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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部分廢止】

財稅[2005]94號 頒布時間:2005/6/2 12:12:56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部分廢止】
 

財稅[2005]94號

頒布時間:2005-6-2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74號,第二條廢止


江蘇省財政廳、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請示》(蘇地稅發[2005]52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關于單位為個人辦理補充養老保險退保后個人所得稅及企業所得稅的處理問題。單位為職工個人購買商業性補充養老保險等,在辦理投保手續時應作為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因各種原因退保,個人未取得實際收入的,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應予以退回。

 

    二、關于個人提供擔保取得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個人為單位或他人提供擔保獲得報酬,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其他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所得的單位或個人代扣代繳。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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