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需要取得稅務行政許可的,應當在法律、法規、規章或者稅務機關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確定的期限內,直接向具有行政許可權的區縣稅務機關提出申請,提交《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和本公告規定的申請材料。
稅務機關收到申請后,在《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中的收件人處簽名并注明收件日期。
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請,稅務機關不得拒絕受理。代理人辦理受托事項時,應當出具有效身份證件和委托證明。
(二)受理。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稅務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形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1.不受理。申請事項屬于稅務機關管轄范圍,但不需要取得稅務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同時告知其解決的途徑。
2.不予受理。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稅務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制作并送達《稅務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3.告知補正材料。申請人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告知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制作并送達《補正稅務行政許可材料告知書》;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4.受理。申請事項屬于本稅務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稅務行政許可申請,制作并送達《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應當明確注明不長于法律法規規定的辦結時限,并對依法不納入辦理時限的工作步驟和工作事項作出具體說明。
稅務機關制作《稅務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補正稅務行政許可材料告知書》,應當加蓋本稅務機關印章(或者許可專用章)并注明日期。
(三)審查。區縣稅務機關對已受理的申請資料進行審核。主要通過征管系統稽查查詢模塊、稅務登記查詢模塊及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系統、國稅部門企業涉稅黑名單等審查申請人在生產經營中,近三年內(含開業未滿三年情況,下同)是否存在稅務機關已查處的虛開發票行為及稅收風險等級較高情況。稅收風險等級較高的納稅人包括:“一址多照”、無固定經營場所的納稅人;納稅信用評價為D級的納稅人;其法人或財務負責人曾任非正常戶的法人或財務負責人的納稅人”,對以上幾類稅收風險等級較高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可嚴格控制其增值稅專用發票發放數量及最高開票限額。
申請使用最高開票限額為萬元及以下的,不需要審查。
區縣稅務機關對已審核且申請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為百萬元及以上的,需指派兩名以上稅務人員進行實地查驗,同時現場采集相關信息,并在《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申請單》上注明查驗情況。
1.申請使用最高開票限額為一千萬元及以上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查驗內容如下:
(1)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且對其擁有產權的情況。
(2)連續12個月內銷售額是否達到一億元標準的情況。
(3)單價在一百萬元以上不可分割成套設備的銷售資料(包括《購銷合同》、已開具的單臺(套)設備增值稅專用發票記賬聯等)或單筆應稅服務合同的相關資料的情況(包括《應稅服務合同》、已開具的應稅服務增值稅專用發票記賬聯等)。
上述內容,滿足第(1)項,且第(2)、(3)項中有一項符合的,即可在《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申請單》上注明相關內容查驗相符。
2.申請使用最高開票限額為一百萬元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查驗內容如下:
(1)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且對其擁有產權的情況;或租賃生產經營場地的,合同剩余租賃期必須在12個月以上的情況。
(2)連續12個月內銷售額是否達到一千萬元標準的情況。
(3)單價在十萬元以上不可分割成套設備的銷售資料(包括《購銷合同》、已開具的單臺(套)設備增值稅專用發票記賬聯等)或單筆應稅服務合同的相關資料的情況(包括《應稅服務合同》、已開具的應稅服務增值稅專用發票記賬聯等)。
上述內容,滿足第(1)項,且第(2)、(3)項中有一項符合的,即可在《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申請單》上注明相關內容查驗相符。
稅務機關審查稅務行政許可申請過程中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利害關系人相關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稅務機關應當認真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四)決定。對符合條件的,經區縣稅務機關審批,作出準予稅務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制作并送達加蓋本稅務機關印章(或者許可專用章)的《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并在作出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7日內,在辦稅服務廳或者其他辦公場所以及稅務機關門戶網站上公開稅務行政許可決定。
同時,對符合條件且申請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為十萬元及以下的,由區縣稅務機關在《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申請單》(十萬元及以下)“區縣稅務機關意見”欄內,加蓋“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條形印章”(見附件4)及本稅務機關許可專用章,與《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一并送達申請人。對符合條件且申請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為百萬元及以上的,由區縣稅務機關在《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申請單》(百萬元及以上)“區縣稅務機關意見”欄內,手寫注明批準的最高開票限額,加蓋本稅務機關印章(或者許可專用章),與《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一并送達申請人。
作出不予稅務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制作并送達加蓋本稅務機關許可專用章的《不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并應當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只在作出決定的稅務機關管轄范圍內有效。
六、審批期限
對申請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為百萬元及以上的,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區縣稅務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五個工作日。
對符合條件且申請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為十萬元及以下的,在申請受理窗口即時辦理。
七、后續管理
納稅人發票使用異常且無正當理由的,區縣稅務機關可重新核定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
本公告所稱“以上”含本數。
《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稅務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補正稅務行政許可材料告知書》、《不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等稅務行政許可文書樣式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行政許可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1號)附件1稅務行政許可文書樣式執行。
本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遼寧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審批有關問題的公告》(遼寧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11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遼寧省國家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