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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征收管理規定》的通知

國稅發[2006]49號 頒布時間:2006/3/31 12:12:25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征收管理規定》的通知
國稅發[2006]49號
頒布時間:2006-3-31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揚州稅務進修學院,局內各單位:
  現將《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征收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
  1.應稅消費品生產經營情況登記表
  2.生產企業生產經營情況表
  3.生產企業產品銷售明細表(油品)
  4.抵扣稅款臺帳(外購從價定率征收應稅消費品)
  5.抵扣稅款臺帳(委托加工收回、進口從價定率征收的應稅消費品)
  6.抵扣稅款臺帳(從量定額征收應稅消費品)
  國家稅務總局
二ΟΟ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征收管理規定
  為了貫徹落實《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33號,以下簡稱通知),規范征收管理,現將有關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涉及的稅收征收管理問題規定如下:
  一、關于稅種登記
  生產銷售屬于通知第一條、第四條征稅范圍的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均應在2006年4月30日前到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種登記,填寫“應稅消費品生產經營情況登記表”(見附件1)。
  “應稅消費品生產經營情況登記表”僅限于此次政策調整所涉及的應稅消費品生產企業使用。
  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納稅人上報的資料,及時進行實地查驗、核實,了解本地區稅源分布情況。
  二、關于納稅申報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進口屬于通知第一條、第四條征稅范圍的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按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消費稅納稅申報。
  (二)生產石腦油、溶劑油、航空煤油、潤滑油、燃料油的納稅人在辦理納稅申報時還應提供《生產企業生產經營情況表》(見附件2)和《生產企業產品銷售明細表(油品)》(見附件3)。
  (三)納稅人在辦理納稅申報時,如需辦理消費稅稅款抵扣手續,除應按有關規定提供納稅申報所需資料外,還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1.外購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提供外購應稅消費品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原件和復印件。
  如果外購應稅消費品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屬于匯總填開的,除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原件和復印件外,還應提供隨同增值稅專用發票取得的由銷售方開具并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的銷貨清單原件和復印件。
  2.委托加工收回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提供“代扣代收稅款憑證” 原件和復印件。
  3.進口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提供“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 原件和復印件。
  主管稅務機關在受理納稅申報后將以上原件退還納稅人,復印件留存。
  三、關于自產石腦油連續生產問題
  納稅人應對自產的用于連續生產的石腦油建立中間產品移送使用臺帳。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記錄石腦油的領用數量;用于連續生產非應稅消費品或其他方面的,記錄石腦油的移送使用數量。
  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對石腦油中間產品移送使用臺帳的管理,并定期對納稅人申報的石腦油銷售數量與臺帳記錄的領用數量、移送使用數量進行對比分析開展納稅評估。
  四、關于消費稅稅款抵扣
  (一)抵扣憑證
  通知第七條規定的準予從消費稅應納稅額中扣除原料已納消費稅稅款的憑證按照不同行為分別規定如下:
  1.外購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
  (1)納稅人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僅限生產企業,下同)購進應稅消費品,外購應稅消費品的抵扣憑證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規定的發票(含銷貨清單)。納稅人未提供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規定的發票和銷貨清單的不予扣除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納消費稅。
  (2)納稅人從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購進應稅消費品,外購應稅消費品的抵扣憑證為主管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主管稅務機關在為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同時征收消費稅。
  2.委托加工收回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
  委托加工收回應稅消費品的抵扣憑證為《代扣代收稅款憑證》。納稅人未提供《代扣代收稅款憑證》的,不予扣除受托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3.進口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
  進口應稅消費品的抵扣憑證為《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納稅人不提供《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的,不予抵扣進口應稅消費品已繳納的消費稅。
  (二)抵扣稅款的計算方法
  通知第七條規定的準予從消費稅應納稅額中扣除原料已納消費稅稅款的計算公式按照不同行為分別規定如下:
  1.外購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
  (1)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應納稅額的
  當期準予扣除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當期準予扣除外購應稅消費品買價×外購應稅消費品適用稅率
  當期準予扣除外購應稅消費品買價=期初庫存外購應稅消費品買價+當期購進的外購應稅消費品買價-期末庫存的外購應稅消費品買價
  外購應稅消費品買價為納稅人取得的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規定的發票(含銷貨清單)注明的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是2006年4月1日以后開具的,下同)。
  (2)實行從量定額辦法計算應納稅額的
  當期準予扣除的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當期準予扣除外購應稅消費品數量×外購應稅消費品單位稅額×30%
  當期準予扣除外購應稅消費品數量=期初庫存外購應稅消費品數量+當期購進外購應稅消費品數量-期末庫存外購應稅消費品數量
  外購應稅消費品數量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規定的發票(含銷貨清單)注明的應稅消費品的銷售數量。
  2.委托加工收回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
  當期準予扣除的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期初庫存的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當期收回的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期末庫存的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
  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為代扣代收稅款憑證注明的受托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3.進口應稅消費品
  當期準予扣除的進口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期初庫存的進口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當期進口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期末庫存的進口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
  進口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為《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注明的進口環節消費稅。
  (三)其他規定
  2006年3月31日前庫存的貨物,如果屬于通知第一條、第四條征稅范圍且在2006年4月1日后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凡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規定的發票(含銷貨清單)開票日期是2006年3月31日前的,一律不允許抵扣消費稅。
  (四) 納稅人應建立抵扣稅款臺帳(臺帳參考式樣見附件4、5、6)。納稅人既可以根據本規定附件4、5、6的臺帳參考式樣設置臺帳,也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另行設置臺帳。另行設置的臺帳只能在本規定附件4、5、6內容基礎上增加內容,不得刪減內容。
  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對稅款抵扣臺帳核算的管理。
  五、關于減稅免稅
  (一)通知第十條第(二)款免征消費稅的子午線輪胎僅指外胎。子午線輪胎的內胎與外胎成套銷售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執行。
  (二)石腦油、溶劑油、潤滑油、燃料油應根據實際銷售數量按通知規定稅率申報納稅。按消費稅應納稅額的30%繳稅。(注:根據國稅發[2009]45號文件規定,藍色字體部分失效。)
  六、關于銷貨退回
  通知第十一條第(一)款發生銷貨退回的處理規定如下:
  (一)2006年3月31日前銷售的護膚護發品,2006年4月1日后因質量原因發生銷貨退回的,納稅人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稅。
  (二)稅率調整的稅目,納稅人可按照調整前的稅率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稅。
  (三)屬2006年3月31日前發票開具錯誤重新開具專用發票情形的,不按銷貨退回處理。納稅人開具紅字發票時,按照紅字發票注明的銷售額沖減當期銷售收入,按照該貨物原適用稅率計提消費稅沖減當期“應繳稅金-應繳消費稅”;納稅人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時,按藍字發票注明的銷售額計算當期銷售收入,按照該貨物原適用稅率計提消費稅記入當期“應繳稅金-應繳消費稅”。
  主管稅務機關在受理納稅人有關銷貨退回的退稅申請時,應認真審核貨物及資金的流向。
  本規定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本規定自2006年4月1日起實施。各地在執行中如有問題,應及時向國家稅務總局(流轉稅管理司)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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