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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稅務機關征收社會保險費欠費管理和清繳工作的通知

國稅發[2006]140號 頒布時間:2006/9/5 12:12:20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稅務機關征收社會保險費欠費管理和清繳工作的通知
國稅發[2006]140號
頒布時間:2006-9-5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河北、內蒙古、遼寧、黑龍江、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湖北、湖南、廣東、海南、重慶、云南、陜西、甘肅、青海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寧波、廈門市地方稅務局:
  部分省市稅務機關開展社會保險費征管工作以來,認真落實國家稅務總局與當地政府關于加強社會保險費欠費管理和清繳工作的要求,不斷加大欠費管理和清繳的工作力度,取得了明顯效果。但由于社會保險費欠費成因復雜,欠費管理不規范、清繳欠費難的現象在一些地區仍是一個比較突出的問題。為進一步加強稅務機關對社會保險費的欠費管理和清繳工作,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提高對加強社會保險費欠費管理和清繳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稅務機關征收社會保險費是省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賦予稅務機關的一項重要職責,依法足額、按時征收社會保險費入庫,是稅務機關履行這一職責的體現,也是稅務機關依法行政、依法籌集社會保障資金的基本要求。社會保險費欠費管理和清繳工作是各級稅務機關征收社會保險費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欠費及其管理、清繳情況,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稅務機關社會保險費征管工作的質量和效率。因此,進一步加強社會保險費的欠費管理和清繳工作,對更好地籌集社會保險資金、維護繳費人合法權益、提升稅務機關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認真開展欠費清查,建立欠費人檔案
  繳費人超過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繳費期限,或者繳費人超過主管稅務機關依照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繳費期限(以下簡稱繳費期限)未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費款,應作為欠費進行管理和清繳。具體包括:
  (一)辦理繳費申報后,繳費人未在繳費期限內繳納的費款;
  (二)主管稅務機關或其他有權機關實施檢查,已查定繳費人的應補繳費款,繳費人未在檢查機關規定的應補繳費款繳費期限內繳納的應補費款;
  (三)繳費人其他情形下未在繳費期限內繳納的費款。
  有上述欠費情形的繳費人,包括單位和個人,應作為欠費人進行管理。
  各級稅務機關對社會保險費的欠費情況要定期開展清查,逐戶核查欠費人的欠費具體情況,了解欠費形成的原因,合理界定欠費人和欠費的類型。在此基礎上,建立欠費人檔案,記錄欠費人基本情況(名稱、所在地、稅務登記證號、社保登記號、法人代表和經辦人員的姓名、聯系電話等)、欠費人所屬類型、欠費所屬期、欠費類型以及各類型欠費數額、欠費總額、各費種的欠費額等情況。
  三、合理界定欠費人類型,對欠費人實施動態管理
  各級稅務機關應根據欠費清查結果和欠費人檔案所載資料,并根據欠費人的生產經營、資金往來、債權債務、投資、工資發放、清欠計劃執行等情況,按照欠費人的實際繳費能力,將欠費人分為無繳費能力、有繳費能力和有部分繳費能力三種類型。三種類型的欠費人可按下列標準確定:
  (一)無繳費能力的欠費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欠費人:
  1.已依法破產關閉、已責令關閉、已自行解散關閉,并已完成清算程序的;
  2.工商登記或者稅務登記已按規定注銷,且已連續3個月以上未繳費,并無法找到其地址、無法聯系的。
  (二)有繳費能力的欠費人,是指生產經營正常或者基本正常,能夠或者基本能夠正常足額發放在職職工工資的欠費人。
  (三)有部分繳費能力,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欠費人:
  1.已正式公告破產、撤銷、解散并已進入上述程序的;
  2.企業改組改制后仍存續,但其主要資產已分離出去,無法正常生產經營或者經營困難的;
  3.經營困難,連續停產或未取得生產經營收入6個月以上,且連續3個月以上未繳費的;
  4.其他既不符合無繳費能力標準,也不符合有繳費能力標準的欠費人。
  對上述三類欠費人,應實行動態管理。即對無繳費能力的欠費人,原則上可另案管理,但對其欠費,應繼續采取措施清繳,并關注其生產經營狀況,一旦其出現經營狀況好轉,應根據實際情況并按標準轉為相應類型欠費人的管理。對有部分繳費能力的欠費人,要重點監控,隨時掌握繳費人的繳費、欠費、生產經營和工資發放情況,欠費人情況發生變化并符合有繳費能力標準的,要及時轉為有繳費能力欠費人的管理;經營狀況繼續惡化并符合無繳費能力條件的,轉為無繳費能力欠費人的管理。對有繳費能力的欠費人,要納入正常征管、考核范圍。對有繳費能力而拒不繳費的欠費人,要依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有關法規強制執行。
  四、合理界定欠費類型,對欠費實施分類管理
  各級稅務機關可按照欠費人所欠費款的性質,將欠費分為難以收回欠費(死欠)、可收回欠費。可收回欠費,按欠費時間長短分為陳欠、新欠。死欠是指因欠費人已破產、消亡、失蹤或完全喪失繳費能力,經核實確實難以收回的欠費,即無繳費能力欠費人的欠費。陳欠是指歷年結轉的欠費。新欠是指當年發生的欠費。
  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欠費的類型,對欠費實施分類管理。對死欠,可以另設臺賬登記管理,暫不作為應繳數統計,但不能放棄對其追繳。對陳欠,應當認真分析欠費原因,制定清繳計劃予以落實。對新欠,要嚴加監管,認真落實催繳制度,盡快清繳并防止增加新欠。其中,新欠和陳欠要作為管理和清繳的重點,采取措施有效控制新欠的產生,嚴格清繳陳欠。
  五、建立重點欠費人管理制度,突出對重點欠費人的管理
  各級稅務機關應將欠費數額較大的欠費人作為重點欠費人進行管理。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級稅務機關監控的重點欠費人標準,將重點欠費人納入各級稅務機關的重點監控數據庫,加強對重點欠費人的日常監管,同時實行跟蹤管理,定期追欠,實現對重點欠費人的動態監控。對累計欠費1000萬元以上的重點欠費人,每年由省級稅務機關報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管理司)備案。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有關法規規定,公告重點欠費人名單和欠費情況,或將重點欠費人名單和欠費情況及時通報有關部門予以公告。
  六、明確清理欠費職責,加強部門之間配合
  各級稅務機關應主動與財政、勞動保障、社保經辦機構等部門加強溝通與協調,對社會保險費欠費人的情況進行核實、了解,協商清欠方法和措施,切實履行清理欠費的職責。
  主管稅務機關應明確和分解落實清理欠費的職責,實行清理欠費責任制,每年要制定落實清理欠費計劃的措施,按月或者按季實施。主管稅務機關應設立清理欠費臺賬,其內容應包括:某一時段前本地區累計欠費總額、分類型欠費額、分費種欠費額、欠費人總戶數、分類型欠費人戶數、分費種欠費人戶數、每戶欠費總額及分類型欠費額、形成原因、負責清欠管理的主管稅務機關、清理欠費進度等。
  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應定期(每半年報一次)向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管理司)報送欠費管理和清繳欠費工作情況,對欠費管理和清繳欠費的做法、經驗以及存在的問題進行總結,提出進一步加強管理和清繳欠費的計劃和措施,同時填報《社會保險費欠費情況統計表》(見附件1)以及《重點欠費人基本情況統計表》(見附件2)。從2007年起,上半年情況7月底前報送,下半年及全年情況次年2月底前報送。總局將對各地社會保險費欠費管理和清繳工作情況實施考核。
  附件:
  1.社會保險費欠費情況統計表
  2.重點欠費人基本情況統計表(略)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九月五日
  社會保險費欠費情況統計表
  填報單位: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單位:萬元、戶
費種類別 
序號 
基本養老保險費 
失業
保險費 
基本醫療
保險費 
工傷
保險費 
生育
保險費 
合計
(金額) 
戶數 
無繳費
能力 

死欠 

1 
  
  
  
  
  
  
  
有部分
繳費能力 
陳欠 
2 
  
  
  
  
  
  
* 
新欠 
3 
  
  
  
  
  
  
* 
小計 
4=2+3 
  
  
  
  
  
  
  
有繳費
能力 
陳欠 
5 
  
  
  
  
  
  
* 
新欠 
6 
  
  
  
  
  
  
* 
小計 
7=5+6 
  
  
  
  
  
  
  
總計 
死欠 
8=1 
  
  
  
  
  
  
  
陳欠 
9=2+5 
  
  
  
  
  
  
* 
新欠 
10=3+6 
  
  
  
  
  
  
* 
合計 
11=1+4+7 
  
  
  
  
  
  
  
  注:1、各欄次填報數為累計數,其中新欠為當年累計數;
  2、數額保留至小數點后2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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