的通知

財稅〔2015〕126號 頒布時間:2015/11/27 19:56:26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保監會關于實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的通知
 
財稅〔2015〕1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各保監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保監會關于開展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工作的通知》(財稅〔2015〕56號)有關要求,現將實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試點地區問題
 
  實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的試點地區為:
 
  (一)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慶市。
 
  (二)河北省石家莊市、山西省太原市、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遼寧省沈陽市、吉林省長春市、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江蘇省蘇州市、浙江省寧波市、安徽省蕪湖市、福建省福州市、江西省南昌市、山東省青島市、河南省鄭州市(含鞏義市)、湖北省武漢市、湖南省株洲市、廣東省廣州市、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海南省海口市、四川省成都市、貴州省貴陽市、云南省曲靖市、西藏自治區拉薩市、陜西省寶雞市、甘肅省蘭州市、青海省西寧市、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不含所轄縣)、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庫爾勒市。
 
  二、關于商業健康保險產品規范及若干管理問題
 
  財稅〔2015〕56號文件所稱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是指保險公司參照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產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條款(附件)開發的、符合下列條件的健康保險產品:
 
  (一)健康保險產品采取具有保障功能并設立有最低保證收益賬戶的萬能險方式,包含醫療保險和個人賬戶積累兩項責任。被保險人個人賬戶由其所投保的保險公司負責管理維護。
 
  (二)被保險人為16周歲以上、未滿法定退休年齡的納稅人群。保險公司不得因被保險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證續保。
 
  (三)醫療保險保障責任范圍包括被保險人醫保所在地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內的自付費用及部分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外的費用,費用的報銷范圍、比例和額度由各保險公司根據具體產品特點自行確定。
 
  (四)同一款健康保險產品,可依據被保險人的不同情況,設置不同的保險金額,具體保險金額下限由保監會規定。
 
  (五)健康保險產品堅持“保本微利”原則,對醫療保險部分的簡單賠付率低于規定比例的,保險公司要將實際賠付率與規定比例之間的差額部分返還到被保險人的個人賬戶。
 
  根據目標人群已有保障項目和保障需求的不同,符合規定的健康保險產品共有三類,分別適用于:1.對公費醫療或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后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有報銷意愿的人群;2.對公費醫療或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后個人負擔的特定大額醫療費用有報銷意愿的人群;3.未參加公費醫療或基本醫療保險,對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有報銷意愿的人群。
 
  符合上述條件的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產品,保險公司應按《保險法》規定程序上報保監會審批。
 
  三、關于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征管問題
 
  對試點地區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按照2400元/年的限額標準在個人所得稅前予以扣除,具體規定如下:
 
  (一)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自行購買符合規定的健康保險產品的,應當及時向代扣代繳單位提供保單憑證。扣繳單位自個人提交保單憑證的次月起,在不超過200元/月的標準內按月扣除。一年內保費金額超過2400元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次年或以后年度續保時,按上述規定執行。
 
  (二)單位統一組織為員工購買或者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購買符合規定的健康保險產品,單位負擔部分應當實名計入個人工資薪金明細清單,視同個人購買,并自購買產品次月起,在不超過200元/月的標準內按月扣除。一年內保費金額超過2400元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次年或以后年度續保時,按上述規定執行。
 
  (三)個體工商戶業主、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者、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投資者自行購買符合條件的健康保險產品的,在不超過2400元/年的標準內據實扣除。一年內保費金額超過2400元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次年或以后年度續保時,按上述規定執行。
 
  四、關于個人所得稅政策征管協作問題
 
  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涉及環節和部門多,試點地區各相關部門應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切實落實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
 
  (一)財政、稅務部門要做好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宣傳解釋,優化納稅服務。
 
  (二)保險公司在銷售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時,要為購買健康保險的個人開具發票和保單憑證,載明產品名稱及繳費金額等信息,作為個人稅前扣除的憑據。保險公司要與商業健康保險信息平臺保持實時對接,保證信息真實準確。
 
  (三)扣繳單位應按照本通知及稅務機關有關要求,在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時認真落實商業健康保險稅前扣除政策。
 
  (四)保險公司或商業健康保險信息平臺應向稅務機關提供個人購買健康保險的相關信息,配合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稅前扣除的真實性進行比對分析,防止部分納稅人濫用稅收優惠政策,造成稅款流失。
 
  五、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執行。凡購買符合條件健康保險產品的納稅人,應按本通知規定程序享受稅前扣除政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保監會
 
2015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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