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進口卷煙消費稅稅率的通知
財稅[2004]22號 頒布時間:2004/1/29 12:12:16
關于調整進口卷煙消費稅稅率的通知 財稅[2004]22號
頒布時間:2004-1-29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 為統一進口卷煙與國產卷煙的消費稅政策,經國務院批準對進口卷煙消費稅稅率進行調整。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3月1日起,進口卷煙消費稅適用比例稅率按以下辦法確定: 1、每標準條進口卷煙(200支)確定消費稅適用比例稅率的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定額稅率)/(1-消費稅稅率)。其中,關稅完稅價格和關稅為每標準條的關稅完稅價格及關稅稅額;消費稅定額稅率為每標準條(200支)0.6元(依據現行消費稅定額稅率折算而成);消費稅稅率固定為30%。 2、每標準條進口卷煙(200支)確定消費稅適用比例稅率的價格≥50元人民幣的,適用比例稅率為45%;每標準條進口卷煙(200支)確定消費稅適用比例稅率的價格<50元人民幣的,適用比例稅率為30%。 二、依據上述確定的消費稅適用比例稅率,計算進口卷煙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和應納消費稅稅額。 1、進口卷煙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定額稅)/(1-進口卷煙消費稅適用比例稅率)。 2、應納消費稅稅額=進口卷煙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進口卷煙消費稅適用比例稅率+消費稅定額稅。其中,消費稅定額稅=海關核定的進口卷煙數量×消費稅定額稅率,消費稅定額稅率為每標準箱(50000支)150元。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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