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煙產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9]84號 頒布時間:2009/5/26 12:12:29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煙產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9]84號
頒布時間:2009-5-26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適當增加財政收入,完善煙產品消費稅制度,經國務院批準,現將調整煙產品消費稅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煙產品生產環節消費稅政策
(一)調整卷煙生產環節消費稅計稅價格
新的卷煙生產環節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由國家稅務總局核定并下達。
(二)調整卷煙生產環節(含進口)消費稅的從價稅稅率。
1.甲類卷煙,即每標準條(200支,下同)調撥價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稅)以上(含70元)的卷煙,稅率調整為56%.
2.乙類卷煙,即每標準條調撥價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稅)以下的卷煙,稅率調整為36%.
卷煙的從量定額稅率不變,即0.003/支。
(三)調整雪茄煙生產環節(含進口)消費稅的從價稅稅率。
將雪茄煙生產環節的稅率調整為36%.
二、在卷煙批發環節加征一道從價稅
(一)納稅義務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卷煙批發業務的單位和個人。
(二)征收范圍:納稅人批發銷售的所有牌號規格的卷煙。
(三)計稅依據:納稅人批發卷煙的銷售額(不含增值稅)。
(四)納稅人應將卷煙銷售額與其他商品銷售額分開核算,未分開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費稅。
(五)適用稅率:5%.
(六)納稅人銷售給納稅人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卷煙于銷售時納稅。納稅人之間銷售的卷煙不繳納消費稅。
(七)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八)納稅地點:卷煙批發企業的機構所在地,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地區的,由總機構申報納稅。
(九)卷煙消費稅在生產和批發兩個環節征收后,批發企業在計算納稅時不得扣除已含的生產環節的消費稅稅款。
本通知自2009年5月1日起執行。此前有關文件規定與本通知相抵觸的,以本通知為準。
附件:調整后的煙產品消費稅稅目稅率表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調整后的煙產品消費稅稅目稅率表
稅目 |
稅率 |
征收環節 |
煙 |
|
|
1.卷煙 |
|
|
工業 |
|
|
(1)甲類卷煙 |
56%加0.003元/支 |
生產環節 |
(調撥價70元(不含增值稅)/條以上(含70元)) |
(2)乙類卷煙 |
36%加0.003元/支 |
生產環節 |
(調撥價70元(不含增值稅)/條以下) |
商業批發 |
5% |
批發環節 |
2.雪茄 |
36% |
生產環節 |
3.煙絲 |
30% |
生產環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