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虛報虧損補稅罰款問題的批復[失效]
國稅函發[1996]653號 頒布時間:1996/11/12 12:12:14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虛報虧損補稅罰款問題的批復[失效]
國稅函發[1996]653號
頒布時間:1996-11-12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你局<關于對國稅發[1996]162號文中有關企業所得稅補稅罰款問題的請示>(川地稅發[1996]116號)收悉,現就企業虛報虧損的處理問題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關于企業虛報虧損如何處罰問題
企業虛報虧損是指企業年度申報表中所報虧損數額多于主管稅務機關在納稅檢查中按稅法規定計算出的虧損數額。企業多報虧損會造成以后年度不繳或少繳所得稅款,主管稅務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認定其為偷稅而應處以罰款的,可將查出企業多報的虧損額視為查出相同數額的應稅所得,再按法定稅率計算出相應的應納所得稅額,以此作為罰款的依據。
二,關于查出企業多報虧損應否補稅問題
企業多報虧損,經主管稅務機關檢查調整后如果仍然虧損的,可按上述原則予以罰款,不存在補稅問題;如果企業多報虧損,經主管稅務機關檢查調整后有盈余,還應就調整后的應納稅所得按適用稅率補繳企業所得稅;如果企業多報的虧損已用以后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進行了彌補,還應對多報虧損已彌補部分按適用稅率計算補繳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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