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
財稅字[1996]79號 頒布時間:1996/11/1 12:12:00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
財稅字[1996]79號
頒布時間:1996-11-1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根據各地在執行企業所得稅政策中反映的情況,現將企業所得稅幾個具體問題明確如下:
一、企業納稅年度內應計未計扣除項目,包括各類應計未計費用、應提未提折舊等,不得移轉以后年度補扣。
二、企業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性機構、捐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時,應視同對外銷售處理。其產品的銷售價格,應參照同期同類產品的市場銷售價格;沒有參照價格的,應按成本加合理利潤的方法組成計稅價格。
三、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潤、股息、紅利等投資收益,如投資方企業所得稅稅率高于被投資企業適用稅率,在被投資企業通過應付利潤進行帳務處理時,應分配給投資方的利潤、股息、紅利等,投資方企業不論是否收到,均應及時按照有關規定補稅。被投資企業發生的虧損,只能在被投資企業進行彌補,不得沖減投資方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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