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價款扣除時間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6號 頒布時間:2016/12/24 19:22:06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價款扣除時間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6號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土地價款,以及向其他單位或個人支付的拆遷補償費用,按照財稅〔2016〕140號文件第七、八條規定,允許在計算銷售額時扣除但未扣除的,從2016年12月份(稅款所屬期)起按照現行規定計算扣除。
二、財稅〔2016〕140號文件第九、十、十一、十四、十五、十六條明確的稅目適用問題,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不涉及稅率適用問題的不調整申報;
(二)納稅人原適用的稅率高于財稅〔2016〕140號文件所明確稅目對應稅率的,多申報的銷項稅額可以抵減以后月份的銷項稅額;
(三)納稅人原適用的稅率低于財稅〔2016〕140號文件所明確稅目對應稅率的,不調整申報,并從2016年12月份(稅款所屬期)起按照財稅〔2016〕140號文件執行。
納稅人已就相關業務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將增值稅專用發票收回并重新開具;無法收回的不再調整。
三、財稅〔2016〕140號文件第十八條規定的“此前已征的應予免征或不征的增值稅,可抵減納稅人以后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應予免征或不征增值稅業務已按照一般計稅方法繳納增值稅的,以該業務對應的銷項稅額抵減以后月份的銷項稅額,同時按照現行規定計算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
(二)應予免征或不征增值稅業務已按照簡易計稅方法繳納增值稅的,以該業務對應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抵減以后月份的增值稅應納稅額。
納稅人已就應予免征或不征增值稅業務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將增值稅專用發票收回后方可享受免征或不征增值稅政策。
四、保險公司開展共保業務時,按照以下規定開具增值稅發票:
(一)主承保人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并全額收取保費,然后再與其他共保人簽訂共保協議并支付共保保費的,由主承保人向投保人全額開具發票,其他共保人向主承保人開具發票;
(二)主承保人和其他共保人共同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并分別收取保費的,由主承保人和其他共保人分別就各自獲得的保費收入向投保人開具發票。
七、納稅人出租不動產,租賃合同中約定免租期的,不屬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第十四條規定的視同銷售服務。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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