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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房地產交易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稅收管理有關問題通知

國稅發[2006]144號 頒布時間:2006/9/14 12:12:55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房地產交易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稅收管理有關問題通知

國稅發[2006]144號

頒布時間:2006-9-14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西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為加強房地產交易中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行為的稅收管理,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 關于加強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稅收管理問題

  (一) 關于加強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營業稅稅收管理問題

  1. 個人向他人無償贈與不動產,包括繼承、遺產處分及其他無償贈與不動產等三種情況,在辦理營業稅免稅申請手續時,納稅人應區分不同情況向稅務機關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1)屬于繼承不動產的,繼承人應當提交公證機關出具的“繼承權公證書”、房產所有權證和《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見附件);

  (2)屬于遺囑人處分不動產的,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須提交公證機關出具的“遺囑公證書”和“遺囑繼承權公證書”或“接受遺贈公證書”、房產所有權證以及《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

  (3)屬于其它情況無償贈與不動產的,受贈人應當提交房產所有人“贈與公證書”和受贈人“接受贈與公證書”,或持雙方共同辦理的“贈與合同公證書”,以及房產所有權證和《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

  上述證明材料必須提交原件。

  稅務機關應當認真審核上述材料,資料齊全并且填寫正確規范的,在提交的《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上簽字蓋章后退提交人,將有關公證證書復印件留存,同時辦理營業稅免稅手續。

  2. 對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的,稅務機關不得向其發售發票或者代為開具發票。

  (二)關于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契稅、印花稅稅收管理問題

  對于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行為,應對受贈人全額征收契稅,在繳納契稅和印花稅時,納稅人須提交經稅務機關審核并簽字蓋章的《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稅務機關(或其他征收機關)應在納稅人的契稅和印花稅完稅憑證上加蓋“個人無償贈與”印章,在《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中簽字并將該表格留存。稅務機關應積極與房管部門溝通協調,爭取房管部門對持有加蓋“個人無償贈與”印章契稅完稅憑證的個人,辦理贈與產權轉移登記手續,對未持有加蓋“個人無償贈與”印章契稅完稅憑證的個人,不予辦理贈與產權轉移登記手續。

  二、關于加強個人將受贈不動產對外銷售稅收管理問題

  (一)關于加強個人將受贈不動產對外銷售營業稅稅收管理問題

  個人將通過無償受贈方式取得的住房對外銷售征收營業稅時,對通過繼承、遺囑、離婚、贍養關系、直系親屬贈與方式取得的住房,該住房的購房時間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稅收政策執行中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2號)中第四條有關購房時間的規定執行;對通過其他無償受贈方式取得的住房,該住房的購房時間按照發生受贈行為后新的房屋產權證或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確定,不再執行國稅發〔2005〕172號)中第四條有關購房時間的規定。

  (二)關于加強個人將受贈不動產對外銷售個人所得稅稅收管理問題

  受贈人取得贈與人無償贈與的不動產后,再次轉讓該項不動產的,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以財產轉讓收入減除受贈、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計征個人受贈不動產個人所得稅時,不得核定征收,必須嚴格按照稅法規定據實征收。

  三、 關于加強對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后續管理的問題

  (一)稅務機關應對無償贈與不動產的納稅人分戶歸檔管理,定期將留存的公證證書復印件有關信息與公證機關核對,保證公證證書的真實、合法性。

  (二)稅務機關應加強與房管部門的合作,定期將《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中的有關信息與房管部門的贈與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信息進行核對,強化對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的后續管理。

  (三)稅務機關應加強對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的營業稅納稅評估,將本期無償贈與不動產的有關數據與歷史數據(如上年同期)進行比較,出現異常情況的,要做進一步檢查和核對,對確有問題的贈與行為,應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四)對個人贈與不動產過程中,向受贈人收取了貨物、貨幣或其他經濟利益,但提供虛假資料,申請辦理無償贈與的相關手續,沒有按規定繳納營業稅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追繳稅款、滯納金并進行相關處罰。

  (五)稅務機關應向房屋中介機構做好稅法宣傳工作,使其協助做好無償贈與不動產的稅收管理工作。

  二○○六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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