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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乘用車消費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8]105號 頒布時間:2008/8/1 12:12:27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乘用車消費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8]105號
頒布時間:2008-8-1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促進節能減排,進一步完善消費稅稅制,經國務院批準,現將乘用車消費稅政策做如下調整:
  一、氣缸容量(排氣量,下同)在1.0升以下(含1.0升)的乘用車,稅率由3%下調至1%;
  二、氣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車,稅率由15%上調至25%;
  三、氣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車,稅率由20%上調至40%;
  調整后的乘用車消費稅稅率見附件。
  本通知自2008年9月1日起執行。生產企業在2008年9月1日前銷出的乘用車發生退貨的,按政策調整前的原稅率退稅。出口企業在2008年9月1日前收購的出口應稅乘用車,并取得消費稅稅收繳款書(出口貨物專用)的,在2008年9月1日以后出口的,按原稅率退稅。
  附件:乘用車消費稅稅目稅率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00八年八月一日
  附件:
乘用車消費稅稅目稅率表
稅    目 
稅率 
小汽車: 
 
乘用車: 
 
(1)氣缸容量(排氣量,下同)在1.0升以下(含1.0升)的 
1% 
(2)氣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 
3% 
(3)氣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 
5% 
(4)氣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 
9% 
(5)氣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 
12% 
(6)氣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 
25% 
(7)氣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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