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市國家稅務局關于2005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有關稅政問題的通知
沈國稅發[2005]363號 頒布時間:2005/12/16 12:12:47
沈陽市國家稅務局關于2005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有關稅政問題的通知
沈陽市國家稅務局文件
各區、縣(市)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各稽查局:
為做好2005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針對各局提出的稅政問題,根據匯算清繳的相關政策規定,現就有關稅政問題明確如下:
一、收入總額部分
1.供熱企業供暖期是跨年度的采暖,供熱企業在2005年12月份一次性收取的采暖費,收取的采暖費應如何計算收入。
按收入年度一次性計算收入。
2.供熱企業一次性收取的入網費(按10元/每平方米),收取的入網費如何計算收入。
根據財會〔2003〕16號規定: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按照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的入網費,應按合理的期限平均攤銷,分期確認為收入。企業應按以下原則確定,適用的分攤期限:企業與客戶簽訂的服務合同中明確規定了未來提供服務的期限,應按合同中規定的期限分攤。企業與客戶簽訂的服務合同中沒有明確規定未來提供服務的期限,但企業根據以往的經驗和客戶的實際情況,能夠合理確定服務期限的,應在該期限內分攤。企業與客戶簽訂的服務合同中沒有明確規定未來應提供服務的期限,也無法對提供服務期限作為出合理估計的,則應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分攤。當期分攤計入損益的入網費收入金額。
3.接受投資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合同、協議確定的合理價格或者評估確認的價格確定,那么何種合同、協議確定的合理價格是合法有效?評估確認的價格應由什么部門評估確認。
可憑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的評估報告作為合同、協議確定的合理價格。
4.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地下車庫,如果個人一次性買斷使用權,企業如何繳納稅款。
按房地產銷售征收各種稅費。
5.企業被政府列入城市規劃,政府給予的拆遷補償費,對于企業新遷入的擴大生產經營面積及增加新設備投入的資金是否可以用政府給予的拆遷補償費中扣除。
根據國稅函〔2003〕115號規定:企業取得搬遷補償費收入,凡搬遷后重新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和用途固定資產的,應將搬遷補償費收入加各類拆遷固定資產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和處置費用后的余額,沖減重置固定資產原價;企業搬遷后不再重置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和用途的固定資產的,應將搬遷補償費收入加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及處置費用后的余額,計入企業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6.企業以土地投資入股,以何種合法憑證入賬列支。
與3題回答相同。
7、采取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核定征收前確認虧損額,可否在核定征收年度彌補。
不可以。
二、稅前扣除部分
(一)工資獎金問題
1.計稅工資標準。
根據財稅〔2004〕153號規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沈陽地區企業的計稅工資稅前扣除標準每月人均1200元。
2.企業雇用臨時人員(例如建筑安裝企業臨時雇用民工,流動性很強)工資支付憑證如何確認,是否提供被雇用人員身份證及領取手續即可入賬稅前扣除,扣除標準為多少。
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在本企業任職或與其有雇用關系的員工包括固定職工、合同工、臨時工。”企業對這部分臨時人員的工資支出,可以憑自制憑證(如工資表)作為合法的原始憑證入賬,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將臨時人員簽定用工合同和支付憑證同時作為計算計稅工資職工人數范圍的依據,按照計稅工資標準稅前扣除。
不具有“雇用關系”的臨時人員為企業臨時提供勞務,屬于勞務支出,在提供勞務后,應到稅務機關開具發票。企業所得稅處理上憑稅務機關開具的正式發票作為原始憑證據以入賬,可以獲得稅前全額扣除。
3.農村信用社盈利信用社按不得超過稅前利潤的8%的比例據實扣除獎金,虧損信用社按不超過減虧額5%的比例據實扣除獎金。該政策是否執行。
根據國稅函〔2001〕740號文件規定,盈利的農村信用合作社不超過稅前利潤(不含此項支出)8%的比例,虧損的農村信用合作社不超過減虧額(不含此項支出)的5%。
沒有減虧額的虧損農村信用合作社不準稅前扣除獎金,此項政策繼續執行。
(二)利息支出問題
1.非金融機構企業間拆借資金、支付利息、應向資金借方索取何種票據入賬。
應以出借人向稅務部門申請代開的發票為入賬依據并且提供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原件。
2.集團總公司從金融機構借款,轉貸給下屬公司使用的,其貸款利息支出在稅前列支應具備什么條件。
國稅函〔2002〕837號文件規定:集團公司統一向金融機構借款,所屬企業申請使用,只是資金管理方式的變化,不影響所屬企業使用的銀行信貸資金的性質,不屬于關聯企業之間的借款,因此,對集團公司所屬企業從集團公司取得使用的金融機構借款支付的利息,不受《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三十六條“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的限制,凡集團公司能夠出具從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的證明文件,其所屬企業使用集團公司轉貸的金融機構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的部分,允許在稅前扣除。
(三)其他問題
1.企業無償使用股東房屋經營,為滿足經營需要對房屋進行裝修,裝修費用計入長期待攤費用,該項費用無法確定收益期(無法確定租賃期)企業應如何攤銷在稅前扣除。
按不低于5年平均攤銷可以稅前扣除。
2.企業對房屋進行整體裝修,如果裝修后使房屋達到固定資產改良的標準,則發生的裝修費用是否比照固定資產改良政策執行?如果裝修后未達到固定資產改良標準,是否可以在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4〕84號)第三十一條規定:“納稅人的固定資產修理支出可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納稅人的固定資產改良支出,如有關固定資產尚未提足折舊,可增加固定資產價值;如有關固定資產已提足折舊,可作為遞延費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間內平均攤銷。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固定資產修理,應視為固定資產改良支出:
(1)修理支出達到固定資產原值20%以上;
(2)經過修理后的有關資產的經濟使用壽命延長兩年以上;
(3)經過修理后的固定資產被用于新的不同的用途。
3.小型商業企業在新辦企業時,因實際支付的開辦費較少(只有千余元考慮企業實際發生的開辦費數額較少,可否在當年一次性稅前扣除。
企業會計制度規定,除購建固定資產以外,所有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先在“長期待攤費用”歸集,待企業開始生產經營當月起一次計入開始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而《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開辦費,應當從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內分期扣除。
4.老板的車是用公司的錢買的,但開發票時,發票抬頭開的是老板的姓名,沒有開公司名稱,財務人員已將此發票入固定資產賬,且每月計提折舊。因發票抬頭不是公司而是個人,這樣處理不正確,有沒有其他合法的方法。
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四條規定,稅前扣除的確認應該遵循相關性原則,即納稅人可以扣除的費用從性質和根源上必須與取得應稅收入相關。相關性分析的一個重要方面是如何將個人消費與企業經營活動相區分,與經營活動無關或本身不屬于經營活動的業余受好或個人消費支出不得作為經營費用扣除。公司為老板個人買車支付費用,應該視為借支或利潤分配(如老板為投資者),車輛為個人所有,不為公司所有,公司不得提取折舊費用在稅前列支。公司可以與老板個人簽訂租車合同,按照市場公允的價格支付租車費用和使用費用,公司使用車輛過程中發生的汽油費、過橋費、修理費、停車費可以稅前列支,但是不得扣除折舊費用、車輛保險費、附加費、養路費等。
5.商業企業作為超市供應商的經營過程中發生的促銷費、堆頭費、店慶費等,取得超市開具發票后是否按照業務宣傳費規定比例稅前扣除。
根據國稅發〔2004〕136號規定:開具的發票可作為營業費用列支稅前扣除。
6.企業參加機關、事業單位舉辦的培訓支付的培訓費只能取得收據,無法取得發票,可否稅前扣除。
不能稅前扣除,在教育經費列支。
7.企業人員由于經營原因出國,在國外發生的費用可否根據取得的有關國外憑據(國外一般無正規發票)入賬并在稅前扣除,如果允許需提供何種相關憑證。
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單位和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與納稅有關的發票或者憑證,稅務機關在納稅審查時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者注冊會計師的確認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可后,方可作為記賬核算的憑證。”因此,從境外取得的發票經稅務機關審核后是可以入賬的。
8.盤盈固定資產提取的折舊可否在稅前列支。
根據國稅發〔1998〕190號規定:由于盤盈的固定資產要作為“資產盤盈凈收益”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所以,這部分固定資產可以計提折舊。
9.國稅發〔2002〕10號文件規定納稅人丟失的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貨方可憑銷貨方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以抄報稅證明單和該發票存根聯(記賬聯)復印件申報抵扣進項稅額,那么,其相應的價款部分可否用于結轉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
根據國稅發〔2002〕10號文件規定:可以稅前列支。
10.從拍賣行競拍購入的物品,可否以拍賣行開具的手續費發票上注明的拍品價格入賬,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
根據拍品具體情況而定,如存貨、固定資產等非貨幣資產,用于生產經營,可以列支按規定稅前列支扣除;如高檔字畫、瓷瓶等物品,與生產經營無關,可以按會計制度入賬,但不準稅前列支扣除。
11.取得固定資產,發票丟失,請問可否作為固定資產入賬,如果可以入賬其折舊可否稅前列支。
根據國稅發〔2002〕10號文件規定,從2004年7月1日起取得相關資料可以列支,其折舊在稅前扣除。
12.某企業完工一項工程,由于其他原因施工單位沒有開具發票,該企業無法將工程轉為固定資產,但該企業工程已投入使用,該企業此項工程是否可以提取折舊、如何提取折舊。
《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納稅人經營活動中使用的固定資產的折舊費用、無形資產和遞延資產的攤銷費用可以扣除。《企業會計制度》第三十三條規定:所建造的固定資產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應當自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之日起,根據工程預算、造價或者工程實際成本等,按估計的價值轉入固定資產,并按本制度關于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的規定,計提固定資產的折舊。待辦理了竣工決算手續后再作調整。因此,對已建造完畢已投入使用、但由于未辦理決算、尚未取得施工單位的工程發票的固定資產,可以計提折舊在稅前扣除。
13.廠長、經理的電話費應如何列支。
根據國稅發〔2000〕84號文件規定: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費用可以列支,廠長、經理的電話費用可憑發票據實列支稅前扣除。
14.關于公司員工手機費可否報銷稅前扣除,是否有數額限制。
根據沈國稅函〔2004〕368號規定,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費用可以列支。可據實稅前扣除。
15.企業買車不能一次性付款,目前銀行不為企業辦理汽車消費貸款,只為個人辦理此項業務。因此,企業只能以公司法人代表的名義,申請個人汽車消費貸款,但是由公司支付的首付款。平時的貸款償還、保險也是由公司支付,當該車貸款清償后過戶到公司名下。在償還貸款期間,該車所發生的費用可否在稅前扣除?
償還貸款期間,該車輛發生的一切費用不能稅前列支扣除。
16.有關供暖費列支的范圍及標準的問題。企業直接支付給供暖部門的取暖費,根據遼國稅所〔1998〕131號文件規定可以按當地政府制定的標準據實扣除。沈陽市政府制定的標準是什么?企業如何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一些效益好的企業為員工報銷的取暖費,供暖發票名稱是職工本人的,企業是否可以在所得稅稅前列支?如果可以列支,扣除的標準和范圍如何確定,企業將如何進行賬務處理?企業可以稅前列支或不可以稅前列支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1)按沈陽市政府制定標準執行。
(2)在管理費用列支稅前扣除。
(3)可以稅前列支。
(4)文件依據遼國稅所〔1998〕131號文件和國稅函〔1996〕673號文件。
17.有關勞保護支出扣除的問題。遼寧省國家稅務局1998年7月8日遼國稅所〔1998〕131號文件對勞動保護費降溫費的扣除標準做出了具體的規定,過去規定現在是否還有效?該文件是否還繼續執行?如果上述文件已經無效,現在執選擇標準是什么。
根據遼國稅所〔1998〕131號規定:勞動保護費為人均400元;防暑降溫費為人均180元標準以內據實扣除。
18.誤餐補助范圍及標準的確定問題。企業的單位職工如果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企業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給予職工誤餐補助。企業給予職工的誤餐補助發果沒有以發票報賬,又不能提供證明有關支出的適當憑據,企業是否可以在所得稅稅前列支。如果可以在所得稅稅前列支,則具體的執行標準是多少。上述兩種情況企業如何進行賬處處理?企業可以稅前列支或不可以稅前列支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工資薪金支出是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與其有雇傭關系的員工的所有現金或非現金行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傭有關的其他支出。地區補貼、物價補貼和誤餐補貼均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具體標準按沈陽市財政部門規定執行。
19.企業直接發給員工的差旅費補貼問題。企業按出差天數、行政級別及出差地點的不同,每人每天發放不同的數額的補貼,這些補貼沒有發票,直接發放給員工。企業將上述補貼按照差旅費處理,是否可以在所得稅稅前列支?如果可以列支,扣除的標準和范圍如何確定,企業將如何進行賬務處理?企業可以稅前列支不可以稅前列支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出差伙食補貼不屬于上述津貼和補貼的范圍,不應計入工資薪金支出。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差旅費(包括雜費、伙食補助費)可以在稅前扣除。但企業稅前扣除的差旅費,必須有稅務機關認可的證明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包括出差人員姓名、地點、時間、任務、支付憑證等,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沈財文〔1996〕35號規定執行。
20.房地產企業在外埠開發房地產,只提供了營業執照無其他手續,企業所得稅是在工商登記注冊地或經營管理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繳納還是在施工地主管稅務機關就地繳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企業或者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義務人。獨立經濟核算的企業或者組織,是指納稅人同時具備在銀行開設結賬戶、獨立建立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表、獨立計算盈虧等條件的企業或者組織。因此,房地產企業(內資)在外區設立的分支機構,若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后為非獨立核算的,則不作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進行征收管理。這些分支機構也不需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21.企業所得稅預繳期限的具體標準,年納稅額在五十萬以上的,是否可以按月預繳。
根據國稅發〔2004〕82號文件規定,取消企業所得稅預繳期限的核定,由省局制定具體標準,我省暫時沒有規定,暫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企業具體情況執行。
22.農村信用社以前年度發生的符合呆賬條件的損失,未按規定的時限申請扣除,是否可以在以后年度申請扣除。
根據總局〔2005〕第13號令的規定:不允許申報審批扣除。
二OO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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