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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稅務師工作底稿規則(試行)

頒布時間:2015/8/5 15:45:19

注冊稅務師工作底稿規則(試行)

 

頒布時間:2015-08-05
 
發文單位: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注冊稅務師涉稅鑒證業務和涉稅服務業務(以下簡稱涉稅業務)工作底稿的編制,維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注冊稅務師涉稅鑒證業務基本準則》和《注冊稅務師涉稅服務業務基本準則》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注冊稅務師執行涉稅業務適用本規則,執行涉稅業務以外的其他業務,除另有規定外,比照本規則執行。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工作底稿,是指注冊稅務師依據執業規范,在執行涉稅業務過程中形成的,反映執業過程、支持涉稅業務結論或意見的工作記錄和相關資料。
 
第二章 一般要求
 
    第四條 注冊稅務師實施涉稅業務,應當對業務過程和結果進行適當記錄并形成工作底稿,且保證工作底稿記錄的真實性、完整性和邏輯性。
 
    第五條 編制工作底稿要實現下列目標:
 
    (一)對業務過程進行記錄,作為支持形成業務結論或意見的依據;
 
    (二)對業務證據進行有效地收集與整理,證明注冊稅務師遵照執業規范執行了業務程序;
 
    (三)規范記載業務實施情況,為注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執業質量的比較提供依據。
 
    第六條 注冊稅務師實施業務應當取得支持業務結論或意見所需的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并記錄于工作底稿。注冊稅務師業務的實施,不能替代或減輕委托人或者委托人指向的第三人應當承擔的會計責任、納稅責任以及其他法律責任。
 
    第七條 工作底稿應當內容完整、重點突出、條理清晰、結論明確。注冊稅務師可以根據業務的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工作底稿的繁簡程度。
 
    第八條 工作底稿應當進行有效整理,使數據間相互印證并具有邏輯性,能夠清晰反映注冊稅務師執業的過程和形成業務結論或意見的基礎。
 
    第九條 編制工作底稿的文字應當使用中文,也可以同時使用某種外國文字,少數民族自治地區可以同時使用少數民族文字。
 
    第三章 工作底稿的形式和內容
 
    第十條 工作底稿可以采用紙質或者電子的形式,有視聽資料、實物等證據的,也可以同時采用其他形式。
 
    第十一條 工作底稿應包括以下要素:
 
    (一)業務項目名稱;
 
    (二)委托人名稱;
 
    (三)項目所屬期間或截止日;
 
    (四)工作底稿名稱和索引;
 
    (五)服務過程和結果的記錄;
 
    (六)相關證據;
 
    (七)工作底稿編制人簽名和編制日期;
 
 
    (八)工作底稿復核人簽名和復核日期。
 
    第十二條 工作底稿通常分為管理類工作底稿和業務類工作底稿。
 
    管理類工作底稿是指注冊稅務師在執業過程中,為承接、計劃、控制和管理業務所形成的工作記錄及相關資料。
 
    業務類工作底稿是指注冊稅務師按照業務約定書的要求在執業過程中,對委托人或者委托人指向的第三人進行現場調查,收集相關證據,形成涉稅服務結論或意見的工作過程記錄及相關資料。
 
    第十三條 管理類工作底稿通常包括以下內容:
 
    (一)業務約定書;
 
    (二)業務計劃;
 
    (三)業務執行過程中重大問題發現、溝通和處理記錄;
 
    (四)業務的復核記錄;
 
    (五)歸檔和查閱記錄等。
 
    第十四條 業務類工作底稿的具體內容因業務性質的不同而存在差異;注冊稅務師可以在業務實施過程中,通過記錄、復制、錄音、錄像、照相等技術手段搜集證據,或者通過審閱、檢查和盤點、詢問或函證、觀察、重新執行或分析等技術方法取得或者形成工作底稿。
 
    第十五條 注冊稅務師收集委托人和相關當事人提供的與業務相關的資料作為工作底稿時,應當要求提供方在相關資料中簽字、蓋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出處。同時注冊稅務師及其助理人員應當在自己編制的工作底稿上簽字。
 
    第十六條 工作底稿應當反映稅務師事務所業務質量控制的過程。復核人員應對所復核的工作底稿書面表示復核意見并簽字。
 
    第十七條 注冊稅務師應當根據業務的性質、特點和工作底稿的類別,編制工作底稿目錄和索引號,反映工作底稿間的勾稽關系。
 
第四章 工作底稿的管理
 
    第十八條 注冊稅務師在業務完成后,應當及時整理工作底稿,在業務完成后90日內,將工作底稿與業務報告等一起存檔,并由所在的稅務師事務所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要求和本準則規定進行妥善保管。
 
    第十九條 工作底稿屬于稅務師事務所的業務檔案,應當至少保存10年,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條 對以電子或者其他介質形式存在的工作底稿,稅務師事務所應當采取適當措施保護信息的完整和不外泄。
 
    第二十一條 稅務師事務所不得在規定的保存期內對工作底稿進行轉讓、刪改或銷毀。
 
    第二十二條 未經委托人同意,稅務師事務所不得向他人提供工作底稿,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稅務機關因稅務檢查需要進行查閱的;
 
    (二)注冊稅務師行業主管部門因檢查執業質量需要進行查閱的;
 
    (三)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需要進行查閱的;
 
    (四)其他依法可以查閱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 稅務師事務所對工作底稿的管理應當建立保密制度。在工作底稿歸檔后,如果注冊稅務師或助理人員因工作需要查閱工作底稿,應當履行查閱手續,并對查閱的內容予以保密。
 
    第二十四條 工作底稿歸檔后,注冊稅務師發現有必要增加新的工作底稿,應當將增加工作底稿的原因、編制人員和時間、復核人員和時間記錄于工作底稿中,并履行補充歸檔手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則由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則自2015年7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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