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遼寧省稅務局 遼寧省司法廳關于印發《遼寧省企業納稅合規管理工作指引(1.0版)》的通知
頒布時間:2024/9/10 21:11:21
國家稅務總局遼寧省稅務局
遼寧省司法廳關于印發《遼寧省企業納稅合規管理工作指引(1.0版)》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遼寧省各市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沈撫改革創新示范區稅務局,各市司法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保證各種所有制經濟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為民營經濟發展營造良好稅收環境,國家稅務總局遼寧省稅務局會同遼寧省司法廳聯合制定了《遼寧省企業納稅合規管理工作指引(1.0版)》(以下簡稱《指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提高思想認識,優化企業納稅服務
企業納稅合規管理是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經濟思想和黨中央決策部署,提升企業稅法遵從意識,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強化稅收風險防控,促進企業健康發展的重要舉措,各級稅務機關和司法行政部門要深刻認識做好企業納稅合規管理工作的重要意義,以此為抓手推動企業依法經營,打造市場化法治化稅收營商環境,服務企業高質量發展。
二、加強培訓輔導,推動《指引》落地見效
各級稅務機關和司法行政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指引》具體落實方案,加強對稅務干部、司法行政干部和企業的培訓輔導,根據自愿原則可以選擇部分企業進行納稅合規重點培育,幫助企業制定納稅合規管理制度,提供持續跟蹤輔導服務。要建立問題建議收集反饋機制,及時研究解決《指引》執行過程中的問題,推動《指引》不斷優化完善,確保務實管用、持續改進。
三、加強宣傳引導,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各級稅務機關和司法行政部門要做好《指引》宣傳引導工作,制作通俗易懂、喜聞樂見的多種形式宣傳產品,通過官方網站、遼寧稅務公眾號、微信小程序等渠道深入宣傳解讀《指引》的目的意義、重要作用和主要內容,為企業納稅合規管理工作營造積極正面的輿論環境。有條件的單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將《指引》印制成冊,供企業取閱。
附件:遼寧省企業納稅合規管理重點事項提示
國家稅務總局遼寧省稅務局 遼寧省司法廳
2024年9月10日
遼寧省企業納稅合規管理工作指引(1.0版)
第一條 為促進遼寧省企業加強納稅合規管理,提高涉稅風險防控能力,保障企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其他規定,結合遼寧省實際,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企業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及作為扣繳義務人應當依法履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納稅合規,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管理中的涉稅行為符合稅收法律法規、政策及稅務監管等規定要求的一系列企業自主行為。
本指引所稱納稅合規管理,是指企業為降低不合規納稅風險,針對自身生產經營管理活動開展的有組織、有計劃的管理活動,主要內容包括依法納稅相關的制度制訂、風險預防、合規審查、考核評價、合規培訓等活動。
本指引所稱不合規納稅風險,是指企業因納稅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理、行政處罰、刑事處罰,以及因此造成經濟損失或商譽損害等負面后果和影響的可能性。
本指引所稱納稅違法違規行為,是指企業在稅務登記、賬簿憑證管理、納稅申報、稅款繳納、發票管理、扣繳義務等涉稅事務中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四條 倡導企業遵循依法依規、全面覆蓋、責任到人、風險可控、監督有效的原則,積極構建以納稅合規管理基本制度為核心的分級分類制度體系。
納稅合規制度設計與現有的管理體系相銜接,達到系統集成、業務融合、風險預防、運行可靠、持續更新的效果。
第五條 制訂納稅合規管理基本制度,明確合規目標、部門職能、運行機制、考核評價、監督問責等具體內容。
第六條 制訂納稅合規管理具體制度,一般包括風險識別評估預警、合規審查、風險應對、問題整改和責任追究等內容。
第七條 制訂納稅合規管理操作指南,詳細規定制度實施方式、標準、流程和步驟,實現責任到崗、責任到人。
第八條 建立健全納稅合規管理體系,明確管理層級、牽頭部門、業務職能部門、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
第九條 企業決策機關在設置管理機構中專門成立合規管理職能部門,由主管財務或審計的主要領導牽頭,專門負責加強納稅合規管理的組織和協調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召開專門研究納稅合規方面的工作會議,指導、監督和評價納稅合規管理工作。
第十條 納稅合規管理牽頭部門發揮牽引能動作用,履行制度起草、合規審查、合規培訓和風險識別、預警、應對等職責。
第十一條 基本建設、物資采購、產品研發、產品生產與銷售、資本運營、財務會統、倉儲運輸、人力資源、行政后勤等業務職能部門,將納稅合規審查嵌入業務流程,承擔納稅合規管理主體責任。
審計、監察等監督管理部門,承擔納稅合規管理落實情況的監督責任。
第十二條 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及稅務機關的合法要求,為稅務機關的檢查或稽查活動做好事前準備工作,并在稅務機關檢查或稽查過程中積極配合。
稅務檢查或稽查結束后,企業應當針對稅務機關發現的問題,認真開展總結整改、風險排查、制度建設等工作,提升合規管理水平。
第十三條 納稅合規管理的組織運行流程,通常指不合規納稅風險的識別、評估、預警,制定合規審查的標準、流程,風險應對的預案、演練、處置、整改,責任追究等環節,包括:
(一)全面梳理生產經營管理活動可能產生的不合規納稅風險,建立健全風險識別、評估、預警機制。
(二)認真開展納稅合規審查,將具體標準嵌入生產經營管理各項業務流程,明確合規審查職責界限,制訂審查標準、流程、重點等。
(三)建立不合規納稅重大風險事件應對處理預案,完善不合規納稅各類問題的有效整改。
(四)組織開展納稅合規制度落實情況監督,及時追究不合規行為。
(五)及時評價納稅合規管理制度設計的科學性和執行的有效性。
第十四條 建立健全業務職能部門的協同運行機制,確保資源共享、集約管控、效率提升。
第十五條 聘請具備稅法專業的企業法律顧問,依據企業經營、管理活動中的具體情況,研究制定稅收管理制度、稅收審查管理制度。法律顧問應當向企業提供納稅合規法律服務產品,提高企業法律顧問的質效。
有條件的企業可以引入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提供納稅合規管理服務,可以申請合規管理國際認證和國家標準認證,提升納稅合規管理水平。
第十六條 提高納稅合規管理信息化水平,通過內部信息互聯互通,實現風險即時預警、實時監控、快速處置。
第十七條 總結、推廣納稅合規管理工作的有益經驗和做法,積極宣傳工作成效,增強企業人員參與企業合規管理工作的責任感、榮譽感,營造合規守法經營的良好氛圍。
第十八條 建立完善財務內部控制體系,嚴格執行會計制度、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業務操作和審批流程。
第十九條 保障涉稅崗位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稅務知識和專業技能,并為其業務知識更新培訓提供便利。
具有公司律師的企業要充分發揮公司律師的專業優勢,明確公司律師參與企業合規管理的具體職責和辦法,把公司律師提出法律意見作為納稅合規的重要程序。
第二十條 建立健全與稅務部門的溝通機制,主動了解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與納稅程序有關的情況,接受稅務機關的納稅輔導。
第二十一條 本指引僅對遼寧省企業納稅合規管理作出一般性指引,供企業參考。
第二十二條 本指引涉及辦稅事項,應當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遼寧省稅務局官網發布的《遼寧省納稅人辦稅指南》規范操作。
第二十三條 本指引由國家稅務總局遼寧省稅務局、遼寧省司法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各地稅務機關及司法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本指引,結合具體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 本指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件
遼寧省企業納稅合規管理重點事項提示
編者按:為確保《遼寧省企業納稅合規管理工作指引(1.0版)》落實落細,國家稅務總局遼寧省稅務局和遼寧省司法廳聯合制定《遼寧省企業納稅合規管理重點事項提示》,旨在對企業納稅合規情況進行全面分析和規劃,幫助企業及時發現并糾正稅務風險,提高經營效益,為企業可持續發展提供保障。本提示重點關注開具和取得發票、賬簿憑證管理、申報繳納稅款、履行扣繳義務、享受稅收優惠政策、股權轉讓、注銷稅務登記等七類涉稅事項。
第一章
開具和取得發票
第一條 熟悉掌握發票的種類,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領用、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發票,主要識別和防范采購、銷售兩方面風險。
第二條 結合實際情況,全面梳理采購業務流程,完善相關管理制度。統籌安排采購計劃,明確審批、購買、驗收、付款、采購后評估等環節的職責和審批權限,按照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辦理采購業務。建立價格監督機制,定期檢查和評價采購過程中的薄弱環節,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確保采購物資與企業生產經營需要相匹配。
第三條 建立科學的供應商評估和準入制度,建立適當形式的供應商管理信息系統,確定合格供應商清單,對供應商提供物資或勞務的質量、價格、交貨及時性、供貨條件及其涉稅、經營等資信狀況進行實時管理和綜合評價,根據評價結果對供應商進行合理選擇和調整。
第四條 加強采購付款的管理,完善付款流程,明確付款審核人的責任和權力,確保大額現金使用范圍符合《現金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嚴格審核采購預算、合同、相關單據憑證、審批程序等相關內容,審核無誤后按照合同規定及時辦理付款。
重視采購付款的過程控制和跟蹤管理,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拒絕付款,避免出現資金損失和信用受損。合理選擇付款方式,并嚴格遵循合同規定,防范付款方式不當帶來的法律風險,保證資金安全。嚴格審查采購業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五條 建立嚴格的采購驗收制度,由專門的驗收機構或驗收人員對采購項目的品種、規格、數量、質量等相關內容進行驗收,出具驗收證明,并采取合理的方式保存驗收信息。
第六條 全面梳理銷售業務流程,完善相關管理制度,確定適當的銷售政策和策略,明確銷售、發貨、收款等環節的職責和審批權限,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銷售業務,定期檢查分析銷售過程中的薄弱環節,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第七條 在訂立銷售合同前,與客戶進行業務洽談、磋商或談判,關注客戶信用狀況、銷售定價、結算方式等相關內容。重大的銷售業務談判吸收財會、法律等專業人員參加,并形成完整的書面記錄。
銷售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審批人員對銷售合同草案進行嚴格審核,重要的銷售合同征詢法律顧問或專家的意見。
健全客戶信用檔案,關注重要客戶資信變動情況,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信用風險。
第八條 開具紙質發票時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開具發票當月發生銷售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銷售折讓等情形的,專用發票收到退回的發票聯及抵扣聯、普通發票收到退回的發票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全聯次留存。
開具增值稅電子發票、成品油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及其他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發票的企業發生前款所述情形的,應當按規定開具紅字發票進行沖減。
道路貨物運輸、互聯網物流平臺等特殊領域的企業,在開具增值稅發票時應當在增值稅發票備注欄中注明相關完整信息。
第九條 加強對銷售、發貨、收款業務的會計系統控制,詳細記錄銷售客戶、銷售合同、銷售通知、發運憑證、商業票據、款項收回等情況,確保會計記錄、銷售記錄與倉儲記錄核對一致。
第二章 賬簿憑證管理
第十條 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按照客觀、公正的原則準確核算,并編制資產負債表、收入利潤表、損益表、商品盤點表等財務報表。
第十一條 建立完善的財稅管理制度,明確各類交易和事項的稅務處理方法和流程,定期對會計處理和稅法處理之間的差異進行分析,確保稅會處理的合規性。企業財務處理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一致的,納稅時應當依法進行調整。
第十二條 建立會計檔案的立卷、歸檔、保管、查閱和銷毀等管理制度,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賬簿、記賬憑證、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保證會計檔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閱,嚴防毀損、散失和泄密。
賬簿、記賬憑證、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不得偽造、變造或者擅自損毀,不得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三條 實行印章專人保管、負責人印章與財務專用章分管的制度,并嚴格執行保管人交接制度。員工因工作需要使用各類印章時,必須提前辦理審批及登記手續。
對需要重新刻制的印章,應當報請企業管理層依照制度審批,做好舊章作廢、新章啟用手續并建議登報公告,以作為日后變更作廢的依據。
第三章
申報繳納稅款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
第十五條 確保所有申報信息真實、準確、完整,避免因申報數據填寫錯誤等非主觀故意錯誤申報,堅決避免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的行為。
提高財務人員的風險意識,建立完善納稅合規風險自查制度,定期對納稅申報的合規性自查,降低納稅合規風險。自行發現納稅申報內容不實的,主動向稅務機關披露相關信息,修改申報表,并按修改后的正確信息向稅務部門申請補(退)稅。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預繳或解繳稅款。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可依法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經省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
加強資金營運全過程管理,做好納稅資金的預算,統籌協調內部各機構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的資金需求,切實做好資金在采購、生產、銷售、繳稅等各環節的綜合平衡,全面提升資金營運效率,保障資金營運安全。
第四章
履行扣繳義務
第十七條 根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有扣繳稅款義務的企業,應當在法定期限內辦理扣繳稅款登記、扣繳義務人身份信息報告。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稅務機關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按期進行相關稅種的納稅申報,并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第十八條 個人所得稅以向個人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扣繳義務人每月或者每次預扣、代扣的稅款,應當于次月15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表》(如遇法定休假日相應順延)。
第十九條 首次向自然人支付所得,在核對準確自然人身份信息后,于次月扣繳申報時,向稅務機關報告自然人準確的身份信息。及時維護員工變動信息,確保在次月扣繳申報中數據準確。
購買勞務時,如提供勞務方為自然人,應準確記錄自然人身份信息以及聯系方式,并嚴格依照合同約定及自然人代開發票金額支付勞務報酬,并于次月15日內為其扣繳個人所得稅,防范未按規定扣繳個人所得稅等涉稅風險。
第二十條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當扣繳的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當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當支付的款項中扣繳。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的,由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依照規定責令扣繳義務人補扣稅款,并依法追究扣繳義務人責任。
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無法履行扣繳義務的,非居民企業應當按照規定自行向所得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的扣繳義務人可提前將合同提交給稅務機關,以便稅務機關對合同信息進行采集或者變更。
第五章
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二十一條 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是指符合條件的企業辦理部分減少或全部免除納稅義務的行為。企業應當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如實申報適用稅收優惠政策,不得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違規適用。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當按規定辦理納稅申報。減稅、免稅期滿,應當自期滿次日起恢復納稅;不再符合減稅、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企業兼營減稅、免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減稅、免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得減稅、免稅。
第二十三條 加強政策理解,確保各個環節的信息傳遞順暢,反映企業真實情況。
建立信息溝通反饋機制和專業性爭議解決機制,在享受優惠政策和日常管理中發現與政策規定不符等情況時,主動進行申報更正以及相關稅收補繳事宜,確保涉稅處理無誤。
第二十四條 妥善保管與稅收優惠政策相關的留存資料,并對其真實性、合法性負責,積極配合稅務機關及其他部門的核查。同時享受多項稅收優惠,或者某項稅收優惠需要分不同項目核算的,分別留存備查。
第六章
股權轉讓
第二十五條 股權轉讓是企業融資和優化股權結構的重要資本手段,企業通過明確可能承擔的納稅義務、合理規劃轉讓時機、準確評估股權價值、完善合同條款、及時履行稅務申報義務、注意反避稅條款以及建立稅務風險管理機制等措施,有效規避股權轉讓中的常見錯誤,確保納稅合規,降低稅務風險。
第二十六條 在股權轉讓前,股權受讓方對標的股權進行全面多維度的盡職調查,可聘請專業的評估機構對公司資產進行評估,以確保估值的準確性。
股權轉讓雙方簽署條款完善的股權轉讓合同,以確保股權轉讓的合法性和合規性。
受讓方關注股權出讓股東有無履行完畢出資義務,是否存在出資瑕疵(出資瑕疵是指股東不按照相關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要求,未履行完畢出資義務或者對出資的處分等方面存在不完全符合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的行為。其典型表現形式為股東不適當出資、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未足額出資等)。如果未考慮到出資瑕疵而受讓相應股權,可能存在受讓價款高于實際股權價值的情況,甚至在受讓股權后出現潛在糾紛。
第二十七條 在股權轉讓過程中,交易雙方當事人基于錯誤認識或者不當目的,簽訂兩份轉讓價格、轉讓條件等交易條件內容存在差異的“陰陽合同”,可能會致使合同無效或部分條款無效而造成損失,還可能面臨補繳稅款、加收滯納金、罰款的風險,情節嚴重的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被投資單位發生個人股東變動或者個人股東所持股權變動的,財務部門應當于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股東變動信息及股東變更情況說明。
第七章
注銷稅務登記
第二十九條 企業因解散、被宣告破產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終止的,應當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注銷前,應當向稅務機關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并辦理相關手續,存在涉稅違法行為的企業應當接受處罰。
第三十條 符合特定條件或者持有人民法院終結強制清算程序裁定的企業,可以適用簡易注銷程序。
司法程序并不停止企業對應所屬期的納稅申報義務,企業應當避免因存在連續未申報記錄而影響簡易注銷程序的適用。
第三十一條 企業應當在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的同時,辦理發票繳銷手續,持有防偽稅控設備的企業應當同時上繳防偽稅控設備。
第三十二條 在清算過程中,企業應當處置存貨和固定資產、結算往來款和未分配利潤并履行納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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