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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失效]

國稅發[2006]56號 頒布時間:2006/4/18 12:12:22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失效]
國稅發[2006]56號
根據《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 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2號)此文失效
頒布時間:2006-4-18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揚州稅務進修學院:
      近年來,隨著企業所得稅政策的不斷完善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調整變化,現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已不能全面體現和貫徹企業所得稅政策及征管的要求。為貫徹落實全國所得稅管理工作會議精神,按照企業所得稅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的要求,配合匯算清繳改革,進一步規范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總局重新設計了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現將新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試行)》(以下簡稱“新申報表”)印發給你們,并就新申報表的推廣應用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新申報表的推廣應用工作
  新申報表是根據1998年以來企業所得稅政策調整變化的情況,在認真總結現行申報表設計、使用的經驗和不足、廣泛征求基層稅務機關和納稅人意見的基礎上,設計改進的。推廣應用新申報表是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的一項重要工作,是完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重要內容和環節,也是對納稅人優化服務的體現。各級稅務機關對此要切實提高認識,加強領導,統籌安排,認真做好新申報表的推廣應用工作,要根據當地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推廣應用實施方案,并認真組織實施;要加強指導,及時發現和解決新申報表推廣應用當中的問題。
  二、認真做好新申報表的宣傳培訓工作
  為了讓基層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完整、準確地理解新申報表的內容、含義和邏輯關系,各級稅務機關要高度重視新申報表的宣傳培訓工作。在今年6月30日前,要通過多種渠道和方式,及時組織基層征管一線的稅務干部和納稅人、中介服務機構進行學習、宣傳和培訓,及時掌握新申報表的內容、含義和邏輯關系及填報方法,適應新申報表的填報要求,提高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的質量。
  三、推廣應用新申報表的時間安排和要求
  推廣應用新申報表采取分階段、分步驟的方式進行。
  (一)2006年5月1日至6月30日試用新申報表。總局確定廣東省珠海市國稅局、山東省濟南市地稅局為試用單位。其他省市可以自行確定試用范圍。試點中的問題請及時向總局反映。
  (二)2006年7月1日起全國統一使用新申報表。現行申報表(包括總局制定和各級稅務機關自定的申報表)同時停止使用。
  (三)各省市稅務機關應在2006年6月30日前,根據填報新申報表的要求,及時修改企業所得稅征管軟件或者納稅申報軟件業務需求,據此升級企業所得稅征管軟件或者納稅申報軟件,確保新申報表按期實施。
  為配合新申報表的使用,總局將開發配套軟件,軟件下發時間另行發文。
  (四)各級稅務機關要樹立全局意識,按照上述時間安排和要求推廣應用新申報表,不得推遲新申報表的實施時間,不得改變新申報表的結構和內容。在推廣應用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向總局反映。
  四、需要明確的有關項目的計算口徑
  為保證新申報表準確填報和邏輯審核,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政策,對新申報表中涉及的有關項目計算口徑明確如下:
  (一)允許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的計算基數為申報表主表第16行“納稅調整后所得”。
  (二)技術開發費支出符合稅收規定的,允許按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 150%扣除,但不得使申報表主表第16-17-18+19-20行的余額為負數。
  (三)申報表主表第2行“投資收益”中股息性質的所得,為被投資單位向納稅人的實際分配額,包括現金股息、股票股息和其他形式的分配額。在此行不做還原計算。
  (四)廣告費、業務招待費、業務宣傳費等項扣除的計算基數為申報表主表第1行“銷售(營業)收入”。
  (五)查補的應納稅所得額,應并入所屬年度的應納稅所得中,按稅法規定計算應補稅額,但不得彌補以前年度虧損,不得作為計算公益、救濟性捐贈稅前扣除的基數。
  (六)《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會經費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678號)中所稱每月全部職工工資,是指按稅收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工資額。該數額是允許稅前扣除的工會經費的計算基數。
  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并試行新修訂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1998〕190號)自2006年7月1日起廢止。
《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填報說明
    一、使用對象及報送時間
    使用對象:實行查帳征收方式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
    報送時間要求:年度終了后四個月內。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情形,并進行清算的,應在辦理工商注銷登記之前,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納稅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停止生產、經營之日起6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
    二、表頭項目
    “稅款所屬期間”:一般填報公歷某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納稅人年度中間開業的,應填報實際開始經營之日至同年12月31日;納稅人年度中間發生合并、分立、破產、停業等情況,按規定需要清算的,應填報至實際停業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產之日,并按《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國稅發[2005]200號)的規定進行納稅申報。
    1、“納稅人識別號”:填報稅務機關統一核發的稅務登記證號碼。
    2、“納稅人名稱”:填報稅務登記證所載納稅人的全稱。
    三、表間結構及與附表的勾稽關系
    1、第1行=附表一(1)第1行或附表一(2)第1行或附表一(3)第3至7行合計。
    2、第2行=附表三第4列第17行。
    3、第3行=附表三第6列第17行。
    4、第5行=附表一(1)第16行或附表一(2)第16行或附表一(3)第10行和第11行合計。
    5、第7行=附表二(1)第1行或附表二(2)第1行。
    6、第9行=附表二(1)第29行或附表二(2)第39行。
    7、第10行=附表三第9列第17行。
    8、第11行=附表二(1)第17行或附表二(2)第26行或附表二(3)第14行。
    9、第14行=附表四第41行。
    10、第15行=附表五第21行。
    11、第16行=第13+14-15行。
    11、第17行=附表六第10列第6行,且第17行≤第16行。
    12、第18行=附表七“一、免稅所得合計”,且第18行≤第16-17行。
    13、第20行=附表八第5列“一、公益性捐贈合計”。
    14、第21行=附表九第7行第6列,且第21行≤第16-17-18+19-20行。
    15、第22行=第16-17-18+19-20-21行。
    16、第25行≤第24行。
    17、第26行=附表十第7列“合計”行。
    18、第27行=附表十第12列或第8列+第11列的“合計”行,且≤第9列(當第8列≤第9列)或等于第9列(當第8列>第9列)。
    四、收入總額項目
    填報納稅人當期發生的,根據稅收規定應確認為當期收入的所有應稅收入項目。
    1、第1行“銷售(營業)收入”:填報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核算的“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以及根據稅收規定應確認為當期收入的視同銷售收入。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的納稅人,金額等于附表一(1)《銷售(營業)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細表》第1行;執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的納稅人,金額等于附表一(2)《金融企業收入明細表》第1行;執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納稅人,金額等于附表一(3)《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收入項目明細表》第3至7行合計。
納稅人經營業務中發生的現金折扣計入財務費用,其他折扣以及銷售退回,一律以凈額反映在“主營業務收入”。
    2、第2行“投資收益”:填報納稅人取得的債權投資的利息收入和股權投資的股息性收入。債權性投資利息收入填報各項債權性投資應計的利息,包括國債利息收入;股息性收入填報股權性投資取得的股息、分紅、聯營分利、合作或合伙分利等應計股息性質的收入。金額無需還原計算,等于附表三《投資所得(損失)明細表》第4列第17行。
    3、第3行“投資轉讓凈收入”:填報各項投資資產轉讓、出售、處置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幣性資產和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之和)扣除相關稅費后的金額。金額等于附表三《投資所得(損失)明細表》第6列第17行。
    4、第4行“補貼收入”:填報納稅人收到的各項財政補貼收入,包括減免、返還的流轉稅等。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金額等于附表一(3)《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收入項目明細表》第2行。
    5、第5行“其他收入”:填報除上述收入以外的按照稅收規定當期應予確認的其他收入。包括按照會計制度核算的“營業外收入”,以及在“資本公積金”中反映的債務重組收益、接受捐贈資產、資產評估增值及根據稅收規定應在當期確認的其他收入。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的納稅人,金額等于附表一(1)《銷售(營業)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細表》第16行;執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的納稅人,金額等于附表一(2)《金融企業收入明細表》第16行;執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納稅人,金額等于附表一(3)《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收入項目明細表》第10和第11行合計數。
    6、第6行“收入總額合計”:金額等于本表第1至5行合計數。
    五、扣除項目
    填報納稅人當期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當期扣除的成本費用項目。
    1、第7行“銷售(營業)成本”:填報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核算的“主營業務成本”、“其他業務支出”,以及與視同銷售收入相對應的成本。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的納稅人,金額等于附表二(1)《成本費用明細表》第1行;執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的納稅人,金額等于附表二(2)《金融企業成本費用明細表》第1行。
     2、第8行“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填報納稅人本期“主營業務收入”相對應的應繳稅金及附加,包括營業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和教育費附加等。
    3、第9行“期間費用”:填報納稅人本期發生的銷售(營業)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合計數。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的納稅人,金額等于附表二(1)《成本費用明細表》第29行;執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的納稅人,金額等于附表二(2)《金融企業成本費用明細表》第39行。
     4、第10行“投資轉讓成本”:填報轉讓投資資產(包括短期股權投資、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按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必須按稅收規定計算投資成本調整。金額等于附表三《投資所得(損失)明細表》第9列第17行。
    5、第11行“其它扣除項目”:填報與第5行“其他收入”相對應的成本支出(包括“營業外支出”中按照稅收規定可以扣除的項目、資產評估減值等),以及其他扣除項目。但不包括公益救濟性捐贈、非公益救濟性捐贈及贊助支出。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的納稅人,金額等于附表二(1)《成本費用明細表》第17行;執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的納稅人,金額等于附表二(2)《金融企業成本費用明細表》第26行;執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納稅人,金額等于附表二(3)《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支出項目明細表》第14行。
    6、第12行“扣除項目合計”:金額等于本表第7至11行合計數。
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1、            第13行“納稅調整前所得”:金額等于本表第6-12行。
2、            第14行“納稅調整增加額”:填報納稅人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金額大于稅收規定標準,應進行納稅調整增加所得的金額。納稅人如有未在收入總額中反映的收入項目或者不應在扣除項目中反映的支出項目,以及超出稅收規定的扣除標準的支出金額,房地產業務本期預售收入計算的預計利潤等,也在本行填列。金額等于附表四《納稅調整增加項目明細表》第3列“納稅調增金額”第41行。
3、第15行“納稅調整減少額”:填報根據稅收規定可在稅前扣除,但納稅人在會計核算中沒有在當期成本費用中列支的項目金額,以及在以前年度進行了納稅調整增加,根據稅收規定從以前年度結轉過來在本期扣除的項目金額。納稅人如有根據規定免稅的收入在收入總額中反映的以及應在扣除項目中反映而沒有反映的支出項目,以及房地產業務本期已轉銷售收入的預售收入計算的預計利潤等,也在本行填列。金額等于附表五《納稅調整減少項目明細表》第21行。
4、第16行“納稅調整后所得”:如為負數,就是納稅人當年可申報向以后年度結轉的虧損額;如為正數,應繼續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5、第17行“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填報納稅人按稅收規定可在稅前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額。金額等于附表六《稅前彌補虧損明細表》第6行第10列,但不得超過第16行“納稅調整后所得”。
6、第18行“免稅所得”:填報納稅人按照稅收規定應單獨核算的免予征稅的所得額在彌補虧損后剩余的部分。金額等于附表七《免稅所得及減免稅明細表》中“免稅所得”,但不得超過第16-17行后的金額。
7、第19行“應補稅投資收益已繳納所得稅額”:金額為本表第2行的數額用于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再扣減“免稅所得”后的余額所對應的在被投資企業已繳納的所得稅款。
應補稅投資收益小于短期股權投資、長期股權投資中應補稅的投資收益合計數的,應按被投資方企業適用稅率從高到低,還原計算應補稅投資收益已繳納的所得稅額,其金額不得超過附表三的“應補稅的投資收益已納企業所得稅”的合計數。
8、第20行“允許扣除的公益性捐贈額”:金額等于附表八《捐贈支出明細表》第5列“允許稅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贈額”的合計數。
9、第21行“加計扣除額”:填報納稅人按照稅收規定允許加計扣除的費用額。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的金額等于附表九《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額明細表》第7行第6列,但不得使第21行的余額為負數。
10、第22行“應納稅所得額”:金額等于本表第16-17-18+19-20-21行。本行不得為負數。本表第16行或者依上述順序計算結果如為負數,本行金額應填0。
七、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
1、第23行“適用稅率”:填報納稅人根據稅收規定確定的適用稅率。
2、第24行“境內所得應納所得稅額”:金額等于本表第22×23行。
3、第25行“境內投資所得抵免稅額”:填報納稅人彌補虧損后的應補稅投資收益余額所對應的在被投資企業已繳納的所得稅額。金額等于第19行“應補稅投資收益已繳納所得稅額”,但不得超過第24行“境內所得應納所得稅額”。
4、第26行“境外所得應納所得稅額”、第27行“境外所得抵免稅額”:填報納稅人境外所得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境外所得計征所得稅暫行辦法〉(修訂)的通知》(財稅字[1997]116號)計算的“境外所得應納所得稅額”和“境外所得抵免稅額”。實行匯總納稅的成員企業取得的境外所得,不得參加匯總納稅,應單獨申報,就地計算抵免或補繳企業所得稅。第26行等于附表十《境外所得計算明細表》第7列合計數。第27行分為以下幾種情況:當境外已繳納所得稅款按分國不分項抵扣,且附表十第8列合計數≤第9列合計數,第27行則等于附表十第8列合計數+第11列合計數,但不得超過附表十第9列合計數;如附表十第8列合計數>第9列合計數,則第27行等于附表十第9列合計數;當境外已繳納所得稅款按定率抵扣,則第27行等于附表十第12列合計數。
5、第28行“境內、外所得應納所得稅額”:金額等于本表第24-25+26-27行。
6、第29行“減免所得稅額”:填列納稅人按稅收規定實際減免的企業所得稅額。金額等于附表七《免稅所得及減免稅明細表》中第10行與62行的合計數。其中,匯總納稅的成員企業國產設備投資抵免,應按就地預繳的企業所得稅額計算抵免額。
7、第30行“實際應納所得稅額”:金額為本表第28-29行。
9、第31行“匯總納稅成員企業就地預繳比例”:填報匯總納稅成員企業按照稅收規定應在所在地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比例。
10、第32行“匯總納稅成員企業就地應預繳的所得稅額”:金額等于本表第30×31行。
11、第33行“本期累計實際已預繳的所得稅額”:填報納稅人按照稅收規定已在季(月)度累計預繳的所得稅額。
12、第34行“本期應補(退)的所得稅額”:金額為本表第30-33行。實行匯總納稅就地預繳的匯總納稅成員企業金額為本表第32-33行。
13、第35行“上年應繳未繳本年入庫所得稅額”:填報納稅人上一年度第四季度或第12月份預繳稅款額及匯算清繳的稅款額。

 
附表一(1)《銷售(營業)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細表》填報說明
一、本表適用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的納稅人填報。
二、本表填報納稅人根據會計制度核算的“主營業務收入”、“其它業務收入”和“營業外收入”,以及根據稅收規定應在當期確認收入的“視同銷售收入”和“其他收入”。
三、有關項目填報說明:
1、第1行“銷售(營業)收入合計”:金額為本表第2+7+12行。該行數額填入主表(即《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下同)第1行。本行數據作為計算業務招待費、業務宣傳費、廣告費支出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對主要從事對外投資的納稅人,其投資所得就是主營業務收入。
 2、第2至6行“主營業務收入”:根據不同行業的業務性質分別填報納稅人在會計核算中的主營業務收入。
(1)第3行“銷售商品”:填報從事工業制造、商品流通、農業生產以及其他商品銷售企業的主營業務收入。
(2)第4行“提供勞務”:填報從事提供旅游飲食服務、交通運輸、郵政通信、對外經濟合作等勞務、開展其他服務的納稅人取得的主營業務收入。
(3)第5行“讓渡資產使用權”:填報讓渡無形資產使用權(如商標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版權、專營權等)而取得的使用費收入以及以租賃業務為基本業務的出租固定資產取得的租金收入。轉讓處置固定資產、出售無形資產(所有權的讓渡)屬于“營業外收入”,不在本行反映。讓渡現金資產使用權取得的債權利息收入(包括國債利息收入)和股息性收入一并在附表三填報。
(4)第6行“建造合同”:填報納稅人建造房屋、道路、橋梁、水壩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飛機、大型機械設備等的主營業務收入。
3、第7至11行:按照會計核算中“其他業務收入”的具體業務性質分別填報。
(1)第8行“材料銷售收入”:填報銷售材料、下腳料、廢料、廢舊物資等收入。
(2)第9行“代購代銷手續費收入”:填報從事代購代銷、受托代銷商品收取的手續費收入。專業從事代理業務的納稅人收取的手續費收入不在本行填列,而是作為主營業務收入填列到主營業務收入中。
(3)第10行“包裝物出租收入”:填報出租、出借包裝物的租金和逾期未退包裝物沒收的押金。
(4)第11行“其他”:填報在“其他業務收入”會計科目核算的、上述未列舉的其他業務收入,不包括已在主營業務收入中反映的讓渡資產使用權取得的收入。
4、第12至15行:填報“視同銷售的收入”。視同銷售是指會計上不作為銷售核算,而在稅收上作為銷售、確認收入計繳稅金的商品或勞務的轉移行為。
(1)第13行“自產、委托加工產品視同銷售的收入”:填報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的材料和自產、委托加工產品的價值金額。
(2)第14行“處置非貨幣性資產視同銷售的收入”:填報將非貨幣性資產用于投資、分配、捐贈、抵償債務等方面,按照稅收規定應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的金額。非貨幣性交易中支付補價的,按照會計準則應確認的收益,填報在本表第20行“­非貨幣性資產交易收益”。
5、第16行“其他收入合計”:填報營業外收入和視同銷售收入之外的稅收應確認的其他收入,并據此填報主表第5行。營業外收入中按規定已在本表第1行中反映的,不在此行中填報。
6、第17至23行“營業外收入”:填報在“營業外收入”會計科目核算的收入。
7、第24至29行“稅收上應確認的其他收入”:填報會計核算不作收入處理而稅收規定應確認收入的除視同銷售收入之外的其他收入,包括在“資本公積金”中反映的債務重組收益、接受捐贈資產、資產評估增值等。
(1)第25行“因債權人原因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填報納稅人應付未付的三年以上應付帳款及已在成本費用中列支的其他應付款。
(2)第26行“債務重組收益”:填報納稅人重組債務的計稅成本與支付的現金金額或者非現金資產金額、股權公允價值的差額。
(3)第27行“接受捐贈的資產”:填報納稅人2003年1月1日以后接受的貨幣性資產及非貨幣性資產捐贈金額。
(4)第28行“資產評估增值”:填報因改組改制、或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發生的評估增值額。
 
 
 
 
 
 
 
 
 
 
 
附表一(2)《金融企業收入明細表》填報說明
一、本表適用于執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的納稅人填報。
二、本表填報納稅人根據會計制度核算的金融基本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及稅收規定應確認的收入。納稅人應按會計制度核算的要求準確歸集收入分別填入相關項目,不得重復和遺漏。
三、 有關項目填報說明
1、第1行“基本業務收入”:金額等于本表第2+3+…+15行,據此填入主表第1行“銷售(營業)收入”。
2、第2行“利息收入”:填報除金融機構往來利息收入以外的各項利息收入。包括:貸款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收入及貼現利息收入等。
3、第3行“金融企業往來收入”:填報納稅人與其他金融機構之間業務往來而發生的利息收入。
4、第4行“中間業務收入”:填報納稅人提供金融中間業務所取得的收入。
5、第5行“ 手續費收入”:填報納稅人在提供相關金融業務服務時向客戶收取的費用。
6、第6行“證券承銷收入”:填報納稅人接受委托代理發行或者承銷股票、債券等而取得的收入。
7、第7行“自營證券差價收入”:填報從事證券業務的納稅人在自營證券買賣業務中買入證券與賣出證券的差價收入。當出現負數時,將數額填入附表二(2)《金融企業成本費用明細表》第24行“其他業務支出”。
8、第8行“買入返售證券收入”:填報從事證券業務的納稅人與其他企業以合同或協議的方式,按一定價格買入證券,到期日按合同規定的價格將該批證券返售給其他企業賺取的差價收入。
9、第10行“保費收入”:填報從事保險業務的納稅人銷售保險產品取得的收入。
10、第11行“分保費收入”:填報從事保險業務的納稅人分入分保業務所取得的收入。
11、第12行“追償款收入”:填報納稅人因第三者的過錯造成保險標的損失,在賠償被保險人后取得代位求償權并向第三者索回賠償所取得的收入。
12、第13行“基金收入”:填報納稅人證券投資基金收入,包括股票差價收入、債券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收入、股利收入、賣出回購證券收入等。
13、第14行“匯兌收益”:填報納稅人從事外幣兌換、外匯買賣業務產生的收益。
14、第15行“其他業務收入”:填報納稅人除上述收入外的其他各項收入,包括從事信托、融資租賃的業務收入。
15、第16行“其他收入合計”:金額等于第17+18+24+28行,據此填入主表第5行。
16、第17行“視同銷售收入”:填報納稅人自產、委托加工產品視同銷售的收入;處置非貨幣性資產視同銷售的收入;其他視同銷售的收入。
17、第18行“營業外收入”:金額等于第19+20+…+23行。
18、第24行“稅收上應確認的收入”:金額等于第25+26+27行。
19、第28行“其他”:填報納稅人銷售材料、廢舊物資等收入,代購代銷收入,租賃收入,出租包裝物的收入,技術轉讓收入等收入。
 
 
 
 
 
 
 
 
 
 
 
 
 
 
 
 
 
附表一(3)《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收入項目明細表》填表說明
一、本表適用于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填報。
二、本表填報納稅人根據會計制度核算的收入及稅收規定免稅的收入項目,據以填報主表第1行“銷售(營業)收入”、第2行“投資收益”、第3行“投資轉讓凈收益”、第4行“補貼收入”、第5行“其他收入”。
三、有關項目填報說明
1、第1至11行:填寫納稅人的所有收入項目。
2、第1行“收入總額”=本表第2+3+…+11行。填寫納稅人的收入總額(包括免稅收入)。
3、第2至11行:按稅收規定的權責發生制調整后的金額填寫。
4、第2行“財政補助收入”= 主表第4行“補貼收入”。
5、第3至7行累計數額 = 主表第1行“銷售(營業)收入”。
6、第8行“投資收益” = 主表第2行“投資收益”=附表三《投資所得(損失)明細表》第4列第17行。
7、第9行“投資轉讓凈收入” = 主表第3行“投資轉讓收入” =附表三《投資所得(損失)明細表》第6列第17行。
8、第10行“捐贈收入”:填報社會各界的捐贈收入。
9、第11行“其他收入”:填報除第2至10行以外的收入。如固定資產出租、無形資產轉讓、其他單位對本單位的補助以及其他零星雜項收入等。
10、第10+11行的合計數 = 主表第5行“其他收入”。
11、第12至22行,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征收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75號)第二條規定免征企業所得稅的項目內容,并按稅收規定的權責發生制調整后的金額填寫。
12、第12行“免稅收入總額”=第13+14+…+22行,據以填報主表第17行“免稅所得”。
    13、第23行“應納稅收入總額”=第1-12行。
    14、第24行“應納稅收入總額占全部收入總額的比重”=第23行÷1行。“應納稅收入總額占全部收入總額的比重”適用范圍:準予扣除的全部支出項目金額采用分攤比例法的單位,用第24行“應納稅收入總額占全部收入總額的比重”計算應納稅收入應分攤的成本、費用和損失金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收入總額應分攤的成本、費用和損失金額 = 支出總額 × 第24行“應納稅收入總額占全部收入總額的比重”。
 
 
 
 
 
 
 
 
 
 
 
 
 
 
 
 
 
 
 
 
 
 
附表二(1)《成本費用明細表》填表說明
一、本表適用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的納稅人填報。
二、《成本費用明細表》填報與附表一(1)《銷售(營業)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細表》相對應的銷售(營業)成本、其他業務支出及營業外支出等的具體構成項目和期間費用。根據會計制度核算的“銷售(營業)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據以填報主表第9行“期間費用”。
三、有關項目填報說明:
1、第1行“銷售(營業)成本合計”:填報納稅人根據會計制度核算的“主營業務成本”、“其他業務支出”、視同銷售成本,據以填入主表第7行。本行=本表第2+7+13行。
2、第2至6行“主營業務成本”:納稅人根據不同行業的業務性質分別填報在會計核算中的主營業務成本。第2行=第3+4+5+6行。本表第3至6行的數據,分別與附表一(1)的“主營業務收入”對應行次的數據配比。
一個納稅人內部可能包括從事工業制造業務、提供勞務等各項業務的非法人的分公司、營業部等,必須將各項業務的營業成本分別準確申報。
3、第7至12行“其他業務支出”:按照會計核算中“其他業務支出”的具體業務性質分別填報。第7行=第8+9+10+11+12行。本表第8至12行的數據,分別與附表一(1)《銷售(營業)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細表》“其他業務收入”對應行次的數據配比。其中,其他業務收入的應交稅金及附加填入本表第11行;第12行“其他”項目,填報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應在“其他業務支出”中核算的其他成本費用支出。
4、第13至16行“視同銷售成本”:填報納稅人按稅收規定計算的與視同銷售收入對應的成本,第13行=第14+15+16行。本表第14至16行的數據,分別與附表一(1)《銷售(營業)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細表》“視同銷售收入”對應行次的數據配比。每一筆被確認為視同銷售的經濟事項,在確認計算應稅收入的同時,均有與此收入相配比的應稅成本。
5、第17行“其他扣除項目合計”=本表第18+26行。納稅人應根據會計制度核算的“營業外支出”及根據稅收規定應在當期確認的其他成本費用填報,并據以填入主表第11行“其他扣除項目”。
6、第18至25行“營業外支出”:填報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核算的“營業外支出”中剔除捐贈支出后的余額,依據稅收政策規定可以扣除的項目。第18行=第19+20+…+25行。
(1)第19行“固定資產盤虧”:填報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在營業外支出中核算的固定資產盤虧數額。
(2)第20行“處置固定資產凈損失”:填報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在營業外支出中核算的處置固定資產凈損失數額。
(3)第21行“出售無形資產損失”:填報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在營業外支出中核算的出售無形資產損失的數額。
(4)第22行“債務重組損失”:填報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在營業外支出中核算的債務重組損失數額。
(5)第24行“非常損失”:填報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在營業外支出中核算的各項非正常的財產損失(包括流動資產損失、壞帳損失等)。
(6)第25行“其他”:填報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核算的在會計帳務記錄的其他支出,包括當年增提的各項準備金等。
(7)按照會計制度核算在“營業外支出”列支的各項捐贈支出(包括公益、救濟性捐贈支出,非公益救濟性捐贈支出)不在本表填報,而在附表八《捐贈支出明細表》中填報。
7、第26至28行“稅收上應確認的其他成本費用”:填報納稅人依據稅收規定允許扣除的其他成本費用支出。第26行=第27+28行。
(1)第27行“在稅收上確認的資產評估減值” :填報納稅人依據稅收規定允許扣除的,在企業所得稅中已經確認的資產評估減值部分。
(2)第28行“其他”:填報納稅人依據稅收規定允許扣除的其他成本費用支出。
8、第29行“期間費用合計”:填報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核算的銷售(營業)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的合計數。第29行=第30+31+32行。
 
 
 
 
 
 
 
 
 
 
 
 
 
 
 
 
 
附表二(2)《金融企業成本費用明細表》填報說明
一、本表適用于執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的納稅人填報。
二、本表填報納稅人根據會計制度核算的金融基本業務成本、其他業務成本及稅收規定確認的成本。納稅人應按會計制度核算的要求準確歸集成本費用分別填列相關項目,不得重復和遺漏。
三、各項目填報說明
1、第1行“基本業務成本合計”:金額等于第2+3+…+24-25行。據此填報主表第7行。
2、第2行“利息支出”:填報納稅人以負債形式籌集的各種資金按國家規定的適用利率提取的應付利息。
3、第3行“金融企業往來支出”:填報納稅人與其他金融機構之間資金往來發生的利息支出。包括納稅人借入中央銀行款項利息支出、同業拆入、同業存放款項、系統內存放款項利息支出等。
4、第4行“中間業務支出”:填報與中間業務收入對應的業務支出。
5、第5行“手續費支出”:填報納稅人委托其他金融機構代辦儲蓄存款、代辦其他金融業務或代辦保險業務的手續費以及參加票據交換的管理支出。
6、第6行“賣出回購證券支出”:填報從事證券業務的納稅人與其他企業以合同或協議的方式,按一定價格賣出證券,到期日再按合同規定的價格買回該批證券的經營活動業務支出。
7、第7行“死傷醫療給付”:填報從事保險業務的納稅人發生的死亡傷殘給付和醫療給付。
8、第8行“滿期給付”:填報從事保險業務的納稅人對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期滿時給付的保險金額。
9、第9行“年金給付”:填報從事保險業務的納稅人對被保險人生存至規定的年齡按保險合同約定支付給被保險人的金額。
10、第11行“賠款支出”:填報從事保險業務的納稅人當發生保險事故時所承擔的賠償責任并支付的保險金。
11、第13行“分保賠款支出”:填報從事保險業務的納稅人分入分保業務需向分保分出人支付應由其承擔的賠款。
12、第14行“分保費用支出”:填報從事保險業務的納稅人分入分保業務向分保分出人支付的應由其承擔的各項費用。
13、第16行“保戶紅利支出”:填報從事保險業務的納稅人按保險約定支付給被保險人的紅利支出。
14、第17行“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提轉差”:根據附表十四(3)《保險準備金提轉差納稅調整表》第4行“實際發生額”填列。
15、第18行“長期責任準備金提轉差”:根據附表十四(3)《保險準備金提轉差納稅調整表》第8行“實際發生額”填列。
16、第19行“未決賠款準備金提轉差”:根據附表十四(3)《保險準備金提轉差納稅調整表》第12行“實際發生額”填列。
17、第20行“壽險責任準備金提轉差”:根據附表十四(3)《保險準備金提轉差納稅調整表》第16行“實際發生額”填列。
18、第21行“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提轉差”:根據附表十四(3)《保險準備金提轉差納稅調整表》第20行“實際發生額”填列。
19、第22行“提取保險保障基金”:根據附表十四(3)《保險準備金提轉差納稅調整表》第21行“實際發生額”填列。
20、第23行“匯兌損失”:填報納稅人在經營外匯買賣或外幣兌換中由于匯率變動而發生的匯兌損失。
    21、第24行“其他業務支出”:填報納稅人除上述支出外的其他各項支出,包括“自營證券差價收入”出現負數時的數額。
22、第26行“其他支出”:金額等于第27+28+35+38行。據此填入主表第11行。
23、第27行“視同銷售成本”:填報自產、委托加工產品視同銷售成本、處置非貨幣性資產視同銷售成本、其他視同銷售成本。
24、第28行“營業外支出”:金額等于第29+30+…+34行(剔除捐贈支出)。
25、第35行“稅收上應確認的其他成本費用”:填報稅收規定應確認的資產評估減值等。
26、第38行“其他”:填報材料銷售成本、代購代銷費用、包裝物出租成本、相關稅金及附加等。
27、第39行“期間費用合計”:填報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核算的營業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據此填入主表第9行。
 
 
 
 
 
 
 
 
 
 
 
 
 
 
 
 
 
 
 
 
 
 
附表二(3)《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支出項目明細表》
填表說明
一、本表適用于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填報。
二、本表主要填報納稅人根據會計制度核算的所有支出項目及稅收規定準予扣除的支出項目。
三、有關項目的填報說明
1、表中第1至10行:填報納稅人的所有支出項目。
2、第1行“支出總額”:填報納稅人的支出總額(含免稅支出)。金額等于第2+3+…+10行。
3、第2至10行:填報按稅收規定的權責發生制調整后的金額。
4、第11行“不準扣除的支出總額”分三種方式填報:
(1)稅收規定不允許扣除的支出項目金額:采取據實核算支出項目的,根據實際發生額填報。
(2)采取按分攤比例計算支出項目的,填報金額=第1行×(1-應納稅收入總額占全部收入總額比例)。
(3)采取據實核算又按分攤比例計算支出項目的,填報金額=(第1行-第12行)×(1-應納稅收入總額占全部收入總額比例)。
5、第14行“準予扣除的支出總額”:金額等于第1-12行或第1-13行。據此填報主表第11行“扣除項目合計”。
 
 
 
附表三《投資所得(損失)明細表》填報說明
一、本表適用于各類納稅人填報。
二、本表填報納稅人的各項境內投資收益、投資轉讓所得的詳細信息。納稅人應根據投資性質、投資期限進行歸類,分別按債權投資和股權投資兩大類填報。短期債權、長期債權投資項目較多的可分類填報;短期股權投資收益涉及補稅的,區別被投資方不同稅率分類填報;長期股權投資應分項填報。填報的項目金額據以分別填報主表第2行“投資收益”、第3行“投資轉讓凈收入”和第10行“投資轉讓成本”。
三、投資資產的分類
1、債權投資收益確認的會計規定與稅收對債權投資所得的規定,除了短期債權投資的收益確認、短期債權投資跌價準備、長期債權投資減值準備,以及由此造成的投資成本的差異外,其他基本一致。
2、債權投資取得的利息,填報在第4列;轉讓債權發生的轉讓所得或損失,相應填報在第6列、7列、9列和10列。其他各列不需填報。
3、債權投資的利息收入應按規定分為免稅和應稅的債券利息收入,并分行填報。其中屬于免稅的債券利息(持有收益)合計數,填入附表七“免稅所得”的相應行次。
4、企業債權投資根據持有時間是否超過1年,分為短期債權投資和長期債權投資。長期債權投資按投資對象分為長期債券投資和其他長期債權投資,按付息方式又分為一次到期還本付息和分期付息到期還本等,稅收與會計制度基本沒有差異,企業可按會計核算的具體項目填報。
5、股權投資(包括短期、長期股權投資)取得的股息性所得,必須填報第1至5列的所有項目;轉讓股權的所得或損失,填報第6至10列的所有涉及的相關項目。
6、股權投資的持有收益(包括現金股利、股票股利和非貨幣性資產分配額等),按免于補稅的投資收益和需要補稅的投資收益分別填報。涉及補稅的短期股權投資收益,被投資方企業適用同一稅率的可以分類合并填報,此時可不填第1、2列;涉及補稅的長期股權投資收益,按被投資企業名稱分項填報。
其中,股權投資中屬于免于補稅的投資收益(持有收益)合計數,填入附表七《免稅所得及減免稅明細表》的第4行“免于補稅的投資收益”。
股權投資中屬于應補稅的投資收益,其計算的被投資方已繳納所得稅額的合計數(第5列),作為計算主表第19行數額的基礎。
四、有關項目填報說明:
1、第1列“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第2列“占被投資企業權益比例”:根據納稅人的股權投資在被投資方的有關信息,應按不同投資項目分別填報。短期股權投資收益分類合并填報的,可不填此兩列。
2、第3列“被投資企業適用企業所得稅稅率”:填報納稅人的股權投資項目在被投資方的稅率,其中短期股權投資應根據被投資方的稅率不同分類填報,長期股權投資應根據不同項目分別填報。
3、第4列“投資收益(持有收益)”:填報納稅人在持有各類投資期間取得的利息性或股息性所得,包括各類債權投資、股權投資。第4列17行=主表第2行。
(1)短期債權投資收益。會計制度規定對持有短期債權投資過程中實際取得的利息,作為投資成本收回,沖減投資成本,不確認投資收益。而稅收規定,除了投資初始時支付的款項中包含已到期尚未領取的利息外,其他持有期間取得的利息一律確認為利息所得,而不是沖減投資成本。
(2)短期股權投資收益。會計上只確認投資轉讓收益或損失,稅收規定必須嚴格區分股息性所得與投資轉讓收益或損失,股息性所得的確認時間是被投資方會計上進行利潤分配時,不是完全的收付實現制。
(3)長期股權投資收益。稅收規定,不論納稅人會計帳務中對投資采取何種方法核算,在被投資方會計上進行“利潤分配”的帳務處理(包括以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時,投資方應確認投資收益(股息收益)。
按權益法核算的納稅人,在會計年度末按應享有的或應分擔的被投資方當年實現的凈利潤或發生的凈虧損的份額而確認的投資收益或損失不在本表反映。
(4)會計制度和投資準則規定,納稅人可以根據市價變動情況提取短期投資跌價準備和長期投資減值準備,沖減投資收益;而稅收規定這兩項準備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4、第5列“應補稅的投資收益已納企業所得稅”:填報納稅人股權投資持有期間取得的根據稅收規定應補稅的股息性所得(根據主表第19行)在被投資方實際繳納的所得稅,計算公式為:投資收益÷(1-被投資方適用稅率)×被投資方適用稅率。對不補稅的股權投資的持有收益,不再計算其被投資方的已納所得稅額。
5、第6列“投資轉讓凈收入”:填報納稅人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時轉讓收入扣除相關稅費后的金額。本列第17行=主表第3行。
6、第7列“初始投資成本”:填報納稅人取得投資時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包括稅金、手續費等相關費用(但不包括實際支付價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股息)。
7、第8列“計稅成本調整”:填報追加或減少股權投資,以及根據稅收規定,應作為投資成本收回的投資分配。增加成本以正數反映,減少成本以負數反映。
8、第9列“投資轉讓成本”:金額等于第7+8列。本列第17行=主表第10行。
9、第10列“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金額等于第6-9列。第10列第11至16行如為正數,為本期發生的股權投資轉讓所得;如為負數,為本期發生的股權投資轉讓損失。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發生的股權投資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但在每一納稅年度扣除的股權投資損失,不得超過當年實現的股權投資收益和投資轉讓所得,超過部分可按規定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五、補充資料填報說明:
1、“以前年度結轉在本年度稅前扣除的股權投資轉讓損失”:不得超過“本年度股權投資轉讓損失稅前扣除限額”扣減本年實際發生的股權投資轉讓凈損失后的余額。
2、“本年度股權投資轉讓損失稅前扣除限額”:為第4列第10行與第10列第11至16行的正數之和。
3、“投資轉讓凈損失納稅調整額”:當第10列第11至16行的負數之和大于股權投資轉讓損失的稅前扣除限額時,其差額即為當年的投資轉讓凈損失納稅調整額,并據此填入附表四第12行的相關項目。
4、“投資轉讓凈損失結轉以后年度扣除金額”:等于以前年度結轉未在本年度稅前扣除的投資轉讓損失,加上本年新增的投資轉讓凈損失納稅調整額。
   
 
 
 
 
 
 
 
 
 
附表四《納稅調整增加項目明細表》填報說明
一、本表適用于各類納稅人填報。
二、填報納稅人會計核算中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金額與稅收規定不一致,應進行納稅調整增加所得的金額。
三、納稅人如有未在收入總額中反映的收入項目以及稅收規定不允許扣除的支出項目,應在本表進行納稅調整增加。
四、房地產業務本期預售收入計算的預計利潤也在本表填列。
五、“本期發生數”填報本納稅年度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金額;“稅前扣除限額”填報根據稅收規定標準計算的可在本期稅前扣除的金額;“納稅調增金額”等于“本期發生數”扣減“稅前扣除限額”后的余額。余額如為負數,該行填0。“納稅調增金額”第41行等于主表第14行。
六、有關項目填報說明:
1、第1行“工資薪金支出”第1列“本期發生數”:填報本納稅年度實際發生或提取的工資薪金,金額等于附表十二《工資薪金和工會經費等三項經費明細表》第7行第1列;第2列“稅前扣除限額”:填報本納稅年度稅前扣除限額,金額等于附表十二第9行第1列;第三列“納稅調增金額” 等于附表十二第10行第1列。
實行工效掛鉤的納稅人,依據附表十二的“工效掛鉤企業”的第6行、第7行和第9行,以及有權部門批準的工資總額或按“兩個低于”標準計算扣除的工資總額分別填報。
2、第2至4行“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第1列分別填報本納稅年度實際提取的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金額分別等于附表十二《工資薪金和工會經費等三項經費明細表》第6行第2列、第3列、第4列;第2列“稅前扣除限額”:填報本納稅年度稅前扣除限額,金額分別等于附表十二第9行第2列、第3列、第4列;第3列“納稅調增金額”,非工效掛鉤納稅人等于附表十二第10行第2列、第3列、第4列,工效掛鉤納稅人等于第9行第2列、第3列、第4列。
計算允許稅前扣除的工會經費等三項經費的基數為允許稅前扣除的工資總額。未提供繳納工會經費專用繳款收據的,計提的工會經費全額納稅調增。
    3、第5行“利息支出”:第1列填報納稅人在財務費用中核算的銀行貸款利息和其他借款利息的支出;第2列填報本納稅年度按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率支付的利息部分,其中,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按不超過注冊資本50%以內的借款部分的利息支出填報;第3列=第1-2列。
4、第6行“業務招待費”:第1列填報納稅人在管理費用或營業費用中實際列支的業務招待費;第2列填報本納稅年度按稅收規定計算的扣除限額;第3列=第1-2列。
5、第7行 “本期轉回以前年度確認的時間性差異”:反映以前年度按照稅務處理規定已作納稅調減,在本期不能再稅前扣除,應予納稅調增的費用或損失。按照會計制度規定應當于以后年度確認的費用或損失,但按照稅收規定可以從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從而形成的應納稅所得時間性差異應在本期的納稅調增額,即是納稅人以前年度確認的時間性差異(遞延稅款貸項)在本期轉回數(遞延稅款借項)。
6、第8行“折舊、攤銷支出”:第1列填報本納稅年度實際發生的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遞延資產攤銷金額,金額等于附表十三《資產折舊、攤銷明細表》第17行第2列;第2列填報本納稅年度按稅收規定計算的扣除限額,金額等于附表十三第9列第17行;第3列金額等于附表十三第10列第17行或本表第1-2列。
7、第9行“廣告支出”:第1列填報納稅人在本納稅年度實際發生的廣告支出,金額等于附表十一《廣告費支出明細表》第4行;第2列填報本納稅年度按稅收規定計算的扣除限額,金額等于附表十一第8行;第3列填報本納稅年度按稅收規定計算的納稅調整額,金額等于附表十一第9行或本表第1-2列。
8、第10行“業務宣傳費”:第1列填報本納稅年度實際發生的業務宣傳費;第2列填報本納稅年度按稅收規定計算的扣除限額;第3列=第1-2列。
9、第11行“銷售傭金”:第1列填報本納稅年度實際發生的銷售傭金;第2列填報本納稅年度按稅收規定計算的扣除限額;第3列=第1-2列。
10、第12行“股權投資轉讓凈損失”:第1列填報本納稅年度實際發生的股權投資轉讓凈損失,金額等于附表三《投資所得(損失)明細表》第10列第10行為負數時的金額(若為正數,則本行的各列數據不需填報);第2列填報本納稅年度按稅收規定計算的扣除限額,金額等于附表三補充資料“本年度股權投資轉讓凈損失稅前扣除限額”;第3列填報本納稅年度按稅收規定計算的納稅調整額,金額等于附表三補充資料“股權投資轉讓凈損失納稅調整額”或本表第1-2列。
11、第13行“財產損失”:第1列填報本納稅年度實際發生的財產損失金額;第2列填報本納稅年度稅務機關審批的財產損失金額;第3列=第1-2列。
12、第14行“壞帳準備金”:第1列填報本納稅年度會計核算增(減)提的壞帳準備,金額等于附表十四(1)《壞帳損失明細表》第1列第6行;第2列填報按稅收規定計算提取的金額,金額等于附表十四(1)第2列第6行;第3列等于附表十四(1)第3列第6行。
13、第15行“各類社會保障性繳款”:第1列填報本納稅年度實際繳納的各類社會保障性繳款;第2列填報按稅收規定允許扣除的項目金額;第3列=第1-2列。
14、第16至22行:按照第15行的要求分別填報。
15、第23行“上交總機構管理費”:第1列填報本納稅年度實際上交的總機構管理費;第2列填報經稅務機關批準的總機構管理費;第3列=第1-2列。
16、第24行“住房公積金”:第1列填報本納稅年度實際發生的住房公積金;第2列填報按稅收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住房公積金;第3列=第1-2列。
17、第25行“本期增提的各項準備金”:各列分別等于第26至33行各列的合計數。
18、第26至33行:第1列分別填報本納稅年度增提的各項準備金;第2列填報“0”;第3列除第31、32行外,均等于第1列;第31行“呆帳準備”由金融企業填報,納稅調增金額等于附表十四(2)《呆帳準備計提明細表》“本期申報的呆帳準備納稅調整額”;第32行“保險責任準備金提轉差” 由從事金融業務的納稅人填報,納稅調增金額等于附表十四(3)《保險準備提轉差納稅調整表》第29行3列。
19、第34行“罰款支出”:第1列填報本納稅年度實際發生的罰款支出,金額等于附表二(1)《成本費用明細表》第23行;第2列填報納稅人按照經濟合同規定支付的違約金(包括銀行罰息)、罰款和訴訟費;第3列=第1-2列。
20、第35行“與收入無關的支出”:第1列填報本納稅年度實際發生與收入無關的支出;第2列填報“0”;第3列=第1列。
21、第36行“本期預售收入的預計利潤”:填報從事房地產業務的納稅人本期取得的預售收入,按照稅收規定的預售收入利潤率計算的預計利潤。
    222、第37行“其他納稅調增項目”:填報除上述調整增加項目以外的其他調增項目。
 
 
 
 
 
 
 
附表五《納稅調整減少項目明細表》填報說明
一、       本表適用于各類納稅人填報。
二、填報根據稅收規定可以在稅前扣除,但會計核算中沒有在當期成本費用中列支的項目金額。
三、填報以前年度進行了納稅調整增加,并根據稅收規定從以前年度結轉過來在本期扣除的項目金額。
    四、納稅人如有根據稅收規定不應在收入總額中反映的免稅收入項目以及應在扣除項目中反映而沒有反映的支出項目,應在本表進行納稅調整。
    五、房地產業務本期已轉銷售收入的預售收入計算的預計利潤也在本表填列。
   
    六、有關項目填報說明
    1、第1行“工效掛鉤企業用工資基金結余發放的工資”:金額等于附表十二《工資薪金和工會經費等三項經費明細表》中工效掛鉤企業欄第10行第1列數。
2、第2行“以前年度結轉在本年度扣除的廣告費支出”:金額等于附表十一《廣告費支出明細表》第12行。
    3、第3行“以前年度結轉在本年度扣除的股權投資轉讓損失”:等于附表三《投資所得(損失)明細表》補充資料欄對應項目的數據。
4、第4行、第5行“在應付福利費中列支的基本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填報本納稅年度在應付福利費中實際列支的符合稅收規定標準的基本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超過稅收規定標準部分不得納稅調減)。
     5、第6行“以前年度進行了納稅調整增加、在本年度發生了減提的各項準備金”:填報第7至15行的合計數。
6、第7行“壞帳準備”:填報本年度發生的減提的壞賬準備金,當附表十四(1)《壞帳損失明細表》第6行第3列為負數時,填報其金額。
7、第8至15行:填報本年度轉回、轉銷的除壞帳準備以外的其他各項準備,包括因處置資產而沖銷減值準備形成的納稅調減額。其中第13行“呆帳準備” 由從事金融業務的納稅人填報,納稅調減金額等于附表十四(2)《呆帳準備計提明細表》“本期申報的呆帳準備納稅調整額”負數的金額;第14行“保險責任準備金提轉差” 由從事金融業務的納稅人填報,納稅調減金額等于附表十四(3)第29行第3列負數的合計數。
 
8、第16行“本期已轉銷售收入的預售收入的預計利潤”:填報從事房地產業務的納稅人本期將預售收入轉為銷售收入,其結轉的預售收入已按稅收規定的預征率計算的預計利潤。
9、第17行“其他納稅調減項目”:填報以前年度已作納稅調增的開辦費,在本年應予調減的部分;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無形資產提前攤銷等,形成以前年度已作納稅調增,在本期應予調減的部分;或本年先納稅調減,以后年度納稅調增的其他項目等。
 
 
 
 
 
 
 
 
 
 
附表六稅前彌補虧損明細表》填表說明
一、此表適用各類納稅人填報。填報本年及本年度納稅申報前5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的虧損額。
二、本表反映納稅調整后所得為正數,按規定可彌補以前年度結轉的虧損額。本表第6行第10列=主表第16行“彌補以前年度虧損額”。
三、有關項目填報說明
1、第1列“年度”:填報公元年份。第1至5行依次從6行往前推5年,第6行為申報年度。
2、第2列“虧損或盈利額”:填報主表的第16行“納稅調整后所得”的數據(虧損額以“-”表示)。
3、第3列“合并分立企業轉入可彌補虧損額”:填報按稅收規定可以并入的合并、分立企業的虧損額(以“-”表示)。
4、第4列“當年可彌補的所得額”:金額等于第2+3列。
5、第9列“已彌補過的虧損額”:金額等于第5+6+7+8列(第4列為正數的不填)。
6、第10列第1至5行“本年度可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額”:填報主表第16行數據,用于依次彌補前5年度的尚未彌補的虧損額。
7、第10列第6行 “本年度可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額”:金額等于第1至5行第10列的合計數(6行10列的合計數≤6行4列的合計數)。
8、第11列第1至5行“可結轉下一年度未彌補完的虧損額”:填報前5年度的虧損額被本年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主表中第16行數據依次彌補后,各年度仍未彌補完的虧損額。
9、第11列第7行“可結轉下一年度彌補的虧損額合計”:填報第2至6行第11列的合計數。
 
 
 
 
 
 
 
 
 
 
 
 
 
 
 
 
 
 
 
 
 
附表七《免稅所得及減免稅明細表》填報說明
一、本表適用各類納稅人填報。
二、本表填報本年度發生的按稅收規定應免稅的收入(所得)、減免稅及國產設備投資抵免稅額。本表“免稅所得合計”=主表第18行“免稅所得”;本表“二、減免所得稅額合計”+“三、抵免所得稅額”=主表第29行“減免所得稅額”。
三、有關項目填報說明
(一)“免稅所得合計”
填報納稅人本年度發生的根據稅收規定免征企業所得稅的收入和所得。
1、第1行“國債利息所得”:填報持有國債而取得的利息收入。
2、第2行“免稅的補貼收入”:填報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計入應納稅所得征收企業所得稅的財政性補貼和其他補貼收入。
    3、第3行“免稅的納入預算管理的基金、收費附加”:填報國務院或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批準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并按規定納入同級財政預算或預算外資金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基金、收費或附加。
 4、第4行“免于補稅的投資收益”:填報被投資方與納稅人適用稅率一致,以及享受定期減免稅或者定期低稅率期間,向納稅人分回的利潤及股息、紅利。
   5、第5行“免稅的技術轉讓收益”:填報納稅人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的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所得;科研院所和大專院校服務于各業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等。
    6、第6行“免稅的治理“三廢”收益”:填報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的利用“三廢”資源生產的產品所得。
7、第7行“種植業、養殖業及農林產品初加工所得”:填報按稅收規定免稅的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農產品初加工業取得的所得。  
8、第8行“其他免稅所得”:填報納稅人除上述已列明免稅所得以外的,按稅收規定可以免稅的其他所得。
(二)“減免所得稅額合計”
填報經稅務機關批準和審核備案的減征、免征企業所得稅的項目。具體按所列明細填寫。   
(三)“抵免所得稅額合計”
填報經稅務機關審批的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的企業所得稅額。
 
 
 
 
 
 
 
 
 
 
 
 
附表八《捐贈支出明細表》填報說明
一、本表適用于各類納稅人填報。
二、本表填報納稅人本年度發生的捐贈支出及按稅收規定計算的允許稅前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支出。據以填報主表第20行“允許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額”。
三、納稅人應按規定將“捐贈項目”區分為“公益救濟性捐贈”和“非公益救濟性捐贈”,并分別計算填報。“非公益救濟性捐贈”填報不符合稅收規定的公益救濟性捐贈范圍的捐贈,包括直接向受贈人的捐贈、各種贊助支出(廣告性的贊助支出按廣告費的規定處理)等。
四、有關項目填報說明
1、第1列“非營利社會團體或國家機關名稱”:填報接受捐贈的、稅收認定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或國家機關的名稱。
2、第2列“金額”:按照“營業外支出”科目中核算的捐贈額分項填列。
3、第3列“捐贈扣除比例”:按照稅收規定的扣除比例分具體項目分別填列。
4、第4列“扣除限額”:按照主表第16行“納稅調整后所得”乘以稅收規定的扣除比例計算填列。其中,全額扣除的捐贈項目,扣除限額與納稅人的實際捐贈支出相等。
當主表第16行“納稅調整后所得”小于等于零時,扣除限額均為零,所有捐贈均不得扣除。屬于非公益救濟性的捐贈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5、第5列“允許稅前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額”:屬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其實際支出數小于扣除限額的(分類計算),按實際支出數填報;其實際支出數大于等于扣除限額的,按扣除限額填報。
6、將第5列第1行“允許稅前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額”的合計數填入主表第20行。
第5列第1行=第5列第2+6+10+14行。
本表第5列第1行=主表第20行。
 
 
附表九《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額明細表》填報說明
    一、本表適用于各類納稅人填報。
    二、本表填報納稅人上年度和本年度發生的技術開發費,并按稅收規定可加計扣除的技術開發費及以前年度累計結轉的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情況。
    三、本年度技術開發費發生額較上年度技術開發費發生額增長比例無論是否達到或超過10%都應填報。第6列第7行=主表第21行(第6列第7行≤主表第16行-17-18+19-20行)。
        四、有關項目填報說明
     1、第1至5列“年度”:填報依次從第5列往前推4年的年度,第5列為申報年度。
    2、第1行4列“上年技術開發費發生額”和第2行5列:分別填報上年度和本年度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
    3、第3行“增長比例”:金額等于(第5列第2行-第4列第1行)÷第4列第1行×100%。
4、第4行“本年應加計扣除額”:如果第5列第3行≥10%時,第5列第4行=第5列第2行×50%;如果第5列第3行﹤10%時,此列填報0。
5、第6行第5列“抵扣前應納稅所得額”:填報主表第16-17-18+19-20行的數據。
6、第7行“本年可抵扣的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額”:填報依次用第6行第5列數據用于抵扣第5行第1至4列和第4行5列的金額,抵扣至0,不得出現負數。第7行第6列等于第7行第1+2+3+4+5列。
7、第8行第2至5列“結轉以后年度的未抵扣額”:填報前4年度結轉的和本年度未抵扣的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額。金額分別等于第5行第2至4列減第7行第2至4列和第4行5列減第7行5列。第8行第6列金額等于第8行第2+3+4+5列。
 
 
 
 
 
 
 
 
 
 
 
 
 
附表十《境外所得稅抵扣計算明細表》填報說明
一、本表適用于各類納稅人填報。
二、本表填報納稅人本年度發生的來源于不同國家和地區的境外所得按稅收規定應繳納和抵扣的所得稅額。
    三、有關項目填報說明
1、第2列“境外所得”:填報境外收入總額(包括境外投資分配的利潤、股息、紅利等)扣除按稅收規定允許扣除的境外發生的成本、費用后的金額。
2、第4列“免稅所得”:填報按照稅收規定免稅的境外所得。
3、第5列“境外應納稅所得額”:金額等于第2-3-4列。
4、第6列“法定稅率”:填報納稅人境內適用的稅率。
5、第7列“境外所得應納稅額”:金額等于第5×6列。據此填入主表第26行。
6、實行分國不分項限額抵扣的納稅人需填第8、9、10列,如第8列>第9列,則按第9列數額填列到主表第27行;如第8列≤第9列,則第8+11列的數額填列到主表第27行,但該數額不得大于本表第9列的數額。
7、第12列=上年的本表第12列+本表第10-11列。
8、實行定率抵扣稅額的納稅人,不填報第8至11列,需填報第13列,并按第13列的合計數額填列到主表第27行。
 
 
 
 
 
附表十一《廣告費支出明細表》
一、本表適用于各類納稅人填報。
二、本表填報納稅人本年發生的全部廣告費支出的有關情況、按稅收規定可扣除額、本年結轉以后年度扣除額及以前年度累計結轉扣除額等。本表第9行“本年廣告費支出納稅調整額”填入附表四《納稅調整增加項目明細表》第3列第9行;本表第8行“本年廣告費扣除限額”填入附表四第2列第9行;本表第12行“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結轉額”填入附表五《納稅調整減少項目明細表》第2行“以前年度結轉在本年度扣除的廣告費支出”。
三、有關項目填報說明
1、第1至4行:填報納稅人本期實際發生的廣告費用,并按支出類型分為廣播電視廣告、報刊雜志廣告和其他媒體廣告等。
2、第5行:“其中:不符合條件的廣告費支出”:填報不符合稅收規定條件的廣告費支出,包括糧食白酒的廣告費支出、按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進行廣告宣傳的企業或產品的廣告費支出和其他不得在稅前扣除的廣告費支出。
3、第6行“本年計算廣告費扣除限額的銷售(營業)收入”:填報附表一第1行的“銷售(營業)收入合計”數額。
4、第7行“稅收規定的扣除率”:按照納稅人所從事的業務或行業不同,分別填列稅收規定的扣除率;廣告費支出允許全額扣除的,此行填100%。
5、第12行“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結轉額”:當本年允許稅前扣除的廣告費實際發生額大于或等于本年扣除限額時,本行填0;當本年允許稅前扣除的廣告費實際發生額小于本年扣除限, 額時,其差額如果小于或者等于第11行“以前年度累計結轉扣除額”,直接將差額填入本行;其差額如果大于第11行“以前年度累計結轉扣除額”,則本行等于第11行。
 
 
 
附表十二《工資薪金和工會經費等三項經費明細表》填報說明
一、本表適用于各類納稅人填報。
二、本表填報納稅人本年實際發放、計提的全部工資薪金和工會經費等三項費用,按稅收規定可扣除額、本年結轉以后年度扣除額和以前年度累計結余數等情況。本表“非工效掛鉤企業” 第1至4列第10行 “本期納稅調增額”分別填入附表四《納稅調整增加項目明細表》第3列第1至4行 “納稅調增金額”。本表“工效掛鉤企業”第1至4列第9行分別填入附表四第3列第1至4行“納稅調增金額”;第10行等于附表五第1行“納稅調減金額”欄。
三、有關項目填報說明
1、第1列第1至5行:分別填報“應付工資”的貸方提取數分配到“生產成本”、“制造費用”、“銷售(營業)費用”、“管理費用”和“在建工程”的工資薪金。
2、第2列第1至5行:分別填報按“生產成本”等項目分配的工資薪金所計提的工會經費。
3、第3、4列第4行:分別填報納稅人計提的職工福利費和職工教育經費。
4、第7行“實際發放額”:各列分別填報“應付工資”借方發生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及納稅人實際計提的三項經費,其中,第7行第2、3、4列=第6行第2、3、4列。實行工效掛鉤的企業,第7行3列(或4列)=7行1列×14%或1.5%、2.5%。
(一)非工效掛鉤企業:
5、第8行“本期核準計稅人數”: 本期核準計稅人數按年平均人數計算。不包括應由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支付的福利、工會部門人員,以及已領取養老金、失業救濟金的離退休、下崗待業人員等。
6、第10行“本期稅前扣除限額”: 第1列“工資薪金”,當第7行第1列小于第8行×第9行×12(新辦企業按實際經營月份)時,該列等于第7行第1列;當第7行第1列大于第8行×第9行×12(新辦企業按實際經營月份)時,該列等于第8行×第9行“計稅工資標準”×12(新辦企業按實際經營月份)。第2列“工會經費”=第9行第1列×2%;第3列“福利費”=第9行第1列×14%;第4列“教育經費”=第9行第1列×1.5%(或經批準的2.5%)。當工會經費沒有專用繳款收據時,應全額作其他納稅調增處理。
7、第11行“本期納稅調增額”:第1列=第1列第6行-第1列第10行;第2、3、4列“三項費用”的計算方法同第11行第1列。
(二)工效掛鉤企業:
8、第8行“動用結余額”:填報當年實際發放的工資額(第7行第1列)大于在成本費用中的計提數(第6行第1列)的差額,并據此填入第10行第1列。
9、第9行“本期納稅調增額”:第1列填報當年實際發放的工資額(第7行第1列)小于在成本費用中的計提數(第6行第1列)的差額,并增加“當年結余額”,據此填入第11行第1列。第2、3、4列:當第7行第1列小于第6行第1列時,為第6行第2、3、4列-第7行第2、3、4列,且不得小于或等于0。
10、第11行“本年結余額”:第1列填報當年實際發放的工資額(第7行第1列)小于在成本費用中的計提數(第6行第1列)的差額。
11、第12行“以前年度結余額”填報上年本表第14行的數額。
12、第13行“本年動用結余額”:第1列填報當年實際發放的工資數(7行1列),大于在成本費用中的計提數(第6行第1列)的差額。
13、第14行“本期累計結余額”:金額等于第1列第11+12-13行的余額。 
 
 
 
附表十三《資產折舊、攤銷明細表》填報說明
一、本表適用于各類納稅人填報。
二、本表填報納稅人本年度計提折舊或攤銷的有關情況、按稅收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折舊或攤銷額、應作納稅調整額及以前年度確認折舊或攤銷的時間性差異等。本表第11列第17行為正數時,填入附表四《納稅調整增加項目明細表》第3列第8行,為負數時填入附表五《納稅調整減少項目明細表》第18行;第15列第17行填入附表五第18行或第19行。
三、有關項目填報說明
1、第1列:按會計核算口徑填報。
2、第1列第2行:金額等于(計提折舊的房屋、建筑物年初原值余額+本年1至11月末原值余額)÷12。
3、第1列第3行(第4行):金額等于[計提折舊的機器設備(電子設備運輸工具)年初原值余額+本年末原值余額]÷12。如果納稅人當年經營期或折舊期不足一年,應按實際經營期或折舊期計算。
4、第2列=第3+4+5+6列。
5、第3至6列:按會計核算口徑的實際計提、攤銷數分配填列。
6、第7列“應予調整的資產平均價值”:填報除國家統一規定的清產核資外的企業資產重估增值、接受捐贈資產價值(2003年以前受贈)、外購商譽和其計提折舊、攤銷額以及資產會計計價與稅收計價差異的調整額。金額為負數時以“—”表示。
7、第8列“本期資產計稅成本”:金額等于第1+7列或1-7列(7列為負數時)。
8、第9列“允許稅前扣除的折舊或攤銷額”:金額等于第8列各行(小計、合計欄除外)×稅收規定的年折舊率或年攤銷率。
9、第10列“本期納稅調整增加額或減少額”:金額等于第2-9列。本列第17行正數為納稅調增額,負數為納稅調減額。
10、第10列第17行“合計”:正數填入附表四《納稅調整增加項目明細表》第3列第8行;負數填入附表五《納稅調整減少項目明細表》第17行。
11、第11列“本期轉回以前年度確認的時間性差異”:填報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規定應當于以后年度確認費用或損失,但按照稅收規定可以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而形成的應納稅時間性差異在本期的納稅調增額。
12、第12列“本年結轉以后年度扣除的折舊或攤銷”:填報會計核算已列支的折舊或攤銷,但按照稅收規定不得在本期扣除的數額。
13、第13列“以前年度結轉額”:金額等于上年度本表第15列“累計結轉以后年度扣除或攤銷”。
14、第14列“本年稅前扣除額”:填報以前年度調增結轉的折舊或攤銷在本年的扣除額。本列第17行填入附表五“納稅調整減少項目明細表”第17行。
15、第15列“累計結轉以后年度扣除或攤銷額”:金額等于第12+13-14列。
 
 
 
 
 
 
 
 
附表十四(1)《壞賬損失明細表》填報說明
一、本表由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的納稅人填報。
二、本表填報納稅人本年度發生的期初、期末壞賬準備、本期增(減)提的壞賬準備及會計、稅收金額和納稅調整額。采用直接沖銷法核算壞賬損失的納稅人,本表第3列第2行數據填入附表四第3列第13行。采用備抵法核算壞賬損失的納稅人,當本表第2列第5行小于第1列第5行時,第3列第5行填寫差額數,并據此填入附表四《納稅調整增加項目明細表》第3列第14行“納稅調整金額”;當本表第2列第5行大于第1列第5行時,第3列第5行填寫差額數(用“—”號表示),并據此填入附表五《納稅調整減少項目明細表》第7行“納稅調減金額”。
三、有關項目填報說明
(一)采用備抵法核算壞賬損失的納稅人
1、第 1、2列第1行 “期初壞賬準備金額”:金額分別等于上年度本表第1、2列第6行。
2、第 1、2列第2行 “本期核銷的壞賬損失”:分別填報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已作會計處理的壞賬損失及按照稅收規定報經稅務機關批準的壞賬損失。
3、第1、2列第3行 “本期收回已核銷的壞賬損失”:分別填報本期收回的已作會計核銷和已作稅前扣除的壞賬。
4、第1、2列第4行“計提壞賬準備的應收帳款余額”:即因生產、經營業務而形成的應收帳款和其他應收款余額,按會計核算口徑填列。
5、第1列第5行 “本期增(減)提的壞賬準備”:金額等于第1列第4行 ×會計計提比例-(第1列第1行-第1列第2行+第1列第3行)。如為負數,表示按會計口徑減提的壞賬準備,用“-”號表示。
6、 第2列第5行 “本期增(減)提的壞賬準備”:金額等于第2列第4行 ×稅收規定的計提比例-(第2列第1行-第2列第2行+第2列第3行)。該行與第1列第5行的差額,如為正數,填入附表四《納稅調整增加項目明細表》第3列第14行;如為負數,填入附表五《納稅調整減少項目明細表》第7行。
(二)采用直接沖銷法核算壞賬損失的企業
1、第1列第2行“會計金額”:超過第2列第2行“稅收金額”的,作納稅調增,即:第2列第2行小于第1列第2行,其差額填入第3列第2行。第3列第2行填入附表四第13行。
2、第3 行1列填列以前年度已在稅前扣除,在本年收回的壞賬損失;第3 行2列不填數據:第3行第3列應作為納稅調整項目計入附表四的“其他納稅調增項目”。。
3、第3列=第1-2列。
 
 
 
 
 
 
 
 
 
 
 
 
附表十四(2)《呆賬準備計提明細表》填報說明
一、本表由執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的納稅人填報。
    二、本表填報納稅人年度呆賬準備計提及呆帳損失、收回、結余、上期及本期呆帳準備納稅調整情況。據以填報附表四《納稅調整增加項目明細表》和附表五《納稅調整減少項目明細表》的相關項目。
三、各項目填報說明
1、“期初呆賬準備帳戶余額”、“期末呆賬準備帳戶余額”:尚未執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的納稅人,按呆賬準備帳戶年初數、期末數額填列;已執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的納稅人,按貸款損失準備、壞帳準備、短期投資跌價準備、長期投資減值準備、抵債資產減值準備帳戶年初、年末余額合計數填報,并不再另行填報“壞賬準備、短期投資跌價準備、長期投資減值準備、抵債資產減值準備”。
2、“期初風險資產余額”、“期末風險資產余額”:按本表所列“風險資產項目”期初、期末余額分別合計填報。
3、“本期實際發生呆賬損失”:按本年實際發生呆賬損失額填報。
4、“本期增(減)提呆賬準備”:金額等于期末風險資產余額×企業實際呆賬準備(含貸款損失準備、壞賬準備、短期投資跌價準備、長期投資減值準備、抵債資產減值準備)的提取比例-(期初呆賬準備金帳戶余額-本期實際發生的呆賬+本期收回已核銷的呆賬),如為正數表示增提的呆賬準備,據此填報附表四《納稅調整增加項目明細表》第31行第1列“本期發生數”;如為負數表示減提的呆賬準備。
5、“本期按稅收規定增提呆賬準備”:金額等于期末風險資產余額×稅收規定的呆賬準備提取比例(1%)-(期初風險資產余額×稅收規定的呆帳準備提取比例(1%)-本期稅務機關核準實際發生的呆賬損失+本期收回已核銷的呆賬)。據此填報附表四《納稅調整增加項目明細表》第31行第2列“稅前扣除限額”。
6、“上年申報的呆賬準備納稅調整額”:填報上年累計調增數減去累計調減數后的余額。
7、“本期申報的呆賬準備納稅調整額”:如為增提的呆賬準備,填報附表四《納稅調整增加項目明細表》第31行第3列;如為減提的呆賬準備,填報附表五《納稅調整減少項目明細表》第13行。
 
 
附表十四(3)《保險準備金提轉差納稅調整表》填報說明
一、本表由執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的納稅人填報。
二、本表填報本年度保險準備金提轉差的實際發生額、稅收規定扣除額及納稅調整情況。據以填報附表二(2)《金融企業成本費用明細表》、附表四《納稅調整增加項目明細表》和附表五《納稅調整減少項目明細表》的相關項目。
三、各項目填報說明
1、第4行“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提轉差”:實際發生額填入附表二(2)第17行。
2、第8行“長期責任準備金提轉差”:實際發生額填入附表二(2)第18行。
3、第12行“未決賠款準備金提轉差”:實際發生額填入附表二(2)第19行。
4、第16行“壽險責任準備金提轉差”:實際發生額填入附表二(2)第20行。
5、第20行“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提轉差”:實際發生額填入附表二(2)第21行。
6、第21行“提取保險保障基金”:實際發生額填入附表二(2)第22行。
7、第29行“總計”:金額等于第 4+8+12+16+20+21+26行。該行調整額如為正數填入附表四第32行,如為負數填入附表五第14行。
 
 
 
 
 
 
 
 
 
 
 
《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表》填報說明
一、本表適用于查帳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在季度(月)預繳企業所得稅時使用。
二、實行據實預繳的納稅人填報第1至11行;實行按上年實際數分期預繳的納稅人填報第12至14行。
三、具體項目填報說明
1、          第1行“利潤總額”:填報按財務會計制度核算的利潤總額。
2、第2、3行:填報按照稅收規定應做納稅調整的項目。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納稅人的”利潤總額”應包括本期取得的預售收入計算的預計利潤;在將預售收入結轉為銷售收入的當期,減去已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原預售收入計算的預計利潤。
3、第4行“減: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填報按稅收規定本期可彌補的以前年度尚未彌補的虧損額(用正數表示,不得大于第1+2-3行后的金額)。
4、第5行 “應納稅所得額”填報第1+2-3-4行后的余額,第5行不得為負數,若第1+2-3-4行為負數,則第5行應填零。
5、第6行 “適用稅率”:填報納稅人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適用的企業所得稅法定稅率,即只能是33%、27%、18%,不得填15%、10%等優惠稅率。
6、第7行 “應納所得稅額”:等于應納稅所得額 ×適用稅率。第7行大于等于零。
7、第8行 “減免所得稅額”:填報納稅人經批準或備案減、免、抵的企業所得稅額,當第5行為零時,填寫零;第8行小于等于第7行。
8、第9行“匯總納稅成員企業就地預繳比例”:填報根據有關稅收規定確定的匯總納稅成員企業所得稅就地預繳比例。不實行就地預繳的納稅人填寫O。
9、第10行 “實際已預繳的所得稅額”:填報納稅人申報所屬期前累計已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額。
10、第11行 “應補(退)所得稅額”:
(1)就地納稅企業“應補(退)所得稅額” =第7-8-10行。
(2)匯總納稅成員企業“應補(退)所得稅額” =(第7-8行)×9行-10行。
 
 
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核定征收企業)填報說明
    一、本表為按照核定征收辦法(包括核定應稅所得率和核定稅額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在季度(月)和年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使用。
    二、具體項目填報說明
    1、第1行 “收入總額”:填報當期取得的各項收入的合計金額。(按照收入總額核定應稅所得率的納稅人填報)
     2、第2行 “成本費用”:填報計入當期的成本費用的合計金額。(按照成本費用核定應稅所得率的納稅人填報)
    3、第3行 “應稅所得率”:填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稅所得率。
    4、第4行 :“應納稅所得額”:
    (1)按照收入總額核定應稅所得率的納稅人,計算公式為: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應稅所得率。
    (2)按照成本費用核定應稅所得率的納稅人,計算公式為:應納稅所得額=成本費用支出額÷(1-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
    5、第5行 “適用稅率”:根據第4行“應納稅所得額”金額確定的適用稅率或者所得稅政策規定的適用稅率。
    6、第7行 “實際已預繳的所得稅額”:填報當年累計已預繳的企業所得稅額。
    7、實行核定應納所得稅額的納稅人,可填第6行、第7行、第8行。其中,第6行填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當期累計應納所得稅額。
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一(3)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收入項目明細表
 
       填報時間:  年  月  日
金額單位:元(列至角分)
行次
項目
金額
1
一、收入總額(2+3+……+11)
 
2
    財政補助收入
 
3
    上級補助收入
 
4
    撥入專款
 
5
    事業收入
 
6
    經營收入
 
7
    附屬單位繳款
 
8
    投資收益(見附表三)
 
9
    投資轉讓凈收入(見附表三)
 
10
    捐贈收入
 
11
    其他收入
 
12
二、免稅收入總額(13+14+……+22)
 
13
    納入預算及預算外專戶管理的基金及附加
 
14
    納入預算及預算外專戶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15
    財政部核準不上繳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
 
16
    主管部門、上級單位的專項補助收入
 
17
    所屬獨立核算單位上交的稅后利潤
 
18
    各級政府資助
 
19
    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
 
20
    社會各界的捐贈收入
 
21
    財政撥款
 
22
    其他
 
23
三、應納稅收入總額(1-12)
 
24
四、應納稅收入總額占全部收入總額比重(23÷1)
 
 
 
 
 
      經辦人(簽章):           &n, bsp;    法定代表人
(簽章): 
 

 
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二(3)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支出項目明細表
 
 
填報時間:  年  月  日 
金額單位:元(列至角分)
行次
項目
金額
1
一、支出總額(2+3+……+10)
 
2
  撥出經費
 
3
  上繳上級支出
 
4
  撥出專款
 
5
  專款支出
 
6
  事業支出
 
7
  經營支出
 
8
  對附屬單位補助
 
9
  結轉自籌基建
 
10
  其他支出
 
11
二、不準扣除的支出總額
 
12
(1)稅收規定不允許扣除的支出項目金額
 
13
(2)按分攤比例計算的支出項目金額
 
14
三、準予扣除的支出總額
 
15
 
 
16
 
 
 
 經辦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
 (簽章):
 
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表
稅款所屬期間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納稅人識別號 :□□□□□□□□□□□□□□□□                   金額單位:元(列至角分)
納稅人名稱
 
項       目
行次
累計金額
實行據實預繳的納稅人填列以下第1—11行:
利潤總額
1
 
加:納稅調整增加額
2
 
減:納稅調整減少額
3
 
減: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4
 
應納稅所得額(1+2-3-4)
5
 
適用稅率
6
 
應納所得稅額(5×6 )
7
 
減免所得稅額
8
 
匯總納稅成員企業就地預繳比例
9
 
實際已預繳的所得稅額
10
 
應補(退)的所得稅額
[(7-8-10 )或 (7-8)×9-10]
11
 
實行按上年實際數分期預繳的納稅人填列以下第12—14行:
上一年度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額
12
 
本季(月)應預繳所得稅額(12行÷4或12行÷12)
13
 
本年實際已預繳的所得稅額
14
 
納稅人公章:
經辦人:   
申報日期:      年  月  日
代理申報中介機構公章:
經辦人執業證件號碼:
代理申報日期:  年  月  日
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專用章: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表》填報說明
一、本表適用于查帳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在季度(月)預繳企業所得稅時使用。
二、實行據實預繳的納稅人填報第1至11行;實行按上年實際數分期預繳的納稅人填報第12至14行。
三、具體項目填報說明
2、          第1行“利潤總額”:填報按財務會計制度核算的利潤總額。
2、第2、3行:填報按照稅收規定應做納稅調整的項目。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納稅人的”利潤總額”應包括本期取得的預售收入計算的預計利潤;在將預售收入結轉為銷售收入的當期,減去已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原預售收入計算的預計利潤。
3、第4行“減: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填報按稅收規定本期可彌補的以前年度尚未彌補的虧損額(用正數表示,不得大于第1+2-3行后的金額)。
4、第5行 “應納稅所得額”填報第1+2-3-4行后的余額,第5行不得為負數,若第1+2-3-4行為負數,則第5行應填零。
5、第6行 “適用稅率”:填報納稅人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適用的企業所得稅法定稅率,即只能是33%、27%、18%,不得填15%、10%等優惠稅率。
6、第7行 “應納所得稅額”:等于應納稅所得額 ×適用稅率。第7行大于等于零。
7、第8行 “減免所得稅額”:填報納稅人經批準或備案減、免、抵的企業所得稅額,當第5行為零時,填寫零;第8行小于等于第7行。
8、第9行“匯總納稅成員企業就地預繳比例”:填報根據有關稅收規定確定的匯總納稅成員企業所得稅就地預繳比例。不實行就地預繳的納稅人填寫O。
9、第10行 “實際已預繳的所得稅額”:填報納稅人申報所屬期前累計已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額。
10、第11行 “應補(退)所得稅額”:
(1)就地納稅企業“應補(退)所得稅額” =第7-8-10行。
(2)匯總納稅成員企業“應補(退)所得稅額” =(第7-8行)×9行-10行。
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核定征收企業)
 
             稅款所屬期間:     年    月至    年    月 
 
納稅人識別碼
 
 
 
 
 
 
 
 
 
 
 
 
 
 
 
                                                   
              金額單位:元(列至角分)
納稅人名稱
 
納稅申報欄
項         目
行 次
本期數
累計數
收入總額
1
 
 
成本費用
2
 
 
應稅所得率
3
 
 
應納稅所得額
4
 
 
適用稅率
5
 
 
應繳所得稅額(4×5)
6
 
 
減:實際已預繳的所得稅額
7
 
 
應補(退)的所得稅額(8=6-7)
8
 
 
納稅人公章:
 
經辦人(簽章):
 
申報日期:年  月  日
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專用章: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備注:本表一式三份,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后退還納稅人保存一份,由主管稅務機關留存兩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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