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明確土地增值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
沈地稅發[2008]65號 頒布時間:2008/4/16 12:12:35
關于明確土地增值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
沈地稅發[2008]65號
稽查局,各分局、縣(市)局:
為進一步加強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經請示遼寧省地方稅務局同意,現將實際征管中遇到的稅收政策問題明確如下:
一、符合清算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確定土地增值稅的扣除項目問題
。ㄒ唬┎疬w補償費扣除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第四條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計算扣除項目時必須提供合法有效憑證,不能提供合法有效憑證的,不予扣除。房地產開發企業支付不征稅的拆遷補償費,按照規定不能取得發票的,若能提供相關法律法規或政府部門的相關文件規定的補償范圍和標準以及被拆遷人和開發人的拆遷(回遷)合同和簽收花名冊,并與賬目核對,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可以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扣除。但是,屬于應取得而未取得發票的,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不能扣除。
。ǘ┲袊嗣胥y行貸款利息沒有規定上限,扣除項目中利息支出扣除問題
根據土地增值稅的立法原則,利息的上浮幅度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超過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許扣除。因此,如果人民銀行沒有規定貸款利息的上浮幅度,可按規定扣除。
二、對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不能提供評估價格,確定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的問題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第二條的規定,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夠提供發票的,可按發票所載金額并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準予扣除項目。
對于轉讓舊房產,既沒有評估價格,又不能提供購房發票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35條規定,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可參照《契證》上所記載的“房產土地價值”核定其原購房價格,據以計算準予扣除項目。
對于轉讓舊房產,既沒有評估價格,又不能提供購房發票,同時也不能提供原《契證》或原《契證》上所記載的“房產土地價值”明顯不合理的,依據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對存量房地產如何征收土地增值稅的批復》(遼地稅財〔1999〕308號)規定,可按納稅人取得的存量房地產轉讓收入扣除有關項目后獲得的增值額,暫按稅法規定的最低稅率即30%的稅率預征土地增值稅,待納稅人提供評估報告后,再經當地稅務機關確認和結算,多退少補!坝嘘P項目”指納稅人固定資產賬簿中記載的“固定資產”凈值和轉讓時繳納的稅費等。但是,對于個人轉讓舊房產,既沒有評估價格,又不能提供購房發票,同時也不能提供原《契證》或原《契證》上所記載的“房產土地價值”明顯不合理的,按照遼寧省地方稅務局確定的核定征收率計算征收土地增值稅,即非普通住房按轉讓收入的0.25%核定、非住房按轉讓收入的0.5%核定。
三、關于暫不預征土地增值稅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標準問題
根據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遼寧省土地增值稅預征管理規定〉的通知》(遼地稅發[2006]86號)第二條的規定,“經濟適用住房”項目暫不預征土地增值稅。經濟適用住房項目標準參照《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經濟適用住房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遼地稅發〔2005〕73號)的有關規定掌握。
二ΟΟ八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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