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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2號 頒布時間:2018/12/21 19:07:33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2

 

    根據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現就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納稅申報


  
  取得綜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辦理匯算清繳:


  
  (一)從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后的余額超過6萬元;


  
  (二)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中一項或者多項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的余額超過6萬元;


  
 (三)納稅年度內預繳稅額低于應納稅額;


  
  (四)納稅人申請退稅。


  
 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納稅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1日至630日內,向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報送《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納稅人有兩處以上任職、受雇單位的,選擇向其中一處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納稅人沒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納稅人辦理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應當準備與收入、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捐贈、享受稅收優惠等相關的資料,并按規定留存備查或報送。


  
  納稅人取得綜合所得辦理匯算清繳的具體辦法,另行公告。


  
  二、取得經營所得的納稅申報


  
  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伙企業個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經營者個人以及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取得經營所得,包括以下情形:


  
  (一)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的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境內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生產、經營的所得;


  
  (二)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三)個人對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


  
  (四)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季度終了后15日內,向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預繳納稅申報,并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31日前,向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匯算清繳,并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從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的,選擇向其中一處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匯總申報,并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C表)》。


  
  三、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納稅申報


  
  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應當區別以下情形辦理納稅申報:


  
  (一)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的,按照本公告第一條辦理。


  
  (二)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30日前,向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報送《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A表)》。有兩個以上扣繳義務人均未扣繳稅款的,選擇向其中一處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非居民個人在次年630日前離境(臨時離境除外)的,應當在離境前辦理納稅申報。


  
  (三)納稅人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30日前,按相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報送《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A表)》。


  
  稅務機關通知限期繳納的,納稅人應當按照期限繳納稅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的納稅申報


  
  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1日至630日內,向中國境內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在中國境內沒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戶籍所在地或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戶籍所在地與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選擇其中一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在中國境內沒有戶籍的,向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納稅人取得境外所得辦理納稅申報的具體規定,另行公告。


  
  五、因移居境外注銷中國戶籍的納稅申報


  
  納稅人因移居境外注銷中國戶籍的,應當在申請注銷中國戶籍前,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進行稅款清算。


  
  (一)納稅人在注銷戶籍年度取得綜合所得的,應當在注銷戶籍前,辦理當年綜合所得的匯算清繳,并報送《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尚未辦理上一年度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的,應當在辦理注銷戶籍納稅申報時一并辦理。


  
  (二)納稅人在注銷戶籍年度取得經營所得的,應當在注銷戶籍前,辦理當年經營所得的匯算清繳,并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從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的,還應當一并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C表)》。尚未辦理上一年度經營所得匯算清繳的,應當在辦理注銷戶籍納稅申報時一并辦理。


  
  (三)納稅人在注銷戶籍當年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的,應當在注銷戶籍前,申報當年上述所得的完稅情況,并報送《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A表)》。


  
  (四)納稅人有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應當在注銷戶籍前,結清欠繳或未繳的稅款。納稅人存在分期繳稅且未繳納完畢的,應當在注銷戶籍前,結清尚未繳納的稅款。


  
  (五)納稅人辦理注銷戶籍納稅申報時,需要辦理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的,應當向稅務機關報送《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信息表》《商業健康保險稅前扣除情況明細表》《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稅前扣除情況明細表》等。


  
  六、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申報


  
  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內,向其中一處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報送《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A表)》。


  
  七、納稅申報方式


  
  納稅人可以采用遠程辦稅端、郵寄等方式申報,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八、其他有關問題


  
  (一)納稅人辦理自行納稅申報時,應當一并報送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首次申報或者個人基礎信息發生變化的,還應報送《個人所得稅基礎信息表(B表)》。


  
  本公告涉及的有關表證單書,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定式樣,另行公告。


  
  (二)納稅人在辦理納稅申報時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按照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有關辦法辦理。


  
  九、施行時間


  
  本公告自20191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8
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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