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高新技術企業更名和復審等有關事項的通知
國科火字〔2011〕1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辦公室:
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08〕172號,以下稱《認定辦法》)及《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08〕362號,以下稱《工作指引》)中關于復審及更名的有關規定,經研究,現對高新技術企業更名、2011年復審及認定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更名工作
為進一步明確和規范高新技術企業更名工作,按照《認定辦法》有關規定,現制定《高新技術企業更名管理工作規程(試行)》(詳見附件),請各地遵照執行,并將試行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反饋。
二、復審工作
(一)鑒于2008年認定工作啟動時間較晚,為配合稅收清繳時間進度,2011年高新技術企業復審工作由各地方認定機構根據年度工作安排確定,已具備條件的地區可盡早開展復審工作。
(二)復審的條件、程序和組織依照《認定辦法》和《工作指引》的有關規定。
(三)復審應與新認定分開不同批次進行公示、報備。各地方報備的復審企業不超過三批,并于2011年10月31日前完成全年復審報備工作。
(四)通過復審的企業必須在企業原認定證書到期前公示,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開始時間按復審公示時間計算,頒發重新編號的證書。
(五)2011年參加復審的高新技術企業如發生名稱變更,已完成更名審批程序的,可進行復審。復審前發生更名但未提出更名申請的企業,可以在復審時一并提出更名申請,企業按變更前名稱(附工商管理部門出具的核準變更通知書)提交更名材料和復審材料(名稱變更申請書和認定申請書(復審)及相關附件)。認定機構應先完成更名審核再進行復審。此規定只適用于2011年復審工作。
(六)復審網絡工作系統操作說明
1、高新技術企業復審網上操作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進行(www.innocom.gov.cn)。參加復審的高新技術企業應于證書有效期到期前進行復審申請操作,無需注冊審核,可直接登錄企業申報界面進行操作。企業應利用5M的附件上傳資源,重點上傳知識產權證明文件、財務報表、專項審計報告等主要證明文件。
2、地方認定機構可在認定管理系統的復審界面下進行企業復審資料的受理、評審、公示、報備等環節的操作。
三、2011年新認定高新技術企業備案不超過兩批,并于11月30日前完成全年報備工作。
附件:高新技術企業更名管理工作規程(試行)
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科技部火炬中心代章)
二O一一年五月四日
附件:
高新技術企業更名管理工作規程(試行)
(2011年5月)
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認定辦法》)的有關規定,為規范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過程中企業名稱變更事項的管理,特制定本規程。
一、名稱變更分類
企業發生名稱變更適用本規程的情況主要分為以下兩類:
(一)企業經營業務、生產技術活動未發生重大變化的名稱變更,以下稱“簡單更名”;
(二)企業經營業務、生產技術活動等發生重大變化引起的名稱變更,以下稱“復雜更名”。
跨認定機構行政區域的企業遷址引起名稱變更的,需重新進行認定,不屬于本規程適用范圍。
二、不同階段企業更名工作程序
(一)提交認定材料至公示前
此階段發生名稱變更的企業,應及時向所在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以下稱認定機構)報告,并按變更后的企業實際情況更新申報資料,認定機構按變更后的企業名稱及材料進行認定評審。在此期間發生了名稱變更沒有報告的,不論后期何時發現,均要重新申報。
(二)進入公示至報送備案前
此階段發生名稱變更的企業,應及時向所在地認定機構報告,并提交變更申請材料。認定機構經審核確認符合認定條件的,在重新公示后,向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備案申請;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撤銷公示。在此期間發生了名稱變更沒有報告的,不論后期何時發現,均要重新申報。
(三)已報送備案至備案回復前
在此階段發生名稱變更的企業應在15日內向所在地認定機構報告,并提交變更申請材料。認定機構應及時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撤銷該企業報送備案的申請,認定機構經審核確認符合認定條件的,在重新公示后,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備案申請。
(四)備案回復后
發生名稱變更的企業應在15日內向所在地認定管理機構報告,并提交變更申請材料。認定機構經審核確認符合認定條件的,在重新公示后,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備案申請;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自發生名稱變更日起終止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在以上各階段,更名企業和認定機構應及時完成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的相關操作。
三、企業申請名稱變更需提交的資料
(一)簡單更名需提交以下資料:
1.高新技術企業名稱變更申請書(附件1);
2.工商管理部門出具的核準變更通知書及其他名稱變更證明文件;
3.企業更名后的營業執照副本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4.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復印件。
(二)復雜更名需提交以下資料(其中7-9項材料在年度終了后三個月內提交):
1.高新技術企業名稱變更申請書;
2.工商管理部門出具的核準變更通知書及其他名稱變更證明文件;
3.企業更名前后的營業執照副本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4.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復印件;
5.企業名稱變更當年的人員情況說明(包括名稱變更前后企業職工總數、企業技術人員、研發人員數);
6.企業擁有的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包括申報高新技術企業時所列知識產權及其他知識產權)現狀的證明材料;
7.企業名稱變更當年的年度研發項目情況表和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情況表(格式見附件2-1、附件2-2);
8.經審計的企業名稱變更當年的年度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利潤及利潤分配表、現金流量表);
9.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審計的企業名稱變更當年年度研究開發費用和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專項審計報告。
四、審核流程
1.認定機構負責受理、審查高新技術企業名稱變更申請。
從第二階段開始,認定機構應根據企業更名申請材料首先判斷企業更名類型。對于簡單更名的企業,由認定機構確認后公示;對于復雜更名的企業,認定機構組織專家評審后提出審核意見(必要時可進行實地審查),對審核通過的企業予以公示。
2.認定機構將更名企業分批(原則上每年不超過三批)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備案回復后,重新核發認定證書,編號與有效期不變。
3.經認定機構審核,確認企業更名后不符合認定條件的,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終止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申請,并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告。
五、認定機構報送高新技術企業更名備案資料包括:
1.《關于ХХ省(自治區、市)20ХХ年第Х批高新技術企業更名備案的申請》;
2.《ХХ省(自治區、市)高新技術企業更名情況匯總表》,見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