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企業非壽險業務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7]889號 頒布時間:2007/8/15 12:12:27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企業非壽險業務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7]889號
頒布時間:2007-8-15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保險企業非壽險業務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所得稅前扣除問題通知如下:
一、保險企業非壽險業務在本期依據保險精算結果計算提取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大于上期提取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余額部分,準予在所得稅前扣除;小于上期提取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差額部分,應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是指保險企業非壽險業務在準備金評估日為尚未終止的保險責任而提取的準備金,包括保險企業非壽險業務為保險期間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保險合同項下尚未到期的保險責任而提取的準備金,以及為保險期間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保險合同項下尚未到期的保險責任而提取的長期責任準備金。
二、本規定從2007年1月1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69號)第九條關于按當期自留保費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在稅前扣除的規定同時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七年八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