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字[2000]49號 頒布時間:2000/1/14 12:12:06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字[2000]49號
頒布時間:2000-1-14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了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有關規定的精神,擴大吸引外資,鼓勵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使用國產設備,現就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購買的國產設備,對符合《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中規定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限制乙類的投資項目,除國發〔1997〕37號規定的《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外,其購買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購置設備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
對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外國企業比照本辦法執行。
對上述企業為了提高經濟效益、提高產品質量、增加花色品種、促進產品升級換代、擴大出口、降低成本、節約能耗、加強資源綜合利用和三廢治理、勞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進的、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等對現有設施、生產工藝條件進行改造而在投資總額以外購買的國產設備,其購買國產設備投資的40%也可以從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
二、允許抵免的國產設備是指國內企業生產制造的生產經營(包括生產必需的測試、檢驗)性設備,不包括從國外直接進口的設備、以“三來一補”方式生產制造的設備。
三、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每一年度投資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不得超過該企業當年比設備購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如果當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不足抵免時,未予抵免的投資額,可用以后年度比設備購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延續抵免,但延續抵免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稅法和全國人大、國務院頒布的法規、條例規定享受統一減免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免稅期間可適當延長延續抵免期限,但延續抵免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七年。
四、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申請辦理國產設備投資抵免時,應向其企業所得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購買國產設備的發票等有效憑證和資料。
五、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購買的按規定退還增值稅的國產設備,其已退稅款不得計入設備原價。
六、實行投資抵免的國產設備,仍可按設備原價計提折舊,并按有關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七、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將已經享受投資抵免的國產設備,在購置之日起五年內出租、轉讓的,應在出租、轉讓時補繳設備已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八、本辦法自1999年7月1日起實行。具體操作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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