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市地方稅務局關于XX有限公司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批復
沈地稅函[2015]42號 頒布時間:2015/4/3 21:53:49
沈陽市地方稅務局關于XX有限公司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批復
沈地稅函[2015]42號
2015-4-3
沈陽市地方稅務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
《沈陽市地方稅務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關于XX有限公司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請示》(沈地稅經發[2015]3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根據《關于明確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遼地稅函[2012]92號)第三條規定,對一個清算項目中同時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應分別核算增值額;未分別核算增值額或者分別核算增值額不準確的,地方稅務機關一律按照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可售面積占清算項目可售面積的比例計算扣除項目金額后,分別按照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銷售收入和計算的扣除項目金額計算增值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的通知》(國稅發[2009]91號)第二十一條第六項規定,對同一類事項,應當采取相同的會計政策或處理方法。會計核算與稅務處理規定不一致的,以稅務處理規定為準。
根據上述規定,在同一個清算項目中,企業網點裝修部分的建筑安裝成本與其他房地產開發成本屬于同一類事項,應當采用相同的稅務處理方法,即按照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比例計算分攤。
沈陽市地方稅務局
2015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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