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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已取消的企業所得稅審批項目后續管理工作的通知

國稅發[2003]70號 頒布時間:2003/6/18 12:12:39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已取消的企業所得稅審批項目后續管理工作的通知
國稅發[2003]70號
頒布時間:2003-6-18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確保落實國務院關于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各項要求,進一步做好取消計稅工資上浮20%等7項企業所得稅行政審批制度后的各項后續工作,避免出現征管漏洞,經研究,現就已取消的企業所得稅審批項目的后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取消定額計稅工資浮動調整審定權的后續管理
    《財政部  國家稅務局關于調整計稅工資扣除限額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58號)規定,定額計稅工資標準統一調整為人均每月800元,個別地區(省級)確需高于該限額的,應在不高于20%的幅度內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審定。
    取消此項審定權后,定額計稅工資標準具體的浮動幅度在不高于20%的幅度內,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情況和企業承受能力自主確定。主管稅務機關應通過嚴格申報制度,加強納稅評估和檢查,對計稅工資的真實性加強管理。
    二、取消企業調整固定資產殘值比例備案權的后續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31條規定,企業固定資產殘值比例不高于5%的部分,由企業自行確定,需要調整殘值比例的,應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取消備案權后,為防止企業隨意降低殘值比例,提高固定資產折舊額,企業計算可扣除的固定資產折舊額時,在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兩法”合并前,固定資產殘值比例統一確定為5%。
    三、取消社會力量向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資助研究開發經費稅前扣除審核權的后續管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3號)規定,社會力量資助非關聯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研究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經費,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定后可在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取消主管稅務機關的事先審核權限后,改由納稅人依法自主申報扣除,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事后檢查。檢查中,應對企業或單位資助非關聯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的研發費用的有關憑證的合法性和真實性進行認真檢查,企業或單位與資助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是否存在關聯關系,并對資助款是否用于該機構以及是否用于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進行核對,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作納稅調整,并補征稅款。
    四、取消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核準權的后續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規定,納稅人發生的與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由納稅人提供確實記錄和單據,經核準準予扣除。
    取消核準權后,改為納稅人自主申報扣除,主管稅務機關主要對其申報扣除的業務招待費的真實性、合理性進行評估和檢查,核實相關憑證是否真實、有效,支出用途不合理和超出規定比例的支出,應作納稅調整。
    五、取消上交的各類基金稅前扣除審核權的后續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納稅人按國家有關規定上交的各類保險基金和統籌基金,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在規定的比例內扣除。
    取消審核權后,改由納稅人自主申報扣除。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有關各類基金的政策,加強對企業申報扣除的上交基金的評估和檢查,超出國家規定項目和比例的,應作納稅調整。
    六、取消城鄉信用社固定資產修理費扣除審批權的后續管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城鄉信用社財務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128號)規定,城鄉信用社固定資產修理費支出,必須實行專項審批的管理辦法,報主管稅務機關審查批準后才能稅前扣除。
    取消審批權限后,城鄉信用社固定資產修理費支出應統一按照《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31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保險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906號)第6條的規定進行稅務處理。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對納稅人申報扣除的固定資產修理費的真實性、合理性進行評估和檢查。
    七、取消城市商業銀行稅前列支獎金比例審批權的后續管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市商業銀行所得稅幾個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227號)規定,城市商業銀行稅前扣除的獎金比例最高不得超過稅前利潤的8%,其中,不超過5%的,由省一級稅務機關審批,超過5%的,由國家稅務總局審批。
    此項審批權限取消后,由納稅人自主申報扣除。稅務機關應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市商業銀行所得稅幾個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227號)的有關規定和以下條件,加強評估和檢查:
    (一)稅前利潤不得低于1000萬元、 不良資產比例不得高于20%;
   (二)獎金已實際發放;
   (三)獎金扣除的最高比例沒有超過稅前利潤的8%。
    對于不符合上述規定和條件的列支獎金,應作納稅調整。
    城市信用社的獎金也可按照上述規定和條件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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