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
遼地稅發[2005]75號 頒布時間:2005/6/23 12:12:35
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
遼地稅發[2005]75號
各市地方稅務局、省局直屬局: 為進一步做好企業所得稅征管工作,現對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企業投資收益補稅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凡投資方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高于被投資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的,除國家稅收法規規定的定期減稅、免稅優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資所得應按規定還原為稅前收益后,并入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和“此前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的規定,投資方企業對執行低稅率的高新技術企業、軟件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一律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規定執行。 二、關于核定征收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問題。 稅務機關依法對企業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時,是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取得的收入核定應稅所得率的,不包括企業正常生產經營之外的偶然收入。因此,對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所取得的正常生產經營之外的偶然收入,如土地轉讓收入、資產轉讓收入、財政補貼收入等等,在扣除取得收入對應成本費用后,直接并入(沒有成本費用的財政撥款等直接并入)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關于工資、薪金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 根據《企業所得稅條例》“納稅人支付給職工工資,按照計稅工資扣除”的規定,納稅人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一律按企業實際支付的工資扣除,對超過計稅工資標準的部分要進行納稅調整;企業以后年度補發欠發工資、薪金(包括企業清算支付欠發員工工資、薪金)時,允許在補發年度稅前扣除。 四、礦山等企業提取安全費稅前扣除問題。 在遼寧省財政廳、遼寧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遼寧省國家稅務局、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遼寧省企業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遼財企[2004]713 號)中,第八條規定的“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按照稅法的有關規定進行納稅調整”是指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財建[2004]119號文第七條規定:“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但對企業使用提取的安全費購、建固定資產的資本性支出,應單獨記帳管理,不得再對這些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和稅前扣除。 五、農林產品初加工問題。 經請示國家稅務總局同意,企業利用蔬菜(含野菜)腌制食品,經過簡單塑封包裝,不屬于罐頭類蔬菜加工范疇的,屬于農林產品初加工范圍。
二ΟΟ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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