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明確契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沈地稅發〔2008〕213號 頒布時間:2008/12/9 12:12:19
關于明確契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沈地稅發〔2008〕213號
稽查局,各分局、縣(市)局:
為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健康、平穩、可持續發展,進一步優化納稅環境,現結合我市征管工作實際,就契稅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歷史遺留商品房屋”契稅問題
納入沈陽市解決歷史遺留商品房屋權屬登記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下發的解疑項目或由沈陽市房屋產權登記辦證工作組下發的解疑項目,并符合解疑項目具體購房人名單的房屋承受人,契稅適用購房當年的稅收政策,即:稅率適用購房當年稅率政策;一年之內出售住房后又購買住房,或購買住房后將原住房出售,購房款高于住房款的,差額繳納契稅,購房款低于售房款的,享受免征契稅優惠政策;契稅滯納金予以免征。
二、滯納金征收問題
根據沈陽市財政局和沈陽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契稅耕地占用稅征管職能劃轉的通告》精神,為保持稅收政策的連續性,經研究決定,征管職能劃轉至地稅部門后,原征收機關確定的滯納金征收原則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繼續執行,已征的滯納金不予退還。
(一)原征收機關對以下三種情況產生的滯納金不予征收:
1.納稅義務發生在2002年9月30日以前的房屋交易行為;
2.納稅義務發生在2007年12月31日前的土地使用權轉移行為;
3.納稅義務發生在2007年12月31日前的房改房、動遷回遷房增加面積行為。
(二)對征收機關已征收土地使用權契稅,并出具了《契稅完稅證》、《契證》、《繳納土地契稅確認書》,在補繳新發生配套費用和拆遷補償費契稅時,滯納金不予征收。
(三)由于房產和稅務部門內部傳卷出現時間延誤而產生的滯納金,應將房產和稅務部門接卷時間視同納稅人申報繳納時間,由此產生的滯納金不予計算。
三、團購房產價格認定問題
對于由單位組織本單位職工團購住房的,原則上將實際成交價格認定為計稅價格,在辦理時,須由組織團購的單位提供購房情況說明,團購人員名單和所購房屋自然情況,以及團購價格等,并集中辦理契稅申報手續。
四、土地契稅計稅依據中配套費和拆遷補償費征收問題
從2008年11月1日起,土地契稅計稅依據中配套費及拆遷補償費的征收,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在辦理土地權屬轉移契稅征收業務時,如納稅人尚未全部交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可按照沈陽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收費標準測算配套費應交額,并據以申報納稅,征收窗口可根據納稅人申報的配套費數額預征契稅,并出具《契稅政策告知書》。待納稅人全部交納配套費后十日內,回原辦稅窗口,按其實際交納配套費額度對預征契稅實行多退少補。配套費應交額計算方法如下:
1.配套費收費標準:
⑴住宅134元/平方米(已扣除人防易地建設費40元/平方米、散裝水泥基金1元/平方米、墻改基金8元/平方米三項不屬于計稅依據收費項目);
⑵公建99元/平方米(已扣除人防易地建設費40元/平方米、散裝水泥基金1元/平方米、墻改基金8元/平方米三項不屬于計稅依據收費項目);
⑶廠房68元/平方米。
2.配套費應交額計算公式:
配套費收費應交額=占地面積×容積率×配套費收費標準
(二)在辦理土地權屬轉移契稅征收業務時,如納稅人尚未全部支付拆遷補償費的,征收窗口可按納稅人申報的預計支付拆遷補償費預征稅款,并出具《契稅政策告知書》。待全部拆遷費用支付后十日內,納稅人到原辦稅窗口,按其實際發生拆遷費用總額度對預征契稅實行多退少補。
凡實行預征土地契稅的征收業務,均不打印契證。待納稅人土地契稅計稅依據中所有費用的預征稅款全部結清后,到原辦稅窗口辦理契證。
二ΟΟ八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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